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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聖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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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姜博士自媒體賦能
當然要經過員工同意,否者,就連老闆都會不高興。我們單位,就連遲到,每個月扣錢之前,都要把遲到明細表,發到員工的工作群裡,讓員工確認,如果員工確認無誤,才能做到考勤表裡,讓財務扣錢。
比如,打卡機上顯示員工某一天沒有打卡,但是,這並不等於員工當天真的沒有上班。如果員工,能夠拿出他當天沒有遲到也沒有曠工的證明(比如,部門主管簽字證明,比如,當天早上有會議,大家都能證明他參加了。),那麼,就不會以遲到或者曠工扣錢。
所以,扣發職工工資,卻不經職工同意,肯定是不行的。
別說員工不同意,就連老闆也會不高興。
01.職工不服氣;
有多少人,辛辛苦苦的工作一個月,等的就是開工資的這一天,能樂呵一下,結果,收到的確實各種扣款,想想,就很堵心;
02.老闆不高興;
如果職工的勞動所得,被行政,或者財務無緣無故的扣發了,那麼,員工勢必要找老闆理論,告狀。試想一下,一大堆員工擠在老闆辦公室門前,去找工資,老闆啥心情。
所以,不管你所處的崗位是計算業績的主管,還是統計考勤的行政,或者發工資的財務。都不要隨隨便便的扣發職工工資。
即便是要扣,也要清清楚楚的跟員工說清楚,扣的是什麼錢?為什麼扣?否則,就是在給自己,給老闆找麻煩,大家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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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深的實戰hr
工資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一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進行約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在職工工資中代扣,不存在員工同意的問題:
(一)代扣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和公積金,這個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和公積金規定比例,依法按月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代扣個稅,根據《稅法》規定,由用人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在員工工資中扣除。
(三)根據《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應負責賠償責任的,可以按月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發金額不能超過工資的20%。
(四)此外,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浮動部分收入即績效獎金,依據員工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浮動發放,則是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權。
二、除上述情況以外,企業無權扣發員工工資,不得對員工進行罰款(自2008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對員工罰款就沒有依據了),否則就是無故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發,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補發,逾期仍不補發的,應支付勞動者應付金額50-100%的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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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扣法職工工資需要職工同意嗎?
企業扣發職工工資,不需要職工同意。有哪個企業扣發職工工資,是經過職工同意才扣的工資?
企業就是廠長說的算,只要你工作乾的不好,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就有權扣你的工資。
好吧,企業扣我的工資,我就是不服氣,我可以起訴勞動仲裁行吧?讓仲裁委員會來判決,不管輸贏,我認了。
判決結果下來了,輸也好,贏也好,你在企業很不好過,可以說待不下去,處處找你麻煩,你只能跳槽,另找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