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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胡遊吧

    答:按刑法規定辦理。這是指犯罪人員除了在服刑期間沒有政治權利外,另外多剝奪政冶權利幾年。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自由權,勞動權等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剝奪正權利條件依犯罪程度不同而差別很大,如死罪者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2 # 使用者7974042503348

    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被剝奪的政治權利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包括國家機關中的任何職務)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僅限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終身: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3年以上10年以下:

    (1)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具備法定減刑條件的,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也相應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3、除上述二種情形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 3 # 遊山玩水642161

    剝奪政治權利要哪些條件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實施了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質決定了對他們除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外,不論判處何種刑罰,都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型別,包括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但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犯罪並不侷限於所列這幾種犯罪,只要是危害嚴重的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主要適用於雖然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於一般參加者,刑法規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又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犯罪,但屬於積極參加者而且罪行較輕等等。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的是哪些權利呢?具體來說,根據中國《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的政治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 4 # 使用者5126809995258

    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是對於犯罪情節非常嚴重的犯罪分子作的限制,一般來說都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說死刑的死刑犯才採取這種刑罰處罰。

    剝奪政治權利屬於附加刑,使附加在其他刑罰處罰的基礎上,跟其他刑罰同時處罰,一般犯罪情節輕微的都不用這種刑罰

  • 5 # 使用者6909924555355

    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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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手寫的從前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輕重,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所判處的主刑輕重相適應。

    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於較輕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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