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咖啡無糖

    1.這個是供需關產生

    2.我接觸到都是正常合作,你補充下如何變質了。

    3.本來就是有一定要求,

  • 2 # 小仙154487413

    表面上看勞務派遣公司為企業用工,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零時用工提供所需人員,實際上就是變相為他們規避勞動風險,逃避責任。

  • 3 # 盧維慶1

    勞務派遣工,實質上是違法用工,是用人單位鑽法律的一種用工方式。

    勞務派遣工名義上是派遣制度,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公司派遣的員工,可是派遣公司什麼也不用管,用人單位推卸責任,用工出了事故,員工不是我單位人員。說是同工同酬,實質是區分很大的差別。第一,交納社保不同,第二,享受休假不同,第三,政治地位不同……很多的不同。

    用人單位明明是把勞務派遣工當作自已單位的員工使用,卻說與己單位無勞動關係!一旦發生勞動糾紛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世界上真會有這種道理?用人單位完完全全把勞動派遣工當作正式員工使用,卻說無勞動關係?這等於說娶了新娘生了孩子,卻說與新娘無關係嗎?歪不歪理?

  • 4 # 精彩人生251497325

    勞務派遣制的出現和存在典型的嚴重的坑害了廣大勞動者的應有的合法利益!使得許多公司企業規避的許多本該有企業和公司承擔的責任義務!簡直就是令人無比憤怒!無法接受!

  • 5 # 牧場主317

    國家應堅決取締勞務派遣公司,專坑勞務工人,說是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還是從工資中扣除,典型的剝削和吸血公司,從少的可憐的勞務報酬中還要剝去所畏管理費,真是吃人肉都不吐骨頭的勞務派遣公司!!!

  • 6 # 視職場

    勞務派遣其實是我們市場經濟發展中,對勞動力市場的有效補充,有利於搞活市場經濟,滿足就業人員的工作需求,減少企業的用工管理人力成本。

    勞務派遣是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人力資源公司租賃或透過人力資源公司選聘所需人才,並透過人力資源公司為派遣人員辦理勞動合同管理、發放薪酬、辦理社會保險、保管檔案、員工溝通,以及勞務糾紛處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在1995年《勞動法》實施之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主要是以“正式工”、“臨時工”為用工模式。《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在用工單位中,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第一線工作,為企業發展做出最直接貢獻,卻成為‘二等’員工群體。

    勞務派遣被濫用,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要求正式合同工與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轉為勞務派遣工,再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

    勞務派遣已經成為部分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途徑。其實勞務派遣從頂層設計是沒有毛病的,但是被下面的“外嘴和尚”念外了“經”,原本只是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全被泛化處理,國務院有關規定勞務派遣工10%的比例,也幾乎沒能有效落實。

    所以,現在勞務派遣出現的一些問題,其實不在勞務派遣本身,而在下面的企業單位沒有嚴格執行相關的條款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在管理中的一些違規行為,從而導致勞務派遣工對這種用工制度,產生一種錯誤的理解。

    因此,現在勞務派遣己經淪為用工單位規避相關責任的手段,派遣公司壓榨勞動人員的工具,而且還越來越突出。為此,希望有關部門加大對勞務派遣的監管力度,切實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改變勞動者對它的看法與態度。

  • 7 # 鞍山二姐

    勞務派遣公司、就是國企裡需要用工人、有些領導人就把招工入用人的事情交給了親屬、所以、想進企業、必須從勞務派遣公司裡招工、..

    沒有關係的勞動者只能認同、後來就開始廣泛、是否企業招工、都是經過勞務派遣公司!

    勞務派遣公司先收取你的管你費、還能把各大企業的用工都能攏過來、從來不講福利待遇、就講幹一天工資是多少、別講什麼工作八小時、什麼節、假、曰!

    沒白天、 沒黑夜的工作、幹活、 勞動者就是幹活、賣苦力、吃飯、養家....

  • 8 # 四川正邦防水防腐

    勞務派遣其實是我們市場經濟發展中,對勞動力市場的有效補充,有利於搞活市場經濟,滿足就業人員的工作需求,減少企業的用工管理人力成本。

    勞務派遣是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人力資源公司租賃或透過人力資源公司選聘所需人才,並透過人力資源公司為派遣人員辦理勞動合同管理、發放薪酬、辦理社會保險、保管檔案、員工溝通,以及勞務糾紛處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在1995年《勞動法》實施之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主要是以“正式工”、“臨時工”為用工模式。《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在用工單位中,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第一線工作,為企業發展做出最直接貢獻,卻成為‘二等’員工群體。

    勞務派遣被濫用,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要求正式合同工與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轉為勞務派遣工,再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

    勞務派遣已經成為部分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途徑。其實勞務派遣從頂層設計是沒有毛病的,但是被下面的“外嘴和尚”念外了“經”,原本只是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全被泛化處理,國務院有關規定勞務派遣工10%的比例,也幾乎沒能有效落實。

    所以,現在勞務派遣出現的一些問題,其實不在勞務派遣本身,而在下面的企業單位沒有嚴格執行相關的條款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在管理中的一些違規行為,從而導致勞務派遣工對這種用工制度,產生一種錯誤的理解。

    因此,現在勞務派遣己經淪為用工單位規避相關責任的手段,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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