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費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下面是企業取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作為現代服務業的稅目之一,已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那麼,企業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國際貨代專票)能否認證並抵扣進項稅呢?一般來說,在經營中會取得國際貨代專票的企業主要有外貿企業、生產型出口企業和貨物代理運輸企業等。根據相關規定,企業需要根據自身身份的不同作不同的處理。第一,外貿企業。外貿企業貨物出口稅收政策實行“先免後退”,“免”稅是指免出口銷售環節繳納的銷項稅,“退”稅是指退還出口貨物在購進環節已繳納的進項稅額。因此,外貿企業出口產品屬於免徵增值稅專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這一規定,如果沒有內貿收入,外貿企業除了購進出口貨物以外的其他成本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比如購入的固定資產、支付的水電費、支付的廣告費、支付的貨物運輸到港口碼頭的運費等等,即使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認證抵扣了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同理,“營改增”後取得的國際貨代專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有內貿收入,企業需要判斷該貨物運輸代理的產生是內貿還是外貿,如果是屬於內貿費用可以抵扣進項,如果用於外貿,屬於用於免徵增值稅專案,進項不得抵扣,已認證抵扣的需進項稅轉出;如果分不清或者無法直接計算內貿和外貿的金額,可以按內外貿銷售額比例計算。第二,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型出口企業在增值稅上實行零稅率,即 “免、抵、退”政策。“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根據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算原理,生產企業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進項稅額需要統一參與“免、抵、退”計算中,簡而言之,生產企業當期全部進項稅額首先需抵頂內銷貨物銷項稅額,抵頂後,如有進項稅額留抵額,再按規定計算限額退還給納稅人。因此,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支付的款項若取得合規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等,均應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營改增”試點後,生產型出口企業如果以離岸價報關出口,即簽訂銷售合同時,約定海運費由國外客戶自行承擔,合同貨款不含海運費,因海運費由國外客戶自行承擔,生產企業先行支付的海運費,只是代墊行為,賬務上應作為往來款項處理。此種情況下,生產型出口企業即使取得貨代公司開具的貨代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參與“免、抵、退”計算,即不得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以到岸價報關出口,即簽訂銷售合同時,約定海運費由出口企業承擔,此時合同定價當然包含相應的海運費。例如:2013年9月某化工企業與國外客戶簽訂貨物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該化工企業負責將貨物運輸至國外客戶碼頭,交貨地為國外客戶碼頭,以到岸價報關出口,總貨款10000萬美元(其中含海運收費100萬美元),該化工企業實際支付給貨代公司海運代理費80萬美元,假設匯率為6.17。此種情況下,收取的100萬美元海運費構成合同金額的一部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專案採用正列舉,也就是說,不在列舉不得抵扣範圍的,企業只要取得合規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均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營改增”試點後,貨物運輸代理公司收取的上述80萬美元貨物運輸代理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從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分析,作為下游出口企業,其支付的80萬美元貨代費用,若取得貨代公司開具的國際貨代專票,該支出不屬於稅收政策規定的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範圍,應允許參與“免、抵、退”計算,即可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第三,貨物代理運輸企業。貨物代理運輸企業從2013的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試點增值稅,而增值稅的法理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和服務的增值額部分作為計稅基礎,此增值額是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後的餘額,因此貨物代理運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和費用所分離的增值稅從法理上都可以抵扣,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並符合其他抵扣條件都可以進行抵扣,由此貨物運輸企業取得的其他貨代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認證相符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國際貨運代理費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下面是企業取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作為現代服務業的稅目之一,已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那麼,企業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國際貨代專票)能否認證並抵扣進項稅呢?一般來說,在經營中會取得國際貨代專票的企業主要有外貿企業、生產型出口企業和貨物代理運輸企業等。根據相關規定,企業需要根據自身身份的不同作不同的處理。第一,外貿企業。外貿企業貨物出口稅收政策實行“先免後退”,“免”稅是指免出口銷售環節繳納的銷項稅,“退”稅是指退還出口貨物在購進環節已繳納的進項稅額。因此,外貿企業出口產品屬於免徵增值稅專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這一規定,如果沒有內貿收入,外貿企業除了購進出口貨物以外的其他成本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比如購入的固定資產、支付的水電費、支付的廣告費、支付的貨物運輸到港口碼頭的運費等等,即使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認證抵扣了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同理,“營改增”後取得的國際貨代專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有內貿收入,企業需要判斷該貨物運輸代理的產生是內貿還是外貿,如果是屬於內貿費用可以抵扣進項,如果用於外貿,屬於用於免徵增值稅專案,進項不得抵扣,已認證抵扣的需進項稅轉出;如果分不清或者無法直接計算內貿和外貿的金額,可以按內外貿銷售額比例計算。第二,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型出口企業在增值稅上實行零稅率,即 “免、抵、退”政策。“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根據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算原理,生產企業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進項稅額需要統一參與“免、抵、退”計算中,簡而言之,生產企業當期全部進項稅額首先需抵頂內銷貨物銷項稅額,抵頂後,如有進項稅額留抵額,再按規定計算限額退還給納稅人。因此,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支付的款項若取得合規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等,均應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營改增”試點後,生產型出口企業如果以離岸價報關出口,即簽訂銷售合同時,約定海運費由國外客戶自行承擔,合同貨款不含海運費,因海運費由國外客戶自行承擔,生產企業先行支付的海運費,只是代墊行為,賬務上應作為往來款項處理。此種情況下,生產型出口企業即使取得貨代公司開具的貨代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參與“免、抵、退”計算,即不得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以到岸價報關出口,即簽訂銷售合同時,約定海運費由出口企業承擔,此時合同定價當然包含相應的海運費。例如:2013年9月某化工企業與國外客戶簽訂貨物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該化工企業負責將貨物運輸至國外客戶碼頭,交貨地為國外客戶碼頭,以到岸價報關出口,總貨款10000萬美元(其中含海運收費100萬美元),該化工企業實際支付給貨代公司海運代理費80萬美元,假設匯率為6.17。此種情況下,收取的100萬美元海運費構成合同金額的一部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專案採用正列舉,也就是說,不在列舉不得抵扣範圍的,企業只要取得合規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均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營改增”試點後,貨物運輸代理公司收取的上述80萬美元貨物運輸代理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從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分析,作為下游出口企業,其支付的80萬美元貨代費用,若取得貨代公司開具的國際貨代專票,該支出不屬於稅收政策規定的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範圍,應允許參與“免、抵、退”計算,即可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第三,貨物代理運輸企業。貨物代理運輸企業從2013的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試點增值稅,而增值稅的法理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和服務的增值額部分作為計稅基礎,此增值額是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後的餘額,因此貨物代理運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和費用所分離的增值稅從法理上都可以抵扣,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並符合其他抵扣條件都可以進行抵扣,由此貨物運輸企業取得的其他貨代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認證相符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