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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en889999美美

    元朝婦女婿可以改嫁的 。當時,蒙古族入主中原,蒙、漢文化之間互相交流與影響,處於正統地位的儒學思想受到了巨大的衝擊,社會風氣紊亂。婚姻風俗之中,“傷風化”“敗人倫”的事例比比皆是,女性改嫁現象繁多。

    元政府為“厚風俗”、“興教化”,宣揚女性的貞節意識,在精神上給予鼓勵、物質上給與支援,有力地抑制了女性改嫁現象。從而促進了當時社會外面的進步 。

  • 2 # 使用者4747403607210

    元代婦女的離異與再嫁,既受到中原漢地婚俗文化的影響,又融入了北方少數民族特有的婚姻傳統,形成了蒙漢兼具的婦女離異與再嫁體制。

    而再嫁又稱改嫁、再醮和改適,指女性在與夫離異或者夫亡之後重新與他人締結的婚姻關係。

    元代婦女再嫁是非常普遍的,雖然元廷對一部分具有特殊身份的女性再嫁做出了強制規定,如命婦等,但仍有朝廷命婦要求朝廷收回所賜的封號,自願降為平民任其改嫁。

    佔女性人口大多數的平民婦女較命婦等,擁有更多自主選擇再嫁權力。元代婦女再嫁的案例不勝列舉,總結女性選擇再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經濟因素,貞節觀念等思想,以及社會風氣和整個社會對婦女再嫁現象的評價。

    01

    經濟因素


    自蒙古汗國建立以來,蒙古人在東征西戰程序中能獲得巨大的勝利,除軍事素質較強外,還與能夠透過戰爭獲得大量的物質財富息息相關。


    他們運用武力大量掠奪財富,如“成吉思汗這次出征,使漢地百姓的金帝歸順,取得了許多緞匹,又使合申百姓的布兒罕歸順,取得了許多駱駝。”

    建元之後,統治者為爭取和鞏固皇位大量濫賞、濫耗。元廷沉重的經濟負擔無疑由從事農耕經濟的中原百姓承擔,為滿足元廷開支,只能改稅法增稅收。

    無不增稅,對百姓更是直接搜刮,致使民不聊生。元代社會各階層對物質財富都有極大的渴求,經濟因素直接影響元人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蒙古汗國時期,妻妾就可以透過購買獲得,如“他們可以不加區別地納娶其他女子,可以把他們從女子親屬那裡用重金買來。”元代出現為獲得更多聘財而再嫁的婦女。


    另外,在中國古代社會中,都是以男性勞動力為主,大部分女性只是起輔助勞動作用,家庭中男性的去世,尤其是青壯年男性,會給家庭帶來毀滅性打擊,將會導致家庭收入的減少,生活無以為繼。

    婦女夫死之後,或孑然一人孤苦伶仃,或子女尚且年幼,自己無力擔負養育子女贍養老人的重擔,寡婦“即目戶下別無事產可以養贍,委是貧困生受。”

    只能選擇再嫁,來改善自己的經濟情況,她們可在為夫守服結束後依法再嫁。


    總而言之,婦女無論是因自身或其父母貪財而再嫁,還是因獨自一人無法承擔沉重的經濟負擔,經濟因素始終是影響婦女再嫁的一大重要原因。

    02

    思想因素


    忽必烈建元之時,中原漢地的思想文化,主要繼承了兩宋時期的理學,兩宋時期也是儒學的革新時期,儒學在這一時期吸收佛道思想並自我的反省,完成了由生成論到本體論的轉變,並出現不同的理學學派。


    此時,忽必烈也在籌劃滅宋,偏安一隅的南宋長期被戰火包圍,而思想的傳播與發展又需要一個比較安定的社會環境,因此,理學由上而下的傳播過程很是曲折,民眾接受程度也及其有限,理學在南宋時期僅成為官方的指導思想,普及程度及對人的影響並不深遠。

    忽必烈建元之後,隨著統治重心南移,大量蒙古勳貴和蒙古平民遷入中原,與中原漢族通婚,北方草原文化開始與中原農耕文化交流融合。

    此時,忽必烈開始積極尋求治國之道,他周圍聚集了大批儒學名仕,“時姚樞、竇默、許衡,皆世祖所敬信者。”年李瑄叛亂,此事對忽必烈與儒臣的關係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從此對漢人的防範之心日益加重,並提拔色目官僚牽制漢人官僚,對儒學研究更是毫無興趣。


    太子真金雖立志行儒家治國之道,卻於1285年驚懼而死,以儒治國之宏圖也不了了之。

    成宗與武宗兩朝,因其自漠北至大都,對儒學的發展與傳播所做出的貢獻並不大。仁宗、英宗與文宗三朝立意崇儒,實施了一系列倡導儒學的措施。

    惠宗繼位後權臣伯顏廢科舉排斥漢人,惠宗親政後任用脫脫,又恢復科舉考試,開始倡興儒學。元朝後期統治集團內部的各大派系開始互相鬥爭傾乳,各集團內部頻繁混戰。

    元朝內憂外患,戰亂不斷,政權岌岌可危,儒學的發展與傳播趨於停滯。終元一代,雖有統治者尋求儒學名臣振興儒學,卻總在剛見成效之時就被迫強行停止,元代儒學的發展歷程艱難且曲折。


    即使在統治者力推儒學之時,也僅是元帝與部分漢族官僚頗為重視,在推行過程中又會受到蒙古及色目官僚的重重阻撓,社會各階層對儒學的接受程度普遍不高。

    另外,元代各個宗教類別繁榮發展,道教、佛教及其他外來宗教對儒學的傳播也造成了不小的衝擊。

    綜上所述,元廷雖將理學定為官學,但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各統治者重視程度不一。理學在元代並未成為深入人心,對婦女再嫁影響不大。

    03

    社會風氣


    早在蒙古汗國時期,受收繼婚等婚制的影響,婦女再嫁實為平常,如成吉思汗之女趙國大長公主,阿剌海別吉曾兩次再嫁,“始適汪古部長長子不顏昔班,改適其兄子鎮國,再適趙王孛要合。”


    兩宋時期經濟飛速發展,各大商業都會“貨物之至者無不售,且不問多少,一日可盡。”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風氣也逐漸開放,出現了眾多供人們消遣娛樂的場所。

    元朝建立之後,社會風氣依舊趨於開放,對強調為夫守志的思想產生了一定的衝擊。元廷規定亡夫女性的舅姑及其他親屬,不能干涉其自願為夫守志之意。

    元廷於至元八年頒佈“婦人夫亡守志並欲歸宗者聽,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仍有人出於同情或其他因素,在守服期結束之後,規勸她們擇人再嫁。

    尹氏認為婦女再嫁屬於失節,但其姑卻持有不同看法“世之婦皆然,人未嘗以為非,汝獨何恥之有?”她認為亡夫婦女再嫁實屬平常,眾人並不以此為恥。


    綜上所述,元代喪夫婦女自願改嫁不僅不會受到社會各界的批評與阻止,甚至還會受到舅姑、父母或者其他宗族親戚的支援,元廷也不會禁止符合再嫁條件婦女自由再嫁。

    元代有承襲了朱代比較自由開放的社會風氣與婚姻態度,加之北方民族收繼婚婚俗的影響,使得元代社會各個階層對婦女再嫁持理解、寬容與支援的態度,元代婦女再嫁更加自由而普遍。

  • 3 # 敏銳旭日s2

    可以,人得活著,活著就得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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