《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並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並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