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門外閒聊者

    親手殺人是犯罪,合同他人殺人也是犯罪,不要認為沒親自動手殺人就等於沒有殺人,參與(協同、配合)也應是間接性殺性殺人。

  • 2 # 不凡的淡淡梔子香

    絕對殺過!

    被害人七個,其中:

    熊某,兩女人,這三個人排除她,她也許不在現場。

    熊某妻女,小木匠,這三人死時,她都在現場,不能排除她沒有協助法子英共同實施殺人,但沒有證據,按照疑罪從無,算她沒殺。

    關健是殷某,絕對是勞殺!法剛被抓時交待,他拿著殷寫給妻子的字條去拿錢,走時叮囑勞,如果他在規定時間內沒回,就要勞勒死殷趕緊逃,結果法走後就被抓,再沒回來。警方找到殷和小木匠,兩人均已死亡,法醫鑑定殷死於法被抓以後第二天,系被鐵絲勒死。勞自己也在一審時說,殷不是法殺就是她殺,沒有第三人。這不就說明了,殷是勞所殺的嗎?雖然是推理,但結合兩人的口供和法醫的鑑定互相印證,而且具有排他性,就可以作為確鑿證據定性:殷系勞所殺!

    當然了,有人說法伏法時,已經包攬了一切罪責,說人都是他殺的,那是因為他得知了勞沒有歸案,想保護她,反正殺六個和殺七個一樣都是個死,也不在乎多殷一個,法才翻供,說他殺了殷以後才去他家拿錢的。兩套說詞,法庭肯定會採信第一套,因為第一套更符合常情:哪個綁匪也不會沒拿到錢先殺人質,而且第一套說詞也與法醫鑑定殷某死亡時間一致,也與他們之前作的幾起案子一致:拿到錢後,撕票——跑路。

    綜上所述,勞一定殺了人!定性她犯殺人罪,一點也沒冤枉她!

  • 3 # 我夢見燃燒的雪

    看來吳法天的輿情操控能力和水軍還是很多的,第一,勞榮枝屬於共同主犯,是不是親自動手不影響法律判決,第二,現有儲存物證例如指紋等,加上法子英口供透露證據證明,勞榮枝最起碼是在法子英不在現場狀態下親自動手殺死一人,第三,十年前的公知那些操弄輿情脅裹民意綁架法律等等一切手法早已被民眾唾棄,她的吳法天律師還以為自己作為公知代表人物網上一呼百應,現實也不可能了

  • 4 # 玲鐺聲聲

    判罪不是隻盯住白刀子進紅刀子出那一瞬間,他要從犯罪目的、根源、動機開始查證的。沒勞榮枝誘騙受害人回家讓法子英殺害,法子英殺得了人嗎?親自佈網收網,選擇受害物件,參與協助捆綁受害者,分工明確,目標一致,殺人搶劫,共享殺人搶劫來的錢財,在整個謀殺案中發揮了主導作用、重要作用、一連串殺人過程,二缺一不可,都是共謀共犯。

  • 5 # 貝吉特殿下

    肯定親手殺過

    現在來看,這個女的求生欲太強了。

    而且膽子也太大了。

    20多歲的時候就和法子英一起。

    咱先不說她殺沒殺人,至少她參與了這個殺人的行動。

    而且還一個人伴著屍體睡了一夜,只能說是天生的魔鬼。

    而且她家一直在求情開脫,不說一句道歉的話,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覺得這家人都是極端冷血自私的人。

    而且如果和她本人關係不大的話,那那個男的被抓住的時候,她為啥不立刻去自首呢?

    她也知道自己不清白?

    一般來講,作為一個正常守法公民,如果你自身是清白的,為啥要害怕呢,為啥要跑呢?害怕屈打成招?

    我看網上說那個男的把所有罪都攬下來了,這個男的對一個人質還這麼好?隔了十幾年被抓住了,啥證據都沒有了,再來個網紅律師,大家一起翻供?

    所以上訴也罷,甚至是上訴失敗後的申訴也罷,那女人不過是在法律程式裡拖時間罷了。

    她還能折騰出個啥?她在法官面前的從容神態,壓根兒沒表露出對他人生命的憐憫和同情。這樣冷血殘忍的人,還有什麼資格活在世上?

    再折騰幾個回合,都免不了一命歸西的結局。

    因為老天不容,法律不容。

  • 6 # 毒舌財經

    評判一個人是否親手殺人,並不能簡單地用他使用什麼武器致人死亡,而是要綜合判斷他實施犯罪的過程,手段以及目的來衡量。

    比如有一個人誘導另一個人到樓頂,然後用各種惡劣的言語對他進行攻擊,最後另一個人不甘受辱而選擇跳樓死亡,在這種情況,你覺得另一個人到底是不是故意殺人罪呢?肯定會被判為故意殺人罪。

    雖然勞榮枝沒有親自動手殺人,但是從他的犯罪動機、犯罪過程、實施的手段來看,她都有故意殺人罪的嫌疑。

    故意殺人不一定是親自動手,而是有多種手段。

    至於勞榮枝有沒有經手殺過人,現在年代久遠,無法核實,而且殺人現場很多證據都被消滅了,所以現在沒有完整的一手證據給她定罪,這也是為什麼勞榮枝能夠一再翻供的重要原因。

    但是從檢方掌握的有限線索,以及勞榮枝、法子英以及其他證人的證言來看,勞榮枝參與到殺人過程當中基本上是可以確定的。

    在殺人過程當中,勞榮枝和法子英可以說分工非常明確,首先是由勞榮枝進行誘騙,然後由法子英親自動手。

    在這個過程當中,不論是從目的性還是參與程度勞榮枝都有故意殺人罪的嫌疑。

    首先從目的性上來看,他們就是為了錢。

    勞榮枝和法子英合謀製造了7條命案,而他們實施犯罪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將那些有錢人的錢財據為己有,在這些被害人反抗之後,他們就直接起了殺心連小孩都不放過,目的性非常強。

    其次、從犯罪的過程來看,勞榮枝深度參與到殺人過程當中。

    在這些殺人案件當中,首先是由勞榮枝以打工為名到一些娛樂場所工作,然後物色一些有錢人,憑藉著自己的幾分姿色將這些有錢人誘導到她的住處。

    而法子英則提前在勞榮枝的住處準備好,等這些有錢人跟勞榮枝回到她的住處之後,法子跟勞榮枝就對他們進行綁架。

    想要成功綁架,我覺得單靠法子英一個人肯定不行,畢竟一個人在面對威脅的時候肯定會掙扎,而且力氣會很大,在這種情況下法子英既想要抓住被害人讓他們動彈不得,又要用繩子把他綁住,根本不現實;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勞榮枝肯定親自參與了綁架。

    在綁架之後他們開始進行搶劫,而為了防止事情敗露,他們乾脆一不做二不休殺人滅口,可能在殺人的過程當中是法子英親自動手,但我覺得當時勞榮枝應該也在現場,雖然他沒有親自殺害被害人,但也無法逃脫故意殺人罪的嫌疑。

    因為從一開始他們的目的性就非常強,就是把有錢人誘騙到勞榮枝的住處進行搶劫,如果沒有勞榮枝做出第一步,法子英根本不可能找到機會殺人。

    另外根據勞榮枝的辯解,她說在實施犯罪的過程當中受到法子英的脅迫,這完全站不住腳跟。

    這對情侶從1996年到1999年,總共實施了4起案件,橫跨三年時間,而且在這個過程當中根據勞榮枝的辯解,她說當時已經跟法子英分手,是受脅迫才會參與到這些犯罪活動當中。

    這完全滿口胡言,假如勞榮枝真的是被脅迫,在法子英完成第1起殺人案件之後,她應該感到恐懼,應該想盡各種辦法逃離,然而三年時間她非但沒有逃離,反而跟隨法子英在全國多個城市逃竄,隨後又在溫州,常州,合肥等多地實施犯罪。

    由此可見,勞榮枝跟法子英從一開始就已經密謀好,兩個人就是一個犯罪共同體,只是他們分工不同而已,這裡面由勞榮枝負責誘騙,法子英親自動手殺害,但不管他們分工如何,兩個人都是共同殺人犯,這是無法逃脫的。

  • 7 # 進取讀書使我快樂

    這個只有她自己才知道了,已經過了那麼久了,證據是真的難找,現在她就是在鑽這個空子,很難有直接證據證明她殺人,二審經過三天的庭審,現在等待法院擇期宣判。

  • 8 # 孤獨的牧羊人

    如果是協同作案只是在犯罪活動起輔助作用,一般說沒有親手殺過人。

    如果是共同作案,案件參與者的只是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分工不同,他們的罪行是一樣的,無論是否有親自動手的具體行為。也許沒親自動手的人是整個案件的靈魂人物。

    女犯罪嫌疑人在他們兩個人共同犯罪活動中應該是靈魂人物。

    此人詭異之處就是善於將異性玩弄於股掌之中,死心塌地為其所用。

  • 9 # 城6663

    法子英對殷某的死也曾有兩個說法,他先是說是用鐵絲將殷某的脖子固定住,還囑咐勞榮枝,若他沒有及時返回,就擰緊老虎鉗,殺死殷建華後逃跑。在得知勞榮枝成功逃走後,法子英改口稱是自己在出門前殺害了殷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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