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護林員培訓制度,鎮政府定期對護林員進行林業法律、法規、政策和護林防火知識的培訓,提高業務工作水平(原則上每年至少要培訓1次,時間不少於2天);經培訓合格後,由鎮政府頒發護林員上崗證,持證上崗。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責任制和獎懲措施,充分調動護林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建立護林員例會制度,定期交流、總結、佈置護林工作。
(四)應當為護林員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備必需的裝備。
第七條護林員的職責:
(一)開展林業政策、法律、法規及森林防火宣傳,提高管護責任區廣大群眾的依法治林意識。
(二)負責管護責任區內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在林區違法野外用火行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預防森林火災,發現火情及時報告並在鎮政府組織和指導下參加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負責責任區內的巡山護林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盜砍濫伐、亂捕濫獵、亂採濫挖、亂佔濫用林地、毀林開墾等違法違規行為,並報請鎮林業站進行處理。
(四)發現森林病蟲害疫情及時報告。
(五)協同相鄰管護責任區做好聯防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和其他林業違法案件。
第八條護林員的考核:
(一)實行護林員工作實績考核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建立詳細的考核檔案,考核結果與護林員獎勵工資直接掛鉤,並作為獎勵、處罰和續聘、解聘的主要依據。
(二)對工作成績突出的護林員,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優先續聘。
(三)對管理不力、工作失職的護林員,應當依據聘任合同的條款予以相應處理,直至解聘。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林業站、村委會應當加強對護林員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組建與隊員管理
第十條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積極撲救”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基層森林撲火隊伍建設,提高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能力,確保安全、有效、快速地撲滅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第十一條制定森林防火計劃、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組建半專業撲火隊伍和實施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第十二條組建一支20人以上規模的半專業森林消防撲火隊伍。
第十三條專業森林消防隊員的聘任條件:
(一)熱愛森林防火事業,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初中文化以上,服從指揮,團結同志,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二)年滿18週歲,40週歲以下,以所在行政村的青壯年男性為主,結合相對固定的男性基幹民兵、企業員工、森林消防志願者等組成,村幹部不得兼職。
(三)黨員、退伍軍人優先聘用。
(四)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聘請,並設半專業撲火隊隊長2名,由鎮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聘用,人員名單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五)退出機制。原則上40週歲為退出聘用限定年齡,對在勞動合同期間表現好的,將推薦其他適合本人的崗位就業。
第十四條鎮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半專業撲火隊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日常管理,半專業撲火隊員,實行專職撲火、防火,做到“平戰結合,撲防結合,以撲為主”。
第十五條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森林防火及森林消防工作方針,遵紀守法,服從鎮政府及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指揮和排程。
(二)學習森林消防知識和森林防火知識,宣傳森林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時參加安全知識和撲火技能培訓與訓練,努力提高撲救技能。
(三)在撲救森林火災中,服從指揮,密切配合,積極撲救,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力爭把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沒有森林火災撲救時,應加強防火巡查、野外火源管理等,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鎮政府切實解決半專業撲火隊伍人員工資、裝備費用、撲火經費及辦公條件,配足基本撲火工具。
(一)建立護林員培訓制度,鎮政府定期對護林員進行林業法律、法規、政策和護林防火知識的培訓,提高業務工作水平(原則上每年至少要培訓1次,時間不少於2天);經培訓合格後,由鎮政府頒發護林員上崗證,持證上崗。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責任制和獎懲措施,充分調動護林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建立護林員例會制度,定期交流、總結、佈置護林工作。
(四)應當為護林員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備必需的裝備。
第七條護林員的職責:
(一)開展林業政策、法律、法規及森林防火宣傳,提高管護責任區廣大群眾的依法治林意識。
(二)負責管護責任區內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在林區違法野外用火行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預防森林火災,發現火情及時報告並在鎮政府組織和指導下參加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負責責任區內的巡山護林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盜砍濫伐、亂捕濫獵、亂採濫挖、亂佔濫用林地、毀林開墾等違法違規行為,並報請鎮林業站進行處理。
(四)發現森林病蟲害疫情及時報告。
(五)協同相鄰管護責任區做好聯防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和其他林業違法案件。
第八條護林員的考核:
(一)實行護林員工作實績考核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建立詳細的考核檔案,考核結果與護林員獎勵工資直接掛鉤,並作為獎勵、處罰和續聘、解聘的主要依據。
(二)對工作成績突出的護林員,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優先續聘。
(三)對管理不力、工作失職的護林員,應當依據聘任合同的條款予以相應處理,直至解聘。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林業站、村委會應當加強對護林員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組建與隊員管理
第十條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積極撲救”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基層森林撲火隊伍建設,提高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能力,確保安全、有效、快速地撲滅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第十一條制定森林防火計劃、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組建半專業撲火隊伍和實施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第十二條組建一支20人以上規模的半專業森林消防撲火隊伍。
第十三條專業森林消防隊員的聘任條件:
(一)熱愛森林防火事業,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初中文化以上,服從指揮,團結同志,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二)年滿18週歲,40週歲以下,以所在行政村的青壯年男性為主,結合相對固定的男性基幹民兵、企業員工、森林消防志願者等組成,村幹部不得兼職。
(三)黨員、退伍軍人優先聘用。
(四)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聘請,並設半專業撲火隊隊長2名,由鎮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聘用,人員名單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五)退出機制。原則上40週歲為退出聘用限定年齡,對在勞動合同期間表現好的,將推薦其他適合本人的崗位就業。
第十四條鎮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半專業撲火隊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日常管理,半專業撲火隊員,實行專職撲火、防火,做到“平戰結合,撲防結合,以撲為主”。
第十五條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森林防火及森林消防工作方針,遵紀守法,服從鎮政府及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指揮和排程。
(二)學習森林消防知識和森林防火知識,宣傳森林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時參加安全知識和撲火技能培訓與訓練,努力提高撲救技能。
(三)在撲救森林火災中,服從指揮,密切配合,積極撲救,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力爭把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沒有森林火災撲救時,應加強防火巡查、野外火源管理等,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鎮政府切實解決半專業撲火隊伍人員工資、裝備費用、撲火經費及辦公條件,配足基本撲火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