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職能: 1、依法對轄區內汙染源排放汙染物情況實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參與處理。 2、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3、依據主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4、負責汙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等超標排汙費和排汙費的徵收工作。 5、負責排汙費財務管理和排汙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 6、參與環境汙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 7、參與汙染治理專案年度計劃的編制。負責該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8、承擔主管部門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環境監察工作程式 (一)汙染源監察工作程式 l、計劃管理 (1)、按廢水、廢氣、噪聲、固廢等分列轄區內重點、一般汙染源名錄,建立檔案; (2)、按規定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現場檢查 檢查的主要內容: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地理位置、汙染物排放強度、汙染源治理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辦理相關環保手續。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式執行。 3、複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歸檔 (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企業檔案; (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彙總上報大隊領導; (3)、年終總結全年監督檢查情況。 (二)汙染防治設施監察工作程式 1、分類歸檔 (1)、現場監察室負責對轄區內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驗收合格的汙染防治設施分列名錄,登記編號,建立設施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汙染防治設施的名稱、型號,設計處理能力,實際處理能力,處理率和處理效果,處理費用,驗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對每臺(套)汙染防治設施的檢查不少於2次。 2、現場檢查 檢查內容:檢查企業生產情況:汙染源治理設施執行情況;汙染物排放情況;設施執行記錄、監測記錄和設施管理人員崗位執行情況;各項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規範情況;設施需暫時停運、拆除、閒置、關閉、改建、擴建的,排汙口需改變原設定位置或增減的,是否辦理相關環保手續;設施停運或拆除期間採取的達標排放相應措施執行情況。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視情處理。(1)超標排放:監測報告結果移交排汙費徵收管理科徵收超標排汙費,建議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治理,同時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式》;(2)設施執行不正常,擅自停運、拆除、閒置、關閉、擅自增加和改變汙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規定設立規範化的汙染物排放口及計量監控裝置的,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式》;(3)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要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式執行。 3、複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審批管理 設施需暫時停運、拆除、閒置、關閉、改建、擴建的,排汙口需改變原設定位置或增減的,必須向範縣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縣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徵求大隊意見後,立刻或限時辦理。 5、總結歸檔 (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設施檔案; (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環境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彙總上報大隊領導; (3)、年終總結全年監督檢查情況,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率、處理率和達標率。 (三)建設專案“三同時”監察工作程式 1、建立檔案 (1)、登記轄區內審批的建設專案單位; (2)、對有“三同時”的建設專案逐項建立檔案。 2、現場檢查 檢查內容:聽取建設單位的建設專案進展情況彙報,並現場檢查核實有關情況。對有“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專案,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檢查汙染防治設施主體工程是否同時施工;試生產期間的,檢查汙染防治設施是否建成並投入試執行,同時還要檢查執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產使用的,檢查是否有驗收手續.汙染防治設施是否同時建成並投入使用。對沒有辦理相關環保手續的,屬於異常。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式執行。 3、複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歸檔 (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檔案; (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環境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彙總上報大隊領導和專案審批機關; (3)、對違法事實清楚以及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應及時上報大隊領導和縣局相關室。 (四)限期治理專案監察工作程式 l、建立檔案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檔案要求,建立轄區內限期治理專案、停產治理專案和關停專案名錄,並逐項建立檔案。 2、現場檢查 檢查內吞:限期治理專案在規定的期限內治理進展情況、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透過驗收,未透過驗收的是否停產治理;停產治理專案是否停產到位,有無未經同意擅自生產現象;關停專案是否關停到位,相關生產裝置是否拆除到位,有無擅自生產現象。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式執行。 3、複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歸檔 (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檔案: (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彙總上報大隊和縣局相關室: (3)、對違法事實清楚以及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應及時上報支隊領導和縣局相關室。 (五)排汙許可證監察工作程式 1、收集資訊 轄區內發放的正式或臨時排汙許可證的有關資料。 2、制定計劃 按《汙染源監察制度》制定監察計劃。 3、現場監察 (1)、是否持證排汙; (2)、計量裝置執行情況; (3)、是否超量排汙。 4、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 對無證排汙的,加倍徵收排汙費;並屬現場處罰範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屬監察機構處罰範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超過上述處罰範圍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六)徵收排汙費工作程式 1、排汙申報登記 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汙單位將其排汙情況填寫在《排汙申報登記表》上,一式三份報大隊排汙申報辦公室。新建專案,在其試生產10日前填寫《排汙申報登記表》,一式三份報大隊徵管。 2、排汙申報登記核定 申報辦公室或徵管科在接到《排汙申報登記表》15日內對報表中所填資料進行核定。透過核定的報表,作為收費的依據。沒有透過核定的報表,返回申報單位,重新申報。 3、排汙費徵收 (1)、徵管科向被徵排汙費單位下發《排汙量核定通知書》。 (2)、下發《排汙量核定通知書》7日後,且排汙單位無異議,下發《排汙費繳納通知單》,同時將收費金額在公開場合進行公示。 (3)、徵管科不能直接送達的《排汙費繳納通知單》提前三天移交辦公室,進行公證送達。 4、排汙費繳納 被徵單位,依照收費通知單金額,在指定銀行賬戶繳納排汙贅,也可提現金到大隊財務室直接繳納。 5、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的處理 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者,由徵管科將被徵單位情況提交大隊辦公室,辦公室按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減、緩、免繳納排汙費 按照徵收《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七)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程式 1、收集資訊 (1)、排汙費徵收及拖欠情況; (2)、排汙費解繳入庫情況; (3)、汙染治理需求; (4)、環保自身建設需求。 2、編制計劃 (1)、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汙染治理貸款(補助)資金使用計劃; (2)、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環保補助費使用計劃。 3、計劃執行 (1)、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各項資金使用計劃,將環保補助資金撥入環保部門的資金專戶: (2)、環保部門根據專案進度撥付資金; (3)、按期收回汙染治理貸款本息; (4)、用款單位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 (5)、環保部門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 4、財務管理 (1)、設立排汙費徵收專戶及各項資金使用專戶; (2)、按排汙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設立排汙費資金收支帳戶; (3)、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排汙費財務季報、年終快報和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 (4)、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和其他報表。 5、總結歸檔 環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一切檔案、會計帳簿、票據、報表等均按規定整理歸檔。 (八)現場處罰工作程式 1、及時取證 環境執法人員對在環境監察中發現或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在確認符合現場處罰條件後,及時取證,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 2、陳述 (1)、環境監察人員說明違法單位或個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 (2)、環境監察人員說明對違法單位的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現場處罰 (1)、環境監察人員填寫《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一式二聯; (2)、《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第一聯交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簽收,第二聯由環境監察機構存檔。 4、報告情況 將《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第二聯、證據材料及《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呈報主管領導審閱。 5、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和複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書》,按一案一卷歸檔。 (九)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基本程式 1、立案登記 對現場監察中發生或發現以及群眾檢舉或控告的違法行為,填寫《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登記表》。 2、調查取證 核實違法事實並取證,製作《詢問、調查筆錄》 3、按處罰權處理 (1)、屬現場處罰範圍的,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 (2)、屬環境監察機構處罰範圍的,執行本程式4—7; (3)、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與調查材料一併上報。 4、稽核決定 (1)、監察小組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2)、聽取被處罰單位陳述; (3)、審議小組審議處罰決定; (4)、監察機構負責人簽發《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 5、送達簽收 送達人要求受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對拒絕簽收的要註明送達情況。 6、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和複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按一案一卷歸檔。 (十)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調查和處理程式 1、大隊辦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環境熱線或由其它方式轉來的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投訴後,應及時報告大隊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並做好事故記錄登記工作。 2、在縣局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調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隨同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做好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採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汙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 3、實地勘查並記錄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現場狀況,記錄汙染破壞範圍、周圍環境狀況等。收集有關證據,證據應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記錄等。 4、調查結束後,應立即將取證材料上報縣局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調查領導小組。 (十一)汙染糾紛調查處理程式 1、 按照縣局汙染糾紛調查組的部署,參與環境汙染糾紛調查工作。 2、環境監察人員在參與調查時,要依法、客觀、公正、全面的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調查核實汙染事實。 3、根據調查材料、專業部門的鑑定,理順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都願意接受調解,調查組召開由當事人參加的協調會,做好會議紀要,製作《環境汙染糾紛調解協議書》,蓋章後送雙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的,調解處理終止。 4、雙方當事人透過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和縣環保局各備留一份調解協議書存查,並寫出糾紛處理過程的結案報告;雙方調解不成的,在告知雙方當事人採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之後,寫出結案報告。並將調查中收集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移交縣環保局存檔備案。 (十二)排汙申報工作程式 1、正常申報 (1)、申報辦於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工作。 (2)、申報辦公室應於12月15日前負責將《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分發給轄區內各排汙單位,並負責對排汙單位所填寫的《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填寫內容是否完整、填寫格式是否正確、資料是否基本符合實際、所附材料是否齊全。 (3)、申報辦需於元月15日前將轄區內所有排汙單位填報的《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一式三份,連同所有排汙單位的通訊錄(包括單位名稱、聯絡人、聯絡電話、地址)報送主管領導審閱。 (4)、主管領導負責對申報辦初審後的《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稽核。凡稽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報登記,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有關人員直接對排汙單位進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經稽核同意後,由辦公室存檔1份,其餘2份轉交相關征管科。 (5)、徵管室於每季度末10日內,對排汙單位的排汙情況,依據《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和該排汙單位本季度的實際排汙情況進行核定,下發《(×)季度排汙量核定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排汙單位。 (6)、排汙單位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釋工作;需到現場進行核實的,應將排汙單位的複核申請連同有關資料於2日內報送主管領導,由大隊重新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重新核實,6日內做出複核決定;各室應在2日內將《(×)季度排汙量複核通知書》送達排汙單位。 (7)、對不按規定時限和內容進行排汙申報的排汙單位,經大隊研究同意後,各室可依法對其做出處罰建議,或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排汙單位限期補報。 2、變更申報 (1)、排汙單位因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施、汙染物處理設施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所報內容作變更、 調整的,應在變更前15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放汙染物變更申報表》;排汙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在變更後3日內報告並提交《排放汙染物變更申報表》。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專案的排汙申報登記,應在專案試生產前3個月內和汙染防治設施竣工並驗收合格後1個月內(總局10號令)辦理排汙申報手續。 在建制鎮以上範圍內產生建築施工噪聲的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日內辦理排汙申報登記手續,填報《建設施工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 (2)、各室應在接到排汙單位填報的《排放汙染物變更申報表》7日內,將初審後的意見及有關變更資料報送主管領導批示。 (3)、按照有關規定對《排放汙染物變更申報表》進行稽核,並在7日內完成排汙申報變更工作。 (4)、排汙申報變更工作按正常申報工作程式進行。 (十三)案件辦理工作程式 1、限時結案 對立案調查的違法案件,按時限要求結案。 2、立案審查 現場執法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上級移送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審查,由責任部門決定是否立案並填寫《查處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 (1)、上級轉辦、移送、群眾來信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由相關業務室負責統一立案: (2)、環保“12369”熱線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應及時轉交局法規科立案處理; (3)、現場執法中查出的違法案件由現場檢查的部門負責立案。 3、現場調查 對立案調查的環境違法行為由立案部門負責調查,製作詢問、勘查筆錄等。 (1)、製作《調查詢問筆錄》:調查人員透過直接向當事人詢問的方式,真實地記錄下其親口敘述的有關違法事實。 注意事項:①必須由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2人以上來完成,首先表明執法身份(我們是範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執法證,請審驗);②詢問物件的選擇要準確,不能將排汙單位不認可的人員作為詢問物件;③詢問目的要明確,應當緊緊圍繞執法人員現場認定的違法事實進行詢問,讓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筆錄中對認定的違法行為、事實的記錄必須清楚,並與現場檢查(勘察)記錄所描述的違法行為及告知通知書認定的違法行為相一致;④結束詢問時應提出“以上情況是否屬實?”問題,並讓被檢查單位自己簽寫“屬實”或者“不屬實”;⑤文書中改動的地方必須有被檢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檢查單位人員的簽字;⑥筆錄中每個專案要填寫齊全、詳細。 (2)、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人員將自己透過看、聽、嗅、測等具體現場檢查(勘察)活動得出的結論,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實記錄。 注意事項:①參加檢查人員必須兩人以上,且都應具備現場執法資格:②記錄中每個專案要填寫齊全、詳細。③對具體檢查場所的部位必須清楚,必要時作出“檢查地點方位示意圖”對其中重點部位,敏感區位要表示清楚;④記錄中的內容一定要和其它調查證據相互印證,起到互為補充,環環相扣;⑤記錄清楚違法單位出示的文字資料說明;⑥對水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執行現場提取水樣的應予註明。 (3)、現場調查取證方式:對違法行為可進行錄影、攝像取證:現場監測取證;證人證言取證;現場提取水樣取證等。 (4)、下達《告知通知書》:所認定的違法條款應與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所描述的違法事實相一致。 4、調查終結 負責調查的部門在調查取證後,應當填寫《環保調查終結報告》,供案件審查核對時參考。報告編寫事項: (1)、標題:應填寫違法案件性質和違法行為人(單位),如“關於×××違反×××規定的調查報告”。 (2)、正文:首先寫明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和案件發生經過;其次寫明違法事實和證據;最後寫明承辦人員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引用具體法律條文,對案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3)、結尾:承辦人員應寫明製作報告時間並簽名。 5、案件審查 對調查終結的案件材料由調查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後在2日內移交大隊進行審查。經審查,案件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式時,大隊將案卷退回調查部門,由案件調查部門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6、違法單位申訴的受理 (1)、相關室負責受理屬於縣環境監察大隊責任範圍內的違法案件的申訴; (2)、縣環保局法規科負責受理屬於縣環保局責任範圍內的違法案件的申訴。 7、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審批與下達 (1)、對初次違法且情節較輕的違法案件報環境監察大隊研究後並由主管領導簽字,由案件查處部門對違法單位下達《環境保護警告通知書》進行警告,並負責送達、督辦; (2)、對環境違法情節嚴重的案件,情節輕微經警告後不積極整改的案件,報經環境監察大隊研究研究並由主管領導簽字,案件查處部門應將違法案材料上報政策法規室簽收確認。縣環保局政策法規室下達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案件查處部門簽字接收和轉辦。 8、《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與執行 (1)、轄區區內違法案件《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立案部門在接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後2日內送達並督促執行; (2)、“送達回證”必須逐項填寫,內容要詳實清晰,不得項漏項。“送達回證”的原件轉交縣環保局政策法規科,調查部門備案。 9、排汙費的強制執行 (1)、排汙單位自收到《排汙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60日內未來申請複議,3個月內未來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排汙費決定的,需對其強制執行排汙單位的執行條件進行核查,填寫《強制執行審批表》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後,將《排汙量核定通知》、排汙費繳納通知單》及“送達回證”、《費限期繳納通知書》(存根)等有關材料彙總後報環境監察大隊辦公會研究,在複議或訴訟期滿之日180日內報局法制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排汙單位自收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60日內未申請複議,15日內未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在複議或訴訟期滿之日180日內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對拒絕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的排汙單位,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3個月期限內,各室應當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進入行政處罰程式。 10、案件的檔案管理 (1)、每月末各監察室對本月違法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彙總列表一式三份上報主管領導,並註明違法案件的到位情況; (2)、執行終了的行政執法案件應一案一檔,由各室將案件的有關材料立捲進行儲存; (3)、每年3月底各室應將上年度執行終了的案卷檔案移交檔案室; (4)、檔案管理室負責對行政處罰案件材料進行整理,按照規定歸檔。
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職能: 1、依法對轄區內汙染源排放汙染物情況實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參與處理。 2、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3、依據主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4、負責汙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等超標排汙費和排汙費的徵收工作。 5、負責排汙費財務管理和排汙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 6、參與環境汙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 7、參與汙染治理專案年度計劃的編制。負責該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8、承擔主管部門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環境監察工作程式 (一)汙染源監察工作程式 l、計劃管理 (1)、按廢水、廢氣、噪聲、固廢等分列轄區內重點、一般汙染源名錄,建立檔案; (2)、按規定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現場檢查 檢查的主要內容: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地理位置、汙染物排放強度、汙染源治理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辦理相關環保手續。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式執行。 3、複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歸檔 (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企業檔案; (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彙總上報大隊領導; (3)、年終總結全年監督檢查情況。 (二)汙染防治設施監察工作程式 1、分類歸檔 (1)、現場監察室負責對轄區內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驗收合格的汙染防治設施分列名錄,登記編號,建立設施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汙染防治設施的名稱、型號,設計處理能力,實際處理能力,處理率和處理效果,處理費用,驗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對每臺(套)汙染防治設施的檢查不少於2次。 2、現場檢查 檢查內容:檢查企業生產情況:汙染源治理設施執行情況;汙染物排放情況;設施執行記錄、監測記錄和設施管理人員崗位執行情況;各項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規範情況;設施需暫時停運、拆除、閒置、關閉、改建、擴建的,排汙口需改變原設定位置或增減的,是否辦理相關環保手續;設施停運或拆除期間採取的達標排放相應措施執行情況。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視情處理。(1)超標排放:監測報告結果移交排汙費徵收管理科徵收超標排汙費,建議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治理,同時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式》;(2)設施執行不正常,擅自停運、拆除、閒置、關閉、擅自增加和改變汙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規定設立規範化的汙染物排放口及計量監控裝置的,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式》;(3)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要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式執行。 3、複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審批管理 設施需暫時停運、拆除、閒置、關閉、改建、擴建的,排汙口需改變原設定位置或增減的,必須向範縣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縣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徵求大隊意見後,立刻或限時辦理。 5、總結歸檔 (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設施檔案; (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環境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彙總上報大隊領導; (3)、年終總結全年監督檢查情況,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率、處理率和達標率。 (三)建設專案“三同時”監察工作程式 1、建立檔案 (1)、登記轄區內審批的建設專案單位; (2)、對有“三同時”的建設專案逐項建立檔案。 2、現場檢查 檢查內容:聽取建設單位的建設專案進展情況彙報,並現場檢查核實有關情況。對有“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專案,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檢查汙染防治設施主體工程是否同時施工;試生產期間的,檢查汙染防治設施是否建成並投入試執行,同時還要檢查執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產使用的,檢查是否有驗收手續.汙染防治設施是否同時建成並投入使用。對沒有辦理相關環保手續的,屬於異常。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式執行。 3、複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歸檔 (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檔案; (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環境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彙總上報大隊領導和專案審批機關; (3)、對違法事實清楚以及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應及時上報大隊領導和縣局相關室。 (四)限期治理專案監察工作程式 l、建立檔案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檔案要求,建立轄區內限期治理專案、停產治理專案和關停專案名錄,並逐項建立檔案。 2、現場檢查 檢查內吞:限期治理專案在規定的期限內治理進展情況、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透過驗收,未透過驗收的是否停產治理;停產治理專案是否停產到位,有無未經同意擅自生產現象;關停專案是否關停到位,相關生產裝置是否拆除到位,有無擅自生產現象。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式執行。 3、複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歸檔 (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檔案: (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彙總上報大隊和縣局相關室: (3)、對違法事實清楚以及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應及時上報支隊領導和縣局相關室。 (五)排汙許可證監察工作程式 1、收集資訊 轄區內發放的正式或臨時排汙許可證的有關資料。 2、制定計劃 按《汙染源監察制度》制定監察計劃。 3、現場監察 (1)、是否持證排汙; (2)、計量裝置執行情況; (3)、是否超量排汙。 4、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 對無證排汙的,加倍徵收排汙費;並屬現場處罰範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屬監察機構處罰範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超過上述處罰範圍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六)徵收排汙費工作程式 1、排汙申報登記 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汙單位將其排汙情況填寫在《排汙申報登記表》上,一式三份報大隊排汙申報辦公室。新建專案,在其試生產10日前填寫《排汙申報登記表》,一式三份報大隊徵管。 2、排汙申報登記核定 申報辦公室或徵管科在接到《排汙申報登記表》15日內對報表中所填資料進行核定。透過核定的報表,作為收費的依據。沒有透過核定的報表,返回申報單位,重新申報。 3、排汙費徵收 (1)、徵管科向被徵排汙費單位下發《排汙量核定通知書》。 (2)、下發《排汙量核定通知書》7日後,且排汙單位無異議,下發《排汙費繳納通知單》,同時將收費金額在公開場合進行公示。 (3)、徵管科不能直接送達的《排汙費繳納通知單》提前三天移交辦公室,進行公證送達。 4、排汙費繳納 被徵單位,依照收費通知單金額,在指定銀行賬戶繳納排汙贅,也可提現金到大隊財務室直接繳納。 5、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的處理 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者,由徵管科將被徵單位情況提交大隊辦公室,辦公室按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減、緩、免繳納排汙費 按照徵收《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七)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程式 1、收集資訊 (1)、排汙費徵收及拖欠情況; (2)、排汙費解繳入庫情況; (3)、汙染治理需求; (4)、環保自身建設需求。 2、編制計劃 (1)、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汙染治理貸款(補助)資金使用計劃; (2)、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環保補助費使用計劃。 3、計劃執行 (1)、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各項資金使用計劃,將環保補助資金撥入環保部門的資金專戶: (2)、環保部門根據專案進度撥付資金; (3)、按期收回汙染治理貸款本息; (4)、用款單位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 (5)、環保部門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 4、財務管理 (1)、設立排汙費徵收專戶及各項資金使用專戶; (2)、按排汙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設立排汙費資金收支帳戶; (3)、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排汙費財務季報、年終快報和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 (4)、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和其他報表。 5、總結歸檔 環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一切檔案、會計帳簿、票據、報表等均按規定整理歸檔。 (八)現場處罰工作程式 1、及時取證 環境執法人員對在環境監察中發現或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在確認符合現場處罰條件後,及時取證,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 2、陳述 (1)、環境監察人員說明違法單位或個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 (2)、環境監察人員說明對違法單位的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現場處罰 (1)、環境監察人員填寫《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一式二聯; (2)、《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第一聯交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簽收,第二聯由環境監察機構存檔。 4、報告情況 將《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第二聯、證據材料及《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呈報主管領導審閱。 5、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和複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書》,按一案一卷歸檔。 (九)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基本程式 1、立案登記 對現場監察中發生或發現以及群眾檢舉或控告的違法行為,填寫《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登記表》。 2、調查取證 核實違法事實並取證,製作《詢問、調查筆錄》 3、按處罰權處理 (1)、屬現場處罰範圍的,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 (2)、屬環境監察機構處罰範圍的,執行本程式4—7; (3)、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與調查材料一併上報。 4、稽核決定 (1)、監察小組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2)、聽取被處罰單位陳述; (3)、審議小組審議處罰決定; (4)、監察機構負責人簽發《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 5、送達簽收 送達人要求受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對拒絕簽收的要註明送達情況。 6、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和複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按一案一卷歸檔。 (十)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調查和處理程式 1、大隊辦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環境熱線或由其它方式轉來的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投訴後,應及時報告大隊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並做好事故記錄登記工作。 2、在縣局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調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隨同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做好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採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汙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 3、實地勘查並記錄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現場狀況,記錄汙染破壞範圍、周圍環境狀況等。收集有關證據,證據應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記錄等。 4、調查結束後,應立即將取證材料上報縣局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調查領導小組。 (十一)汙染糾紛調查處理程式 1、 按照縣局汙染糾紛調查組的部署,參與環境汙染糾紛調查工作。 2、環境監察人員在參與調查時,要依法、客觀、公正、全面的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調查核實汙染事實。 3、根據調查材料、專業部門的鑑定,理順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都願意接受調解,調查組召開由當事人參加的協調會,做好會議紀要,製作《環境汙染糾紛調解協議書》,蓋章後送雙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的,調解處理終止。 4、雙方當事人透過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和縣環保局各備留一份調解協議書存查,並寫出糾紛處理過程的結案報告;雙方調解不成的,在告知雙方當事人採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之後,寫出結案報告。並將調查中收集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移交縣環保局存檔備案。 (十二)排汙申報工作程式 1、正常申報 (1)、申報辦於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工作。 (2)、申報辦公室應於12月15日前負責將《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分發給轄區內各排汙單位,並負責對排汙單位所填寫的《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填寫內容是否完整、填寫格式是否正確、資料是否基本符合實際、所附材料是否齊全。 (3)、申報辦需於元月15日前將轄區內所有排汙單位填報的《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一式三份,連同所有排汙單位的通訊錄(包括單位名稱、聯絡人、聯絡電話、地址)報送主管領導審閱。 (4)、主管領導負責對申報辦初審後的《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稽核。凡稽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報登記,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有關人員直接對排汙單位進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經稽核同意後,由辦公室存檔1份,其餘2份轉交相關征管科。 (5)、徵管室於每季度末10日內,對排汙單位的排汙情況,依據《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和該排汙單位本季度的實際排汙情況進行核定,下發《(×)季度排汙量核定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排汙單位。 (6)、排汙單位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釋工作;需到現場進行核實的,應將排汙單位的複核申請連同有關資料於2日內報送主管領導,由大隊重新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重新核實,6日內做出複核決定;各室應在2日內將《(×)季度排汙量複核通知書》送達排汙單位。 (7)、對不按規定時限和內容進行排汙申報的排汙單位,經大隊研究同意後,各室可依法對其做出處罰建議,或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排汙單位限期補報。 2、變更申報 (1)、排汙單位因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施、汙染物處理設施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所報內容作變更、 調整的,應在變更前15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放汙染物變更申報表》;排汙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在變更後3日內報告並提交《排放汙染物變更申報表》。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專案的排汙申報登記,應在專案試生產前3個月內和汙染防治設施竣工並驗收合格後1個月內(總局10號令)辦理排汙申報手續。 在建制鎮以上範圍內產生建築施工噪聲的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日內辦理排汙申報登記手續,填報《建設施工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 (2)、各室應在接到排汙單位填報的《排放汙染物變更申報表》7日內,將初審後的意見及有關變更資料報送主管領導批示。 (3)、按照有關規定對《排放汙染物變更申報表》進行稽核,並在7日內完成排汙申報變更工作。 (4)、排汙申報變更工作按正常申報工作程式進行。 (十三)案件辦理工作程式 1、限時結案 對立案調查的違法案件,按時限要求結案。 2、立案審查 現場執法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上級移送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審查,由責任部門決定是否立案並填寫《查處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 (1)、上級轉辦、移送、群眾來信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由相關業務室負責統一立案: (2)、環保“12369”熱線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應及時轉交局法規科立案處理; (3)、現場執法中查出的違法案件由現場檢查的部門負責立案。 3、現場調查 對立案調查的環境違法行為由立案部門負責調查,製作詢問、勘查筆錄等。 (1)、製作《調查詢問筆錄》:調查人員透過直接向當事人詢問的方式,真實地記錄下其親口敘述的有關違法事實。 注意事項:①必須由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2人以上來完成,首先表明執法身份(我們是範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執法證,請審驗);②詢問物件的選擇要準確,不能將排汙單位不認可的人員作為詢問物件;③詢問目的要明確,應當緊緊圍繞執法人員現場認定的違法事實進行詢問,讓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筆錄中對認定的違法行為、事實的記錄必須清楚,並與現場檢查(勘察)記錄所描述的違法行為及告知通知書認定的違法行為相一致;④結束詢問時應提出“以上情況是否屬實?”問題,並讓被檢查單位自己簽寫“屬實”或者“不屬實”;⑤文書中改動的地方必須有被檢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檢查單位人員的簽字;⑥筆錄中每個專案要填寫齊全、詳細。 (2)、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人員將自己透過看、聽、嗅、測等具體現場檢查(勘察)活動得出的結論,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實記錄。 注意事項:①參加檢查人員必須兩人以上,且都應具備現場執法資格:②記錄中每個專案要填寫齊全、詳細。③對具體檢查場所的部位必須清楚,必要時作出“檢查地點方位示意圖”對其中重點部位,敏感區位要表示清楚;④記錄中的內容一定要和其它調查證據相互印證,起到互為補充,環環相扣;⑤記錄清楚違法單位出示的文字資料說明;⑥對水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執行現場提取水樣的應予註明。 (3)、現場調查取證方式:對違法行為可進行錄影、攝像取證:現場監測取證;證人證言取證;現場提取水樣取證等。 (4)、下達《告知通知書》:所認定的違法條款應與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所描述的違法事實相一致。 4、調查終結 負責調查的部門在調查取證後,應當填寫《環保調查終結報告》,供案件審查核對時參考。報告編寫事項: (1)、標題:應填寫違法案件性質和違法行為人(單位),如“關於×××違反×××規定的調查報告”。 (2)、正文:首先寫明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和案件發生經過;其次寫明違法事實和證據;最後寫明承辦人員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引用具體法律條文,對案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3)、結尾:承辦人員應寫明製作報告時間並簽名。 5、案件審查 對調查終結的案件材料由調查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後在2日內移交大隊進行審查。經審查,案件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式時,大隊將案卷退回調查部門,由案件調查部門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6、違法單位申訴的受理 (1)、相關室負責受理屬於縣環境監察大隊責任範圍內的違法案件的申訴; (2)、縣環保局法規科負責受理屬於縣環保局責任範圍內的違法案件的申訴。 7、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審批與下達 (1)、對初次違法且情節較輕的違法案件報環境監察大隊研究後並由主管領導簽字,由案件查處部門對違法單位下達《環境保護警告通知書》進行警告,並負責送達、督辦; (2)、對環境違法情節嚴重的案件,情節輕微經警告後不積極整改的案件,報經環境監察大隊研究研究並由主管領導簽字,案件查處部門應將違法案材料上報政策法規室簽收確認。縣環保局政策法規室下達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案件查處部門簽字接收和轉辦。 8、《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與執行 (1)、轄區區內違法案件《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立案部門在接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後2日內送達並督促執行; (2)、“送達回證”必須逐項填寫,內容要詳實清晰,不得項漏項。“送達回證”的原件轉交縣環保局政策法規科,調查部門備案。 9、排汙費的強制執行 (1)、排汙單位自收到《排汙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60日內未來申請複議,3個月內未來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排汙費決定的,需對其強制執行排汙單位的執行條件進行核查,填寫《強制執行審批表》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後,將《排汙量核定通知》、排汙費繳納通知單》及“送達回證”、《費限期繳納通知書》(存根)等有關材料彙總後報環境監察大隊辦公會研究,在複議或訴訟期滿之日180日內報局法制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排汙單位自收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60日內未申請複議,15日內未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在複議或訴訟期滿之日180日內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對拒絕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的排汙單位,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3個月期限內,各室應當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進入行政處罰程式。 10、案件的檔案管理 (1)、每月末各監察室對本月違法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彙總列表一式三份上報主管領導,並註明違法案件的到位情況; (2)、執行終了的行政執法案件應一案一檔,由各室將案件的有關材料立捲進行儲存; (3)、每年3月底各室應將上年度執行終了的案卷檔案移交檔案室; (4)、檔案管理室負責對行政處罰案件材料進行整理,按照規定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