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事項:渡口設定、撤銷審批
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許可物件:擬設定或撤銷渡口的單位
許可條件:
一、渡口設定應遵循尊重歷史、方便群眾、確保安全的原則;
二、渡口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並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三、碼頭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四、配備必要的救生裝置和專門安全管理人員;
五、渡口船舶應適航,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六、渡口船員應適任,持有效合格的船員證書;
七、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誌,並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八、渡口應設定《渡口手則》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安全注意事項、渡口責任管理單位、渡口責任管理人;
九、通公路或橋的地方原則上不再設定渡口,已設定的渡口應當申請原批准渡口的機關予以撤銷。
許可數量:無數量限制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設定渡口專題報告,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單位對設定渡口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對渡口碼頭、船舶、船隻、渡運航線以及渡口停靠點進行安全評估的安全評估報告;
三、渡口船舶證書、船員證書以及渡船航行圖和渡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許可費用:不收費
許可程式:
一、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縣交通局視窗受理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需要補正有關材料的,應立即要求其補正材料;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符合規定,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時限:即時
二、審查
A、書面審查
(一)崗位責任人:縣交通局安全管理人員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
2、對符合規定的,籤具審查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審查。
(三)時限:5個工作日
B、實地審查
(一)崗位責任人:縣交通局安全管理人員和海事管理機構監督人員
1、由縣交通主管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海事機構監督員(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參加)實地核查有關情況是否與受理的申請材料一致。
2、對符合條件的,由局主管領導簽署同意的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三、決定
(一)崗位責任人: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
1、根據法定條件對申報材料和核查情況進行最終審定。
2、對於符合條件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同意的許可意見,由縣人民政府下發批准檔案。
3、對不符合條件的,製作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三)時限:10個工作日四、公示與告知
(一)崗位責任人:縣交通局視窗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對透過審批的,由工作人員送達縣人民政府的批文,辦理有關手續。
2、對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規定執行。
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章規定執行。
許可事項:渡口設定、撤銷審批
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許可物件:擬設定或撤銷渡口的單位
許可條件:
一、渡口設定應遵循尊重歷史、方便群眾、確保安全的原則;
二、渡口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並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三、碼頭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四、配備必要的救生裝置和專門安全管理人員;
五、渡口船舶應適航,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六、渡口船員應適任,持有效合格的船員證書;
七、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誌,並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八、渡口應設定《渡口手則》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安全注意事項、渡口責任管理單位、渡口責任管理人;
九、通公路或橋的地方原則上不再設定渡口,已設定的渡口應當申請原批准渡口的機關予以撤銷。
許可數量:無數量限制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設定渡口專題報告,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單位對設定渡口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對渡口碼頭、船舶、船隻、渡運航線以及渡口停靠點進行安全評估的安全評估報告;
三、渡口船舶證書、船員證書以及渡船航行圖和渡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許可費用:不收費
許可程式:
一、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縣交通局視窗受理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需要補正有關材料的,應立即要求其補正材料;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符合規定,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時限:即時
二、審查
A、書面審查
(一)崗位責任人:縣交通局安全管理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
2、對符合規定的,籤具審查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審查。
(三)時限:5個工作日
B、實地審查
(一)崗位責任人:縣交通局安全管理人員和海事管理機構監督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由縣交通主管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海事機構監督員(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參加)實地核查有關情況是否與受理的申請材料一致。
2、對符合條件的,由局主管領導簽署同意的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三)時限:5個工作日
三、決定
(一)崗位責任人: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根據法定條件對申報材料和核查情況進行最終審定。
2、對於符合條件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同意的許可意見,由縣人民政府下發批准檔案。
3、對不符合條件的,製作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三)時限:10個工作日四、公示與告知
(一)崗位責任人:縣交通局視窗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對透過審批的,由工作人員送達縣人民政府的批文,辦理有關手續。
2、對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時限:5個工作日
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規定執行。
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章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