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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投標方案-採購檔案

    圍標

    也稱為串通投標,它是指幾個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進行投標,透過限制競爭,排擠其他投標人,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手段和行為。圍標行為的發起者稱為圍標人,參與圍標行為的投標人稱為陪標人。圍標是不成熟的建築招投標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所產生的。圍標成員達成攻守同謀,通常在整個圍標過程中陪標人嚴格遵守雙方合作協議要求以保證圍標人能順利中標,並對整個圍標活動全過程保密。

    串通投標可能涉嫌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查”的含義較廣,至於如何查,可以借鑑串通投標罪

    的犯罪證明方法:

    1.勘驗、檢查

    對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公司、企業勘驗、檢查,提取招標者私下開啟的投標者標書或者投標者之間、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串通的有關書面協議等物證、書證,以證明串通內容、串通行為。

    2.扣押物證、書證

    (1)扣押招標者私下開啟的投標者標書或者投標者之間、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串通的有關書面協議等物證、書證,以證明串通內容、串通行為;

    (2)扣押投標者的標書,以證明投標者有參與投標的行為;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調取其通話清單、手機簡訊、QQ聊天記錄、郵件,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如何預謀犯罪的;

    (4)收集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的有關處罰決定書等書證,以證明犯罪主觀惡性。

    3.鑑定

    (1)對投標者之間、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串通的有關書面協議上的筆跡鑑定,以證明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書寫;

    (2)對有關公司印章鑑定,以證明招標書是否真實;,

    (3)對串通投標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會計司法鑑定,以證明犯罪結果。

    4.詢問被害人

    (1)實施招標工作的主體是招標人還是招標代理機構,是否知道其有無相應的資格,以證明招標主體的合法性;

    (2)招標的時間、種類、質量、數量、對投標者的要求,以證明招標的具體內容;

    (3)各個投標者的具體情況、投標時間、內容、具體參與者,以證明投標者的投標情況;

    (4)是否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脅、欺騙,威脅、欺騙的時間、地點、手段、方式、次數、內容,以證明犯罪行為、犯罪手段;

    (5)犯罪嫌疑人是否中標,串通投標行為給國家、集體、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以證明犯罪結果。

    5.詢問證人

    (1)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有無其他人員參與犯罪、同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相互間關係、各自作用、各自分贓數額,以證明犯罪主體;

    (3)實施招標工作的主體是招標人還是招標代理機構,其有無相應的招標資格,以證明招標主體的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進行串通投標的時間、地點、次數、手段、方式,以證明串通投標實施過程;

    (5)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的時間、地點、處罰主體,以證明犯罪主觀惡性。

    6.訊問犯罪嫌疑人

    (1)真實身份、有無從事招投標工作的相應資質、有無其他人員參與犯罪、 同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相互間關係、各自作用、各自分贓數額,以證明犯罪主體;

    (3)有無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時間、地點、處罰主體,以證明犯罪主觀惡性;

    (4)實施招標工作的主體是招標人還是招標代理機構,是否知道其有無相應的資格,以證明招標主體的合法性;

    (5)招標的時間、種類、質量、數量、對投標者的要求,以證明招標的具體內容;

    (6)各個投標者的具體情況、投標時間、內容、具體參與者,以證明投標者的投標情況;

    (7)串通投標的時間、地點、次數、手段、方式,以證明串通投標實施過程;

    (8)對招標者或者其他投標者

    是否實施了威脅、欺騙行為,威脅、欺騙的.時間、地點、手段、方式、次數、內容,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串通投標的手段:

    (9)是否中標,中標後獲得非法所得

    數額、流向,給國家、集體、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以證明犯罪結果。

    (五)對有關量刑情節的證明

    1.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前科、是否累犯的證明,證據主要是法院的判決、公安網上的資料。

    2.對犯罪嫌疑人在串通投標中作用的證明,證據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佔有違法所得份額。

    3.對犯罪嫌疑人有無投案自首

    、檢舉揭發、立功的證明,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記錄。

    (六)補強證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訊逼供

    的,偵查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錄音錄影、訊問筆錄

    ,證明公安機關訊問的合法性、客觀性;

    (2)看守所的體檢證明,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傷痕是原有的;

    (3)證人證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監室囚犯的證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受到刑訊逼供。

    2.犯罪嫌疑人辯解系因過失參與了串通投標而沒有主觀故意的,偵查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物證,證明犯罪嫌疑人互相聯絡預謀實施串通投標行為;

    (2)書證,證明犯罪嫌疑人之間進行了串通投標行為;

    (3)被害人陳述,證明犯罪嫌疑人為串通投標多次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欺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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