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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31197727961

    一、起草


    第一條 承辦法官(獨任審判員、合議庭的主審人)是案件裁判文書(含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以下同)的起草者,承辦法官應當獨立完成裁判文書的起草工作。


    第二條 承辦法官應當及時起草裁判文書。判決書一般在庭審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或者在合議意見、審判委員會討論意見確定後5個工作日完成起草工作;調解書提倡當庭製作,最遲在達成調解協議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起草工作;裁定書應當在收到申請或作出決定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起草工作。


    第三條 承辦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過程中應當全面遵從案件查明的事實以及合議庭的合議意見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結論。爭議事實及訴訟焦點、訴(控)辨意見歸納應當全面、準確。


    第四條 承辦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過程中應當注重文書的外在直觀質量。製作法院名稱、文書種類、案件編號、訴訟主體、案件由來及審理經過等基本資訊應當準確、全面。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事項應當全面、準確,署名應當準確、規範。文書標題、字型、行間距,標點符號、數字使用等行文規範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承辦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過程中應當著力提升文書的內在質量。法律關係表述應當清晰。證據採納應當得當、合法,說理充分。應當準確判斷證據的證明力,證據與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應當清晰。裁判理由、案情分析的邏輯應當嚴密,說理應當透徹,闡述應當充分、精煉。文書文字表達力求語句流暢,表述規範、準確,杜絕文字差錯。


    二、簽發


    第六條 裁判文書稽核簽發許可權根據審判組織、庭長、分管院長、院長的職責要求和訴訟法律的規定確定。遵循分級負責和強化監督,獨立審判和集體把關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承辦法官送審裁判文書書稿的同時,應當隨送案件審理卷宗。必要時,應當向稽核人彙報案件的主要事實、關鍵證據、爭議焦點、裁判理由等主要情況,接受稽核人對相關問題的詢問。


    第八條 裁判文書稽核簽發人應當全面稽核文書質量。著重稽核審理程式、證據認定、事實確認、法律適用、實體處理等是否符合案件事實、法律規定。稽核意見與審判組織不一致的,可以要求原審判組織重新合議或思考,仍不能統一意見的,按規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裁判文書實行分級稽核簽發制度。未按規定程式稽核簽發的,依相關規定視不同情形追究裁判文書責任人的責任。



    三、校印


    第二十四條 原審判組織的審判員與書記員是裁判文書的校印責任主體,共同負責對已經稽核簽發的裁判文書進行校對。校對中,提倡採用校讀制對裁判文書的文字、符號、格式等進行全面校對,確保與稽核件無異,不出低階差錯。


    第二十五條 裁判文書的校印者應當及時進行文書校印工作。一般應在文書稽核簽發後十日內完成校對、印發工作,並通知承辦法官。


    第二十六條 裁判文書印發後,送達當事人的文書應按規定加裝裁判文書封皮。


    四、送達


    第二十七條 裁判文書校印後,應當及時安排宣判和送達。


    第二十八條 案件宣判前,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傳喚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並公告宣判時間和地點,相應送達回證和公告底稿留存齊全,確保公開宣判和庭審程式合法。


    第二十九條 案件宣判後,應及時送達裁判文書和上訴權利義務告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十日內送達判決書;擇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五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判文書送達方式、期限應符合相關訴訟法的規定。提倡裁判文書直接送達,文書送達情況應附相關憑證備查。


    五、評查


    第三十條 審判監督庭是裁判文書評查的組織實施部門,負責日常評查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一條 裁判文書的評查採取常規評查和專項評查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常規評查由質檢部門(審監庭)逐月對結案的裁判文書進行評查;專項評查根據上級法院要求開展。


    第三十二條 審判監督庭應當及時反饋裁判文書評查的結果,每年度集中報告評查結果不少於2次。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反饋相關部門和承辦人,督促改正;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形成評查專項報告,報送院領導和審判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強化裁判文書評查的考核。每年度開展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對獲得優秀裁判文書的承辦法官進行表彰獎勵。對裁判文書出現嚴重差錯的承辦法官及校印、稽核簽發責任人未盡職責的,視情節進行紀律處分。同時,將裁判文書評查的結果與部門績效考核掛鉤。


    六、公開


    第三十四條 裁判文書上網釋出是落實Sunny司法的重要舉措。文書上網應當堅持合法規範、全面及時、嚴格審慎、積極穩妥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下列裁判文書屬於可以上網釋出的裁判文書:


    (一)各類一審、再審判決書;


    (二)不予受理裁定書;


    (三)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


    (四)駁回起訴、申訴的裁定書;


    (五)執行異議、執行復議的裁定書以及執行案件中其他具有實體內容的裁定書。


    以上上網釋出的裁判文書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


    第三十六條 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網釋出: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涉及婚姻家庭糾紛的;


    (四)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五)准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


    (六)涉及重大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社會穩定等敏感問題的;


    (七)因裁判文書上網釋出明顯可能導致當事人矛盾激化的;


    (八)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書面要求不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裁判文書並有正當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九)其他不宜上網釋出的。


    第三十七條 上網釋出的裁判文書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一致(除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必要技術處理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上網釋出的裁判文書,對涉及當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帳號等個人資訊,以及證人等訴訟參與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個人資訊的,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對涉及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在網際網路公開的內容,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具體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一般保留當事人姓氏(如“張某某”、“王某某”等)、性別和年齡(民事裁判文書中為出生年月),其餘資訊應當刪除。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對其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氏、性別和年齡等資訊,應當用符號替代的方式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如可處理為“長興縣×××有限責任公司”。


    (三)證人以姓氏代替姓名,其他有關個人資訊應當刪除。


    (四)其他依法不能公開,或者公開可能產生重大不良後果的資訊內容應當刪除,或者用不能推斷其真實資訊內容的符號代替。


    第三十九條 為方便查詢檢索,承辦人應將擬上網裁判文書統一以案件名稱規範命名,案件名稱表述為“當事人+案由+文書種類”,如: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可表述為“××公司訴××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可表述為“張三等故意殺人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等。


    第四十條 辦公室負責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歸口管理與釋出工作,保證上網釋出的裁判文書質量。裁判文書統一透過開設的“長興縣人民法院”入口網站釋出。


    第四十一條 立案庭及相關業務庭應當在訴訟須知寫明關於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的事宜,相關業務庭在送達裁判文書時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不在網際網路上公佈裁判文書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第四十三條 建立裁判文書上網釋出稽核審批制度。文書上網釋出前,案件承辦人應當再次審閱,並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技術處理。承辦人在文書上網釋出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後,報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承辦的和重大、疑難、複雜以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的裁判文書還應當由主管副院長審批。未經審批的裁判文書不得上網釋出。


    第四十四條 部門負責人或主管副院長應當對擬上網釋出的裁判文書的下列事項進行稽核、把關:


    (一)是否屬於上網釋出的範圍,以及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五條所載的情形;


    (二)格式是否規範、語句是否通順、是否有錯別字;


    (三)內容是否真實、準確,說理是否具有邏輯性、充分性;


    (四)是否已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技術處理。


    第四十五條 經審批後認為可以上網釋出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將審批表、生效文書原件及文書電子文字報辦公室,由專門人員審閱無誤後將文書上網釋出。


    第四十六條 擬上網釋出的裁判文書中,存在個別文字或標點錯誤,應當作出補正裁定,該裁判文書不再上網釋出。


    已上網釋出的裁判文書中,發現個別文字或標點錯誤,應當作出補正裁定同時將補正裁定一併上網。


    第四十七條 辦公室應當定期對本院各部門裁判文書上網釋出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十八條 辦公室要建立輿情動態跟蹤制度和突發情況處置機制,及時蒐集與裁判文書上網釋出相關的反饋資訊,有效預防、處置、消除媒體負面炒作等行為對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權威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九條 相關部門應當定期關注網民對裁判文書的評論,對涉及本院裁判文書的網民意見和疑問及時予以迴應。對網民提出的具體意見和疑問,原承辦部門應及時提出回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或主管副院長稽核把關後,由辦公室統一在網上回復網民;網民是當事人的,原承辦部門應通知其進行判後答疑。


    第五十條 加大裁判文書上網釋出工作的督查力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 未經審批擅自在網上釋出裁判文書的;


    (二)應當進行技術處理的資訊內容未按規定處理,而直接在網上釋出裁判文書的;


    (三)審批把關不嚴,導致不應上網釋出的裁判文書在網上釋出的;


    (四)對網民的批評、意見和疑問的迴應、處置不及時或明顯不當的。


    第五十一條 各業務庭應當建立裁判文書上網備案制度,按季度向院Sunny司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網裁判文書數量、未上網的數量及其原因。


    七、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解釋權歸本院審判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2年11月27日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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