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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竹葉如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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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孤獨的牧羊人
證據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形證據,如血跡,手印,腳印,目擊證人,兇器等等;另一類是無形證據,如聲音,氣味,邏輯推理等等。
透過邏輯推理找出犯罪線索,抽絲剝繭分析出因果關係,還原案件真相。
這對亡命鴛鴦自始至終都是兩個人共同實施犯罪,沒有第三者介入,犯罪場地封閉沒有外來干擾,犯罪方法單一,分工明確,目的明確。這些特點最適合邏輯推理破案。
女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去色誘被害人到其居住地後,被其同夥男犯罪嫌疑人殘忍殺害。如果他們的犯罪活動戛然而止,女犯罪嫌疑人脫逃多年被抓,其同夥多年已前伏法,年代久遠一些證據流失,其同夥在伏法前把所有罪行攬在自己身上。這種情況下女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把所有罪行推在其同夥身上(反正是死無對證),逃過法律的審判。
事實是此後用同樣的方法實施了一系列的殘忍殺人罪惡活動,幼童也不放過,兇殘程度令人驚悚。
女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第二次犯罪活動時,已經知道利用色誘把被害人引誘到其駐地的後果,仍然去積極實施,至此其犯罪的身份已是共同犯罪的性質。
女犯罪嫌疑人曾是人民教師,有知識有文化的人。應當知道罪與惡,美與醜的界線在哪裡,也應該知道當自身的生命財產遇到威脅時,去尋求公安人員的保護——報警。她是在完全自由身的狀態下,積極實施事先預謀的犯罪活動,一直到案發後逃逸。
邏輯推理就要分清因果關係,才能分清事物的主次關係。
因是主,果是輔,果是附在因上的,沒有因就沒有果。就如同人類,父母是因,兒女是果,沒有父母,就不會有兒女。
在這個案件中色誘是因,殺戮是果,沒有色誘就不會發生後面的殺戮。
如同劉胡蘭烈士被劊子手殺害了,劊子手是果,解放後被人民政府鎮壓了,同樣下令抓捕和殺害劉胡蘭的人是因,也被鎮壓了。因為沒有他們命令就不會發生後面殺戮。
這就是最直接的證據,是犯罪嫌疑人自行閉合,自動無縫銜接。
實際上自從女犯罪嫌疑人在廈門落網,江西省的公檢法各路專家精英就在緊鑼密鼓的在做各種準備了工作和預判。女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間已經合理,合法一步一個腳印把庭審前的功課做足,也為二審留出了餘地。兵道詭也。
一審法院是大陸的大省省一級法院,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能一次判同一個系列案件同一個人三個死刑。
這些法律專家及各路精英與女犯罪嫌疑人沒有任何交集和私人恩怨,他們嘔心瀝血,廢寢忘食的工作,實際上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社會的安定,還給被害人及其家屬一個公道。
懲惡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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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風度翩翩的黑粉
二審的玄機重點在於檢方在質證舉證中讓被告勞榮枝詞窮理屈到盡然說出:
面對檢方詢問,勞榮枝態度強硬:你可以去問法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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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蓮花山D大聖
從網上貼出來的法子英當年的判決書看,法子英被判了三個死刑:綁架罪死刑、搶劫罪死刑、故意殺人罪死刑。在綁架罪和搶劫罪上,勞榮枝與法子英的罪行都是一樣的,誘騙受害人過來綁架並搶劫,勞榮芝的作用甚至還大些。這兩個死刑,女的逃不掉的。至於故意殺人罪,男犯起的作用要大一些,但女的判個死刑也不為過。綜上所述,女犯勞榮枝,至少判二點五個死刑,最終執行死刑。
因為不判女犯勞榮枝,就得推翻當年對法子英的判決,給法子英平反——那是不可能的。因此的因此,女犯勞榮枝必須判死刑!
回覆列表
走完所有法律程式後她就與人間告別了,現在是她做最後的垂死掙扎而已。逃亡了二十年沒有去自首,她己經失去了可以挽救自己的最後一線生機。與法子英共謀做下了數起驚天大案,殺了七條人命,而且是在長達幾年時間內做下的。她如果是被法子英脅迫作案,在此期間為何在有N次機會來臨時她不選擇逃離法子英的掌控直接報警呢?她完全有機會可以尋求警方保護的,而這些她全都沒做,這是她無法自圓其說一個大漏勺。檢方正是抓住了這個漏勺讓她無法圓謊。更重要的是現場還留下了唯一的活口,證人現在指證她參與了作案,而且現場所有有力的證據都證明她是主動參與的,不是被人脅迫的。
讓其做最後的陳述是勞榮枝應該有的基本權利,無非是顧左右而言他,說些沒有用的話而己。那位吳大律師無非是儘可能拖延對她的執行時間,他也拿不出對勞榮枝最直接最有利的證據出來。二審是終審判決,如果維持一審原判決她也可最後一次選擇申請再審,或讓檢察官抗訴,可能嗎?她能拿出新的是被人脅迫犯罪的有力證據出來嗎?如果她有對她翻案有利的新證,她早就拿出來了。哪有什麼玄機,不過是她重複著不著邊、無用的話而已。如果勞榮枝當初選擇自首保命,然後再把所有罪過推給死人法子英說不定還真能保命,但她全都沒做啊?疑罪從無是現代法治精神,但是現在有人證與物證能相互印證她是共謀犯罪不是被脅從犯罪,這能叫疑罪從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