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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制的基本形式有:集權制行政體制、分權制行政體制和均權制行政體制。
行政體制的含義:行政體制又稱行政管理體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統內部中行政權力的劃分、政府機構的設定以及執行等各種關係和制度的總和。從國家的層面看,是指行政機關與立法、司法機關的權力的劃分。行政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治體制決定行政體制。
答行政的型別:1、行政的基本涵義
行政是組織的一種職能或者功能。職能、功能在英文表述上是一致的,即function,在漢語裡,職能也往往是指事物、組織本身具有的功能或者應起的作用。
行政,就其最為廣泛的意義而言,是指組織的執行和管理職能。
執行相對於決策而言,決策乃確定組織的目標、綱領和行動方案,執行則是對決策的貫徹實施。管理相對於運作而言,運作是組織進行的各種活動,而管理是對這些活動進行規劃、指揮、組織、協調、控制,以使這些活動符合組織的目標、綱領和行動方案。
2、公行政和私行政
上述最為廣義的行政概念,表明社會現實生活中存在兩種意義上的行政。一為公行政,一為私行政。
所謂公行政,是指組織針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執行、管理活動。其中最為典型的,當屬國家行政機關從事的領域廣闊、層級結構分明的公共行政管理。但是,公行政除了國家行政之外,還包括一些具有公共管理權能的非政府組織從事的行政管理活動,例如公共社團(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等)、公共事業單位(如公立學校等)在某些事項上行使與國家行政類似的公共管理職能。
所謂私行政,是指企業、社會組織、社會團體主要針對其內部事務的執行、管理活動。每個組織都必須為其生存、發展而具備執行、管理職能,但這類職能大部分是在內部事務上行使的,對社會一般不產生公共管理的效應,故稱其為私行政。
在中國現階段,非政府組織的哪些行政職能屬於公共管理職能、因而要受行政法的規範,而哪些屬於私行政範疇、受民法的調整,還處於一個摸索的階段。在實踐中,為了使正當權益受到某個組織侵犯的當事人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若該組織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很難定性為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或者很難以契約理論、契約規則以及其他民法規則進行調整,法院已經透過行政訴訟保證當事人獲得相應的救濟。例如,近年來發生的學生狀告學校的行政訴訟案件。
3、形式行政和實質行政
上述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在於明確行政法調整範圍、明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兩種不同途徑。而形式行政和實質行政的區分,也有類似的目的,但更多強調當代行政已經不完全侷限於對決策的執行。
形式行政和實質行政,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而作的區分。眾所周知,現代國家的功能往往被劃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簡單而言,立法是制定規則,行政是執行規則,而司法是適用規則裁決糾紛。這是從國家活動的實質內涵角度出發,對行政進行的一種定位,故稱之為實質行政或者功能意義上的行政。
這三種功能或者職能又分別被憲法規定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來行使。
在一般情況下,當提及國家機關的行政時,往往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這是從形式上的機關分類層面對行政予以的定位,故稱為形式行政或者機關意義上的行政。
不過,當代行政在西方國家中的地位、作用與日俱增,在中國,雖然市場經濟機制的逐漸形成削弱了傳統行政直接管理經濟的職能,但在整個國家權力結構中,與立法權、司法權相比,仍然佔據主導地位。由此,當代國家行政機關已經不再侷限於執行規則的功能,其權力範圍和行使方式還包括部分立法權、司法權。換言之,形式行政或者機關意義上的行政,並不意味著它的範圍只是實質行政或者功能意義上的執行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