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法海拾貝

    當然構成了,只要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就是構成的。畢竟事實上仍然存在很多女方為了自身的安全考慮、而假意迎合的情形。

    只不過在實踐過程中需要看一下相關的證據,畢竟不能女方說什麼就是什麼。接下來簡單舉幾個例子。

    在事前雙方是否認識?是在何時何地認識的?(如酒吧、夜場)男方是否有過要發生關係的意思表示?女方是否明確表示過同意或者反對?雙方是否共同到酒店開房?

    事發當時女方狀態如何?是否處於醉酒等不正常的狀態?

    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女方是否有過反抗?男方是否有暴力或者甚至是拿兇器相威脅?女方身體上是否有傷?

    事發之後報警的時間、是否第一時間報警?還是隔了一段時間?女方事後有沒有跟親屬朋友談起過此事?是如何表達的?

    雙方之間是否有金錢上的交易往來?對於此事雙方事後有沒有過商談?

    等等……

  • 2 # 平凡中的老頑童A

    強姦罪這罪種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婦女性的自主權,只要是違背婦女的意志而發生關係,就會構成強姦罪。婦女為了自身安全,假意配合,該男子當然會構成強姦罪。但是辦案人員還是會根據男女雙方的關係以及案情的來龍去脈,做出詳細的調查和蒐證,做到毋枉毋縱。畢竟強姦和和姦只是一線之隔。

  • 3 # 葉律師

    按規定,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就問題來說,這種是脅迫對方發生性關係,自然也是屬於強姦。

    但如果從實務來說,真的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有時候在證據層面就不好認定。對於強姦犯罪,都是發生在比較私密的場所,無其他人員在場。也就是說,很多時候就只有當事人雙方的口供。女方說是強姦,男方說雙方是自願。我們這個時候到底相信誰?

    正常來說,我們需要根據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發生性關係的場所、女方報警的及時性等情況綜合去判斷。從實務來說,公安機關一般都是比較傾向被害人,只要女方咬定是強姦,還是有可能按照強姦進行偵查。但如果女方假意配合,並且男方還掌握了女方同意及配合的證據,那事情可能就不好處理。如果我們沒法去證明女方是脅迫的情況下,那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強姦。

  • 4 # 智勇雙全楓葉7

    構成強奸罪,因為男子有強奸動機,並且已經開始實施犯罪,只是因為女子在緊急時刻採取了避險行為,使男子的犯罪未能實施,屬於強奸未遂,在量刑上會相應從輕一些。但這不屬於犯罪終止,因為這不是男子主觀意願上的放棄犯罪行為,是迫於當時女子的避險行為,未能達到犯罪目的。

  • 5 # 喜馬拉雅

    構成了強姦罪。因為女子是為了避險假意迎合,男子違背了女人的意志。

    還有,假如女子假意迎合,做出配合的姿勢和動作,比如用口,給他咬斷了。是不是故意傷害呢?

  • 6 # 無為鄒聲榮

    女子假意配合如何認定?如果是真的假意配合,男子構成強姦罪。

  • 7 # 冰島日記1234shrj

    男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只要違背婦女意志,就屬於強姦。女子在力量懸殊的情況下,假意配合,保全性命,無可厚非,我認為是可取的。生命可貴,何必魚死網破。不過,有一點是必要的。那就是:案發後,保留證據,及時保警,讓罪犯繩之以法。

  • 8 # 賀蘭山缺

    這個沒什麼假意的說法,不答應就是強奸答應了就要同奸!性質有很大區別。

  • 9 # 不爭讀書

    這種情況下,只要女子事後報案,男子便會涉嫌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違背婦女意志。只要女子報案稱男子違背自己意志發生關係,那這名男子肯定會涉嫌強姦而被追究責任。

    法定的“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減少自身傷害而給他人造成較小傷害的行為,題主這裡指出的“緊急避險”的含義與法定的含義不是一個概念。

    題主這裡的“緊急避險”有特定的內容。即遭受不法侵害的婦女為了避免自身遭受到更大的傷害,而選擇“假意配合”犯罪嫌疑人的一種行為,其本意是為了避免自身受到更大傷害,而不得已“裝出”配合的行為。

    這是受到不法侵害的婦女權衡利弊之後,一種無奈的選擇。所以本質上,男子的行為還是客觀地違背了婦女的意志。因此,違法嫌疑人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強姦罪。

    舉個簡單例子。一對男女透過網上聊天認識,見面後到賓館開房。在發生關係的時候,女方感覺疼痛,要求男子停止。而男子並沒有停止,女方反抗,男子使用暴力。事後,女方報警,男方同樣會涉嫌強姦罪。

    夫妻之間也是有可能構成強姦罪的。“婚內強姦”是指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而強行與之發生關係。如果妻子報警,丈夫便有可能構成強姦罪。

    強調一點。強姦罪屬於公訴案件。女子報警之後,公安機關受理立案,如果有確鑿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證明有強姦行為發生,是不能撤銷報警的。

  • 10 # 越野車525

    女人有時候是弱者,在孤身一人或者在特定場合出現被歹徒性侵時候,因為無法得到救助而為了使自己不受傷害而假意配合歹徒,讓歹徒得逞後再選擇報警,畢竟生命是第一,無論如何首先要保護好自己生命為準!

    歹徒雖然得逞但是也是違背婦女意願而給對方造成傷害,一定是構成了強姦罪,應該受到應有懲罰!

  • 11 # iAspeter

    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案例,說是一個女孩子在求助無果也無法逃脫的情況下,即將被暴徒強姦的時候,掏出一個氣球,要求對方在氣球中進行下一步動作。最後鬧到法院的時候,暴徒以女孩子主動提出使用氣球后方可進行為由,說明是自願行為,而不是強姦行為。辯護到了這裡,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會覺得這個人是人渣,罵他是禽獸那都是侮辱了禽獸,女受害者當場也是氣憤不已,最後呢,法律還是公正的,判決了強姦成立,並且依法進行了判刑以及賠償。我記得當時的司法解釋好像是,在某種極端情況下的自我保護行為,並不能改變強姦的這個已存在的事實,就是說,為了保護自己所作的行為,是不能改變施暴者的違法行為的,在這個氣球的案件中,女孩子的行為是自我防衛的行為之一,是將對自己的傷害降低,而不是認可對方的犯罪行為合法,所以,法律這方面的漏洞是沒有的,同樣的在你的問題當中,也是會構成強姦的,所以,朋友,我勸你,不要想著鑽法律的漏洞,否則你將會萬劫不復。

  • 12 # 石子饃君

    按法律規定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雖然男子沒有對女子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兩人發生關係時,女子對於男子的所作所為,也採取了配合的態度。

    法律一般認定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才能構成強姦罪。不過,在這裡,我們需要特別知道的一點是,強姦罪的手段,除了使用暴力、脅迫外,還有其他手段。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侵犯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侵犯;冒充婦女的丈夫進行侵犯;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侵犯,假冒治病侵犯婦女,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侵犯的都構成強姦罪。

    案例1:女主人小王是一個28歲的年輕寶媽,她的丈夫李某是一個外地來的大學生,有點書呆子氣,遇事有點執拗。婚前夫妻二人特別相愛,瞞著家人領了結婚證(因為小王父母嫌棄李某家裡窮,不是本地人)。所以婚後兩個人就租房子住在郊區,條件不是特別好,破門爛院。

    這一天,小兩口因為經濟問題白天發生了矛盾,小王罵了老公兩句,丈夫李某一怒之下把房門踹壞了。畢竟都是年輕人,生理機能旺盛,雖然白天吵吵鬧鬧不開心,但是到了晚上,不約而同又鑽進了一個被窩,因為孩子睡得晚,兩個人親熱後都有點累,於是,扭頭就睡著了。

    到了後半夜2點多,黃某來到了他們的院子裡,他躡手躡腳地爬在窗臺上往裡看,看見主人都在熟睡。

    他正要撬門進去的時候,突然發現門只是虛掩著,原來白天被踹壞的門還沒有修,這給陌生男人提供了方便。

    於是,黃某輕輕一推,門開了,黃某入室後先是把桌上的手機裝進了自己的口袋,然後來到了床邊,看到熟睡的女主人,黃某多年沒有得到釋放的淫慾導致他最終失去了理智。

    年輕人本來睡覺就多,再加上睡的太遲,女主人迷迷糊糊地睜不開眼睛,她還以為是自己的老公又騷擾自己,於是非常配合地完成了全過程。完事後,女主人突然覺得不對勁,她勉強睜開眼睛,突然發現壓在身上的是一個陌生的男人,於是她驚叫道:“你是誰?”黃某看到女主人醒了,慌不擇路地跑了出去。

    丈夫李某被妻子的喊聲吵醒了,得知有人強姦妻子,他跑到廚房拿起菜刀就追了上去。畢竟是年輕人跑得快,很快就看到了黃某的影子,李某把刀直接砸了過去,正好砸在黃某的腳上,隨後李某報警。

    警察接警後,帶走了有關人進行審問,黃某供認不諱,從他身上還搜不出了女主人的手機。

    此案例中黃某犯了強姦罪和偷竊罪,(盜竊罪我們就不說了,著重說強姦罪)女主人當時處於熟睡狀態,再加上這是在自己家裡,並且其已經習慣了以往的夫妻生活方式,未想到半夜會有其它男人冒充老公與自己發生關係,因生活習慣原因和熟睡原因,其處於無意識的被動狀態,因此黃某屬於違背婦女意願而與之發生關係,遂構成強姦罪。

    《刑法》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案例2:28歲張女士在一家電子廠上班,平時工作很忙,晚上加班可以說是家常便飯。她和家人都屬於外出務工人員,租住在比較偏僻的城中村,雖然衛生條件差點、而且人員魚龍混雜,不過勝在房租便宜。

    這天,張女士又加班到了深夜,她像往常一樣乘坐夜間公交車獨自回家,由於公交車站離她租住的地方還有一段距離,她每次都不得不提心吊膽地步行一段距離。平時倒也沒出過什麼事,不過這次卻不小心遇到了麻煩。一名渾身散發著酒氣的中年男子肖某,見張女士大半夜地孤身一人走在路上,頓時便起了歹心,攔住了張女士去路。

    肖某起初只是想搶點錢財,不過他見張女士長得頗有幾分姿色後,竟然見色起意,想要強行與張女士發生關係,張女士對此當然是不同意了,便想作出反抗。

    不過,當張女士見到肖某一臉凶神惡煞的模樣後,頓時便打消了反抗的念頭。她害怕自己作出反抗會激怒肖某,給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傷害。於是,一番思慮之後,她便假意配合肖某,對於肖某的侵犯行為,採取了順從的態度。事後,肖某又搜刮了張女士的錢財以及手機,而後逃之夭夭。

    驚魂未定的張女士回到家後,立即將自己的遭遇告知了家人,之後在家人的勸說下,選擇了報警處理。最終,男子肖某被警方迅速抓捕歸案。

    本案中,肖某利用張女士深夜裡孤身一人回家的狀態,強行與其發生關係,此舉明顯屬於利用婦女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侵犯,屬於強姦罪的其他手段之一。雖然張女士採取了配合的態度,可是當時的張女士作為一名弱女子,面對凶神惡煞的肖某,明顯處於不敢反抗的狀態,她當時的意志處於不自由狀態,屬於身不由己。綜上所述:本案中,肖某利用張女士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對其進行侵犯,屬於強姦罪的其他手段之一;而且他趁張女士意志不自由、處於不敢反抗的狀態時,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屬於違背婦女意志的行為。因此,肖某已經構成了強姦罪。

    下面給大家盤點以下幾種情況,即使是女方同意(實際案例中通常是是情侶或熟人之間)發生性關係也涉嫌構成強姦罪:

    1、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應使用,強行發生性交,構成強姦。

    2、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是建議去酒店開房,而男方不想去,堅持在公園長椅上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

    3、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是要求避開月經期,而男方不答應,在女方來大姨媽的情況下強行性交,也構成強姦。

    4、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女方未滿14週歲,依然構成強姦罪。

    最後:女孩子要在外面保護好自己,隨時要保持警惕

    1、儘量避免夜晚獨自行動或去僻靜地方

    2、路途中提高警覺,必要的話做好防備措施

    3、遇到侵犯大聲呼救並及時報警

    4、和陌生人保持一定距離,注意不要輕易透露自己的全部個人資訊,儘量不和陌生人單獨外出或獨處一室。

    5、不和不認識的人飲酒或者吩咐單獨相處。

    6、獨自一人在外,一定要提前給家人或者朋友告知自己的位置,隨時與外界保持聯絡。

  • 13 # 減刑假釋一點通

    看完這個強姦案就明白了,假裝外賣員給網路女主播送餐,當女主播穿著粉紅色的吊帶,黑色的蕾絲襪子開啟門時,外賣員獸性大發,推門而入。女主播問外賣員想幹什麼,外賣員用那雙望眼欲穿的眼睛打量著女主播上半身和下半身。搶劫,把錢全部拿出來。

    這時女主播打量了一下外賣員,他戴著帽子和口罩,身高180cm,體重最少200斤。此時居住的房門已被外賣員鎖死,住的又是獨棟的別墅,方圓100米內沒有其他人居住,就算她喊破喉嚨也沒用。於是女主播在心中盤算,只要不是劫色,要多少錢都可以。

    還沒等女主播來得及想,外賣員就從口袋裡掏出一把桌布刀,對著女主播說快點給錢,否則要殺了她。女主播只好帶著外賣員來到房間,把抽屜裡拿出前一段時間榜一榜二榜三榜四榜五大哥刷給她的禮物,她提現出來再購買的金條,大概有1公斤。

    外賣員看到沉甸甸的金條,口罩上的眼睛流露出我要發財了的微笑。女主播告訴他,家裡就這些了,除了金條就只剩自己了。外賣員把金條裝進褲子的口袋,看著女主播說:我只求財,不想受害人。現在我拿到了黃金,不會害人,但是如果你報警,我還會回來找你。

    女主播聽到外賣員是一個很有道義的人,只求財,不傷人。立馬想起網上有一個段子:當你在家被搶劫時,不知道搶劫犯長什麼樣,又無法在第一時間報警,你可以選透過其他方式獲得搶劫犯的證據。

    女主播想啊,想啊,突然想到,凌晨二點,身處別墅區,搶劫犯如果此時跑了,就算報警也一時半會抓不到,證據很難找。於是女主播想到了一個非常好的辦法,那就是獲取搶劫犯的DNA。想到這,女主播都佩服自己的聰明,立馬告訴外賣員:良辰美景奈何天,如果只劫財不劫色有點看不起她這個一身穿著。

    說時遲那時快,一邊脫衣解帶,一邊往外賣員的身上靠。外賣員也是血氣方剛的大小夥,這輩子追女孩就沒成功過,都嫌棄他長得胖,沒錢。於是就和女主播發生了關係。3分鐘以後,女主播歡送外賣員走出了別墅。不到一個小時,女主播報警了。不到五小時,公安機關在女主播的身上提取到了外賣員的DNA,不到七個小時,外賣員因搶劫罪被抓,最後因入室搶劫被判了有期徒刑15年。

    現在問題來了,女主播為了提取到外賣員的DNA主動與他發生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答案是:不構成強姦罪,強姦罪最基本的構成一定是:男方有讓女方不得抗拒,不能抗拒,無法抗拒的原因。而外賣員沒有在發生性關係上造成女主播不得抗拒,不能抗拒,無法抗拒。簡單一點,一定是男方有強姦的故意,而非女方有願意發生關係的故意。

    而提問人的前面有一個緊急避險,那麼應該是另外一個故事版本。外賣員因為沒有在女直播搶到一分錢而暴怒,對女主播說:沒錢,你就別活了。

    這時女主播對外賣員說:大哥,你看,我長得也不錯,年紀輕輕的還想多活幾年,要不這樣,劫不到錢,你劫個色吧。搶劫犯一看,也對,賊不走空,劫不到錢就劫個色吧,於是兩人發生了關係。外賣員信守承諾,5分鐘以後就跑了。接著女主播報警,12個小時後外賣員被抓。

    問:以什麼樣的罪名判外賣員,入室搶劫罪,還是入室搶劫罪加強姦罪?

    個人認為,女主播採取犧牲自己的身體,換取生命的方式不屬於法律層面的緊急避險。因為緊急避險一定是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身體的損害,這種損害是法律保護的。而女主播採取犧牲自己的身體換取生命的方式,發生的性關係,不屬於男方有強姦的故意,女方有不得抗拒,不能抗拒,無法抗拒的原因。但是可以在判決的時候,以入室搶劫判十年為基礎性,再利用入室搶劫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增加量刑彌補女性為了生命犧牲自己。判搶劫犯,入室搶劫有期徒刑15年!

    以上是假設的情景。

  • 14 # 露蒂艾爾

    構成強姦的,關鍵在於留下證據。

  • 15 # 鄧再勇

    強姦罪構成要件之一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違背意願”一定是透過婦女的明示反抗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等形式表現出來的;婦女在沒有醉酒和精神強制的情況下,“假意配合”表現出是“同意發生性關係、沒有反抗行為”,因而認定為“自願”、而非“假意”,由此,自然不成立為強姦犯罪。

  • 16 # 小狀看法

    如果按照問題設定的條件,那肯定構成強姦罪了。

    問題的條件都說了女的是為了自保、假意配合的,就說明女的是被迫發生性關係的,這就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但是,現實中,麻煩在於如何用證據證明這個問題中的條件是真實的,即:

    (1)女子是為了自保而“緊急避險”,而不是自願發生性關係?

    (2)女子是“”假意配合“”,而不是自願配合?

    上面的兩個問題,需要證據證明。

    然而,由於本案存在女子“假意配合”的情況,反映在證據層面,形式上看,就是一種“自願行為”,現場找不到被迫的證據(身上的傷痕、撕裂的衣物、房間的散亂佈局、男方的傷痕、衣物的撕裂情況等)。

    如果男子確實與女子發生了關係,本案證據能夠充分證實的事實可能就是:

    (1)男女雙方發生了關係(透過鑑定,可以證實);

    (2)女子控告說被迫的,不自願;

    (3)男子辯解說雙方自願發生關係。

    基於以上,很難直接認定女子被強姦了。問題中提到的“緊急避險”、“假意配合”都無法證明,在分析案件情況時,無法作為定罪的事實。

    此時,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印證女子提到的“緊急避險”、“假意配合”的事實,例如,雙方第一次見面、雙方喝酒了、女子時候第一時間報警、女子時候第一時間給朋友訴說經過等。

    現實中的問題,都很負責,最難得在於證據蒐集,定罪量刑也是以證據為準。強姦案件隱私性很強,有時候女性不注意保留證據,會造成後期案件無法偵破,即便明知被性侵了,但也會因為證據不足而讓犯罪分子逃脫。

  • 17 # 王震說法

    嘴上說不要身體很誠實在認定強姦犯罪上完全沒有適用餘地。只要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的,就會被認定強姦。為避免受到更嚴重的傷害,假意配合,不代表是同意。前些年有個案子,女孩怕懷孕怕被傳染疾病,給強姦男子避孕套,當時就此算不算強姦就曾經引發巨大討論,最後依然按強姦定罪處罰。

  • 18 # 平安石泉

    按照中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關係的行為。女子假意配合的行為是自我防衛的行為之一,是將對自己的傷害降低,而不是認可對方的犯罪行為合法。所以,男子可定構成強姦罪,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 19 # 開啟前進步伐

    當然構成,女子為了不做無畏的反抗,只能假意配合不法分子。

  • 20 # 山豆饅頭片

    只要女方在事後告你是強姦,自己是不願意的,在大部分證據面前,你大機率都會構成強姦罪。

    所以就不要說你是在脅迫的情況下,讓女子假意配合了,別異想天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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