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級
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齊全;設計、製造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二、2級
a、新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齊全;設計、製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難以糾正的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使用單位和使用單位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設計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b、在用壓力容器。技術資料基本齊全;設計製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根據檢驗報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復的一般性缺陷;在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三、 3級
a、新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基本齊全;主體材料、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但製造時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規和標準的問題或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使用單位和使用單位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設計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b、在用壓力容器。技術資料不夠齊全;主體材料、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製造時存在某些不符合法規和標準的問題或缺陷,焊縫存在超標的體積性缺陷,根據檢驗報告,未發現缺陷發展或擴大;其檢驗報告確定在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四、4級
主體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材料不明,或雖屬選用正確,但已有老化傾向;主體結構有較嚴重的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缺陷,強度經校核尚能滿足要求;焊接質量存線上性缺陷;根據檢驗報告,未發現缺陷由於使用因素而發展或擴大;使用過程中產生了腐蝕、磨損、損傷、變形等缺陷,其檢驗報告確定為不能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或在正常的檢驗週期內安全使用。必須採取相應措施進行修復和處理,提高安全狀況等級。如使用單位無法立即更換或者修理的,應當持定期檢驗報告、安全等級劃分證明和使用登記證,向登記機關申請臨時監控使用。准予監控使用的,登記機關將在使用登記證上註明“臨時監控使用”字樣和期限,並限期更換或者修理。
五、 5級
無製造許可證的企業或無法證明原製造單位具備製造許可證的企業製造的壓力容器;缺陷嚴重、無法修復或難於修復、無返修價值或修復後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壓力容器,應予以判廢,不得繼續作承壓裝置使用。
說明:安全狀況的有關原則
a、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缺陷,是製造該壓力容器最終存在的狀態。如缺陷已消除,則以消除後的狀態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b、技術資料不全的,按有關規定由原製造單位或檢驗單位經過檢驗驗證後補全技術資料,並能在檢驗報告中做出結論的,則可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對待。無法確定原製造單位具備製造資格的,不得透過檢驗驗證補充技術資料。
c、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問題與缺陷,只要確認其具備最嚴重之一者,即可按其性質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一、 1級
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齊全;設計、製造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二、2級
a、新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齊全;設計、製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難以糾正的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使用單位和使用單位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設計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b、在用壓力容器。技術資料基本齊全;設計製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根據檢驗報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復的一般性缺陷;在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三、 3級
a、新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基本齊全;主體材料、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但製造時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規和標準的問題或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使用單位和使用單位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設計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b、在用壓力容器。技術資料不夠齊全;主體材料、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製造時存在某些不符合法規和標準的問題或缺陷,焊縫存在超標的體積性缺陷,根據檢驗報告,未發現缺陷發展或擴大;其檢驗報告確定在規定的定期檢驗週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四、4級
主體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材料不明,或雖屬選用正確,但已有老化傾向;主體結構有較嚴重的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缺陷,強度經校核尚能滿足要求;焊接質量存線上性缺陷;根據檢驗報告,未發現缺陷由於使用因素而發展或擴大;使用過程中產生了腐蝕、磨損、損傷、變形等缺陷,其檢驗報告確定為不能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或在正常的檢驗週期內安全使用。必須採取相應措施進行修復和處理,提高安全狀況等級。如使用單位無法立即更換或者修理的,應當持定期檢驗報告、安全等級劃分證明和使用登記證,向登記機關申請臨時監控使用。准予監控使用的,登記機關將在使用登記證上註明“臨時監控使用”字樣和期限,並限期更換或者修理。
五、 5級
無製造許可證的企業或無法證明原製造單位具備製造許可證的企業製造的壓力容器;缺陷嚴重、無法修復或難於修復、無返修價值或修復後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壓力容器,應予以判廢,不得繼續作承壓裝置使用。
說明:安全狀況的有關原則
a、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缺陷,是製造該壓力容器最終存在的狀態。如缺陷已消除,則以消除後的狀態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b、技術資料不全的,按有關規定由原製造單位或檢驗單位經過檢驗驗證後補全技術資料,並能在檢驗報告中做出結論的,則可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對待。無法確定原製造單位具備製造資格的,不得透過檢驗驗證補充技術資料。
c、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問題與缺陷,只要確認其具備最嚴重之一者,即可按其性質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