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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問道華

    這個嘛,理賠的範圍及比例,保險公司和農戶說了都不算,要看你們籤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看看是哪方違約,沒有坑爹不坑爹,賠不賠由不得它,該它賠償而不賠,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徑告他違約,違反了經濟法中合同法的xx條

  • 2 # 黃土農村

    保險公司的這種做法真的是不可取的,畢竟別人都交了保,如果出現災情,理當賠付所有交保農戶!採點拍照只是你們的證據嗎?不管其他的農戶嗎?農村就是靠著這些微不足道的小收入來過日子!賠採點的十多戶就是保險公司不負責任的了,太忙不能採集可以理解,但是錢還是要全部發給農民的!農業保險(簡稱“農險”)是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農業保險是市場經濟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透過政策性農業保險,可以在世貿組織規則允許的範圍內,代替直接補貼對中國農業實施合理有效的保護,減輕加入世貿組織帶來的衝擊,減少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的影響,穩定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在中國,農業保險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

    農業保險按農業種類不同分為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按危險性質分為自農業保險然災害損失保險、病蟲害損失保險、疾病死亡保險、意外事故損失保險;按保險責任範圍不同,可分為基本責任險、綜合責任險和一切險;按賠付辦法可分為種植業損失險和收穫險。農業保險與農村保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後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農村範圍內舉辦的各種保險的總稱,除含農業保險外,還包括鄉鎮企業、農業生產者的其他各種財產、人身保險。農業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農作物栽培(農業)、營造森林(林業)、 畜禽飼養(畜牧業)、水產養殖、捕撈(漁業)以農村中附屬於農業生產活動的副業。農業保險一般可分為兩大類:種植業保險(1) 農作物保險。農作物保險以稻、麥等糧食作物和棉花、菸葉等經濟作物為物件,以各種作物在生長期間種植業保險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使收穫量價值或生產費用遭受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在作物生長期間,其收穫量有相當部分是取決於土壤環境和自然條件、作物對自然災害的抗禦能力、生產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穫量價值作為保險標的時,應留給被保險人自保一定成數,促使其精耕細作和加強作物管理。如果以生產成本為保險標的,則按照作物在不同時期、處於不同生長階段投入的生產費用,採取定額承保。(2)收穫期農作物保險。收穫期農作物保險以糧食作物或經濟作物收割後的初級農產品價值為承保物件,即是作物處於晾曬、脫粒、烘烤等初級加工階段時的一種短期保險。(3)森林保險。森林保險是以天然林場和人工林場為承保物件,以林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病蟲害造成的林木價值或營林生產費用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4)經濟林、園林苗圃保險。這種險種承保的物件是生長中的各種經濟林種。包括這些林種提供具有經濟價值的果實、根葉、汁水、皮等產品、以及可供觀賞、美化環境的商品性名貴樹木、樹苗。保險公司對這些樹苗、林種及其產品由於自然災害或病蟲害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此類保險有柑桔、蘋果、山楂、板栗、橡膠樹、茶樹、核桃、棗樹等保險。養殖業保險(1)牲畜保險。牲畜保險是以役用、乳用、肉用、種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菜牛、馬、種馬、騾、驢、養殖業保險駱駝等為承保物件,承保在飼養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傷殘以及因流行病而強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牲畜保險是一種死亡損失保險。(2)家畜保險、家禽保險。以商品性生產的豬、羊等家畜和雞、鴨等家禽為保險標的,承保在飼養期間的死亡損失。(3)水產養殖保險。以商品性的人工養魚、養蝦、育珠等水產養殖產品為承保物件,承保在養殖過程中因疫病、中毒、盜竊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水產品收穫損失或養殖成本報失。(4)其他養殖保險。以商品性養殖的鹿、貂、狐等經濟動物和養蜂、養蠶等為保險物件,承保在養殖過程中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產品的價值損失。主要險種:中國開辦的農業保險主要險種有:農產品保險,生豬保險,牲畜保險,奶牛保險,耕牛保險,山羊保險,養魚保險,養鹿、養鴨、養雞等保險,對蝦、蚌珍珠等保險,家禽綜合保險,水稻、油菜、蔬菜保險,稻麥場、森林火災保險,烤煙種植、西瓜雹災、香梨收穫、小麥凍害、棉花種植、棉田地膜覆蓋雹災等保險,蘋果、鴨梨、烤煙保險等等。(借百度百科)

    希望保險公司能把剩下的五十餘戶農民的保險金賠付給他們,農民都是不容易的,快過年了!

  • 3 # 為你等待125894170

    不是當事人,不瞭解情況,不能靠主觀臆斷胡亂發言,做人做事要實事求是,講求良心,不亂叫喚,不罵娘,有事說事,這才是做人的根本,我對戶縣具體情況不瞭解,就不會為了博人眼球而瞎說八道,這是做人的最根本的道理,一個人,要時常照照鏡子,永遠把自己看做是個人才行!

  • 4 # 奔波兒爸28714181

    首先核實“取點證明全部”是合同約定還是工作人員偷懶導致,不能盲目地以“農民不容易”就要求全賠。如果證實是工作人員翫忽職守,那麼就要合理界定責任,保險法有明確的“賠付要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意識表示,如果真的不存在保險欺詐可能性,責任應該可以重新釐定。但絕對不能“誰弱勢誰就有理,這是用道德捆綁企業,也不能“怕鬧事就彈壓企業”,這是行政干預司法。那些一上來就嚷嚷著全賠的,保險公司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隨意屈從讓步,股東和其他投保人利益怎麼辦?這不是瞎扯淡不?你家要是因此吃虧,你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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