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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凡的bo良ki影

    不屬於建築施工,道路養護費是否屬於建築服務專案?

    屬於建築服務,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屬於建築服務。

  • 2 # 一絲不苟光束QV

    不屬於,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養護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市場管理,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安全,促進公路養護的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的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公路養護企業,是指從事公路養護相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證書後,即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公路養護施工和技術活動。


    日常養護活動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制定相關管理規定,鼓勵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日常養護由具備相應養護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擔。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公路養護企業資質標準,指導和監督全國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許可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從業範圍


    第六條 公路養護企業資質分為養護施工、養護技術兩個序列。


    各序列資質劃分為綜合資質和專項資質兩個類別。其中,綜合資質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專項資質不設等級,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路基路面、橋樑、隧道、機電設施、交安設施五個專項。


    第七條 取得公路養護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其資質類別和等級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養護作業。


    (一)公路養護施工序列。


    1.養護施工綜合資質。


    養護施工綜合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工程施工(不含特大橋樑、特長隧道、機電設施養護工程施工)。


    養護施工綜合乙級:可以承擔一級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工程施工(不含特大橋樑、特長隧道、機電設施養護工程施工)。


    養護施工綜合丙級:可以承擔三級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工程施工(不含大和特大橋樑、隧道、機電設施養護工程施工)。


    2.養護工程施工專項資質。


    路基路面養護工程施工專項: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路基路面的養護工程施工。


    橋樑養護工程施工專項:可以承擔各類橋樑土建結構的養護工程施工。


    隧道養護工程施工專項:可以承擔各類隧道土建結構的養護工程施工。


    機電設施養護工程施工專項:可以承擔各類公路機電設施的養護工程施工。


    交安設施養護工程專項:可以承擔各類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養護工程施工。


    (二)公路養護技術序列。


    1.公路養護技術綜合資質。


    養護技術綜合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技術狀況評定、養護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相關技術諮詢(不含特大橋樑、特長隧道、機電設施)。


    養護技術綜合乙級:可以承擔一級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技術狀況評定、養護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相關技術諮詢(不含特大橋樑、特長隧道、機電設施)。


    養護技術綜合丙級:可以承擔三級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技術狀況評定、養護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相關技術諮詢(不含大和特大橋樑、隧道、機電設施)。


    2.公路養護技術專項資質。


    路基路面養護技術專項: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路基路面的養護技術狀況評定、養護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相關技術諮詢。


    橋樑養護技術專項:可以承擔各類橋樑土建結構的養護技術狀況評定、養護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相關技術諮詢。


    隧道養護技術專項:可以承擔各類隧道土建結構的養護技術狀況評定、養護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相關技術諮詢。


    機電設施養護技術專項:可以承擔各類公路機電設施的養護技術狀況評定、養護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相關技術諮詢。


    交安設施養護技術專項:可以承擔各類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養護技術狀況評定、養護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相關技術諮詢。


    第三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企業應向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資質許可申請,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公路養護企業資質。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的許可工作。


    第十條 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許可的公路養護企業資質,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第十一條 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的許可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公路養護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管理章程;


    (四)企業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身份確認檔案;


    (六)公路養護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和技術能力的相應材料;


    (七)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資歷、能力的評價和業績材料。


    對於能夠透過政府部門間資訊共享機制獲取的材料,企業可以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免於提交。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許可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於做出決定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定,每年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不得少於兩批次。


    第十五條 資質許可部門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併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交通運輸部資質證書樣本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七條 推進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申報和審批電子化程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資訊充分共享的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網上申報、審批和監管平臺,減輕企業負擔,降低社會成本,提高資質審批效率。


    第四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 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之前,向原資質許可部門提交書面延續申請,並報送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同第十二條)。


    第十九條 資質許可部門應當在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未依法申請延續,或被資質許可部門做出不準予延續決定的,其所持原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企業在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原資質許可部門提交變更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且需承繼原單位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公路養護企業資質。


    第二十二條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許可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結。


    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證書遺失的,應在資質許可部門指定的公開媒體和網站上刊登遺失宣告。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公路養護資質升級、增項、延續,在上一次取得養護資質起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部門不予批准: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或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二)與其他單位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將承包的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四)違反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五)惡意拖欠勞務人員工資的;


    (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七)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八)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證書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的;


    (十)發生過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養護作業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十二)企業或企業法人代表、主要技術負責人嚴重失信的;


    (十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職責,加強對養護企業取得養護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養護企業的監督管理可採取定期檢查、抽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可積極探索網路監督、大資料分析等多元化手段。監督檢查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部門應當撤銷公路養護企業資質: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的,由資質許可部門予以撤銷,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路養護企業資質。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部門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路養護企業資質。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養護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部門交回資質證書,資質許可部門應當依法登出公路養護資質,並向社會公佈:


    (一)企業依法終止的;


    (二)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的;


    (三)企業提出登出申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取得公路養護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養護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養護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公路養護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公路養護專案;逾期仍未達到養護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部門可以撤回其公路養護企業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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