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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白哥聊財會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舉個例子:農民購買棉種,生產出棉花,棉花收購商以棉花作為原材料,附加其他材料再加工成棉被出售給商場,商場再轉賣給消費者,這是一個鏈條,每個環節都會產生一定的增值,這個增值額會繳納13%的增值稅。如果沒有增值,是不需要繳納的。如果消費者購買了商品,商品貶值後,再轉賣,如果賣價小於買價,是不交增值稅的,這個是例外情況。一般在生產過程中,每個環節都會增值,因為會附加一定的勞動。

  • 2 # 龍門賬

    非請自來。

    搞錯物件了,增值稅在“賣”的環節徵稅,並非在“買”的環節徵稅。

    我們常說的,增值稅是流轉稅,是對“增值額”徵稅。“低買高賣”,這是做買賣的本質,站在銷售方來看,正常的商業行為,所售“商品”必然“增值”才符合商業邏輯。

    以銷售貨物為例,不管是購進的還是自產的商品,進行流轉,正常的思維是“售價”高於“成本”,差額部分即為“增值”的體現, 這是普遍的認知。

    在商品“流轉”環節,應該是有所“增值”的,這應該是盈利性經營主體從事經濟活動的動機或初衷。這也是以此為徵稅對象徵收增值稅的出發點。

    另外,增值稅是流轉稅,是在流轉時徵稅,是對“銷售方”徵稅。“買到手”顯然是購買方,不管是“升值”還是“貶值”,只要不再流轉,無須徵增值稅。關鍵是,購買方“買到手”之前,是銷售方的銷售行為,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 3 # 四一行

    增值稅是流轉稅,也是價外稅,最終由消費者承擔,中間商環節都是墊付,墊付的稅款會透過加價的方式傳遞下去,所以在消費者買的時候一併交稅了,無論商品最終價值幾何,都是含稅的。至於買到手貶值,因為消費者是終端了,所以無所謂了,因為不再流通了。

    即使流通,因為出售個人使用過的物品免增值稅,所以不用擔心增不增值的問題。

    但是中間商,必須是低買高賣,因為不這樣就生存不下去,所以中間商會交增值稅,當然,我們也會遇到一些到登出時進項稅額還是大於銷項的,這種俗話說即使幹賠了,自己充當了消費者。

  • 4 # 聽西瓜

    對這個問題我想多花一點筆墨,先從為什麼要收稅談起。

    一個國家的政府之所以要收稅,最根本的最原始的出發點,就是因為政府需要錢去運轉。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國防,外交,教育,治安等等,想要辦好這些事都得花錢。這個錢從哪裡來,主要的就應當來自於稅收。

    政府在進行收稅的時候,首先考慮的就是對老百姓擁有土地進行徵稅。因為各國的經濟都是從農牧業發展過來的,要搞農業就得有塊地,對土地進行徵稅最為簡單直接,也容易被老百姓接受。中國古代有句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既然這塊地歸屬於皇帝,歸屬於國家,那麼對你使用這塊地徵稅也就很正常。

    這種稅收我們把它叫做流轉稅,現在大家所熟知的增值稅就是流轉稅的一種。

    所以,對一個商品或者說生產商品鏈條上的企業徵收增值稅,就是一種類似於徵收過境稅的情況。這種稅收與下一環節的購買者拿到商品以後是貶值還是升值沒有任何關係。

    當然,由於現在的增值稅設計思路是環環抵扣,每個環節都只對價值增加的部分徵稅,而且最終相關的稅負要轉移到消費者的身上,所以只要你不是消費者,如果你屬於生產鏈條上的某一個環節,買入的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進入到你手上後出現了貶值,那麼這種貶值的確可能影響到在你這個環節繳納增值稅的數額。

    比如你採購1萬元的原材料,正常情況下以15,000元出售產品,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就是以差價5000元乘以適用稅率來計算。假如你在採購1萬元原材料以後,在生產過程當中,這1萬元的原材料貶值成8000元,正常情況下,原材料價格的下跌會導致產成品價格的下跌。

    假設產品的銷售價格下跌至12,000元,那麼,你所需要的繳納增值稅變成了4000元乘以適用稅率。顯然,要繳納的稅收有所下降。

  • 5 # HH老周

    你這個問題提的很有意義,既然叫增值稅,自然應該是有增值了才收稅才對。

    一個完整的增值稅聊天的確兌現了這個邏輯關係。簡單來說,一般納稅人的申報納稅就是秉承了“增值交稅、貶值不交稅”這個邏輯核心。

    舉個例子

    老周電動車銷售部系一般納稅人,七月初的從某電動車廠購進10臺電動車,單價為不含稅10000元一臺,取得進項發票100000元,月底的時候由於遭遇洪災,導致這10臺電動車不同程度受損,老周急於回款,把這10臺電動車按8000元一臺都賣掉了。

    根據增值稅計稅方法,老周電動車銷售部當月應交增值稅=80000×13%-100000×13%=10400-13000=-2600元,形成進項留抵2600元,當月無需繳納增值稅。

    你看,老周電動車銷售部10000塊購進的貨,8000元賣掉了,這不就是貶值了,還真不需要的交增值稅,完全符合“增值交稅、貶值不交稅”的邏輯。

    但是對於小規模納稅人來說,由於其採用的是簡易計稅方法,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了,沒有體現出增值稅的邏輯核心,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確實存在貶值也交增值稅的問題。

    老周電動車銷售部系小規模納稅人,同樣的也是10000元購進10臺電動車,按8000元虧本賣掉,老周電動車銷售部應交增值稅=80000×1%=800元。

    你看,這小規模納稅人的商品確實貶值了,但還是交了增值稅。

    有人或許會說了,這增值稅是價外稅,是由買方負擔的,銷售方本身並沒有負擔增值稅,只是起到一個幫稅務局收稅的作用,不管是是否因為商品增加交了增值稅,實際上都不影響企業利潤。

    理論上確實沒錯,只要每個企業都按不含稅價結算,增值稅的轉嫁鏈條會完美的傳遞到最終消費者的頭上。但問題在於,不是所有企業都是按不含稅價就行交易的,實際交易中很多強勢的甲方都會擠壓乙方的價格,透過含稅價的方式實現增值稅的反轉移,名義上增值稅是甲方交的,但是甲方透過價格的擠壓把稅款擠進了乙方的成本中,實際上就是侵蝕了乙方的利潤。

    總的來看,增值稅的設計是非常完美的,也是非常狡猾的,透過層層抵扣,層層監督,既保證了財政收入,又完美轉移了名義稅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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