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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icfff

    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 ,屬於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裝置、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透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並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定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


    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這裡所說的”同時“追究領導責任,包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領導。


    正常工作崗位上,每個部門都有每個部門的責任與義務,都應該擔負起安全的責任。而安全事故發生時,各部門應該按照事故劃分責任,也要承擔起責任,努力將社會影響降到最低,同時儘可能的避免的安全事故的發生。

  • 2 # 使用者3273779350406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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