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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諾哥哥和晏小妮子

    我就在基層銀行上班,以前也只是聽說過類似的事情,沒有真實遇見過。如果真的有這麼神奇的事情發生,那首先要看你的行為動機。

    如果你是完全不知情,比如說,今天轉到你的銀行卡里,剛好今天就是信用卡劃扣時間,剛好把錢划走。

    雖然你是屬於不當得利,但不是主動的,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如果你是知情不報,收到轉賬後裝作不知曉,也不主動聯絡銀行。等過個幾天到了信用卡還錢時間,被銀行劃扣走。

    那這種情況,就能坐實主動不當得利,就要負刑事責任了。

    那這個事情,會具體如何處理呢?

    首先,兩個銀行肯定會協商

    如果轉賬的銀行和信用卡髮卡行,都是同一個銀行,即使支行不一樣,那協商也比較容易一些。

    比如說,轉賬的銀行是郵儲銀行,信用卡髮卡行也是郵儲銀行。

    雖然這兩個銀行網點不同,一個是A網點,一個是B網點。但是畢竟同屬於一家企業,那隻要領匯出面,這個事情都比較好解決。

    在經過溝通協商後,這筆50萬,最後大機率能歸還誤轉賬的銀行。

    但是,如果轉賬的是郵儲銀行,信用卡劃扣的是工商銀行,基本上沒得談。

    本來就是競爭關係,除非郵儲銀行有足夠大面子的領匯出面。

    不過就50萬的金額而已,頂了天就是市級領導溝通。想要把這50萬要回來,很難很難。

    其次,如果協商不了,走法律程式,一定是信用卡髮卡行勝訴

    如果溝通協商不了,轉賬的銀行肯定是吃虧的,那估計會走法律途徑。

    但是,按照法律上的程式,目前沒有支援歸還的條款。信用卡銀行是正常扣賬,沒有任何違規的地方。

    除非,轉賬的銀行能夠證明,這筆50萬屬於贓款。

    但是,這錢是銀行自己轉的,如果再證明是髒款,不就是自己搬石頭砸自己腳嗎?等於是在說,自己在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所以,如果走法律途徑,信用卡劃扣銀行的勝率極大。

    最後,錢退不回來,那就是你和轉賬的銀行,協商如何還款了?

    如果兩個銀行之間協商不了,錢退不回來,那最後怎麼辦?

    那你本來欠信用卡的錢,現在就變成欠轉賬銀行的錢了。銀行肯定會讓你一次性還清的。

    如果你有錢,把錢還上就可以。

    如果沒錢,怎麼辦?

    銀行肯定會去法院起訴,你雖然不必負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責任肯定跑不掉。

    銀行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凍結你名下的所有銀行卡賬戶,以及你的固定財產。如果你的資產,能夠抵消50萬,那兩不相欠。

    如果不能,估計你會被上徵信,然後成為被執行人。

    當然,凡事好商議。如果你積極主動和銀行溝通,願意分期還款,銀行肯定也會同意的。

    這個其實和你欠信用卡的錢,沒什麼兩樣。

    至於會不會有利息,就看協商的結果了。

  • 2 # 中年老劉聊財經

    雖然銀行誤轉客戶大額現金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並非沒有上演過,比如2017年湖南某農信社錯將銀行卡號碼輸成了轉賬金額,給劉先生轉了12.12億。

    好在劉先生本著“拾金不昧”的精神,第一時間把鉅款退還給了銀行,這才避免了銀行更大的損失。

    我們不妨假設一下,倘若客戶欠信用卡一筆鉅款遲遲未還,此時某銀行誤轉入50萬被信用卡劃扣,這中間的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呢?

    看起來是“三角債”式錯綜複雜的關係,但其實稍微捋一下就會發現,問題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複雜:

    首先,整個鏈條涉及三方,即誤轉鉅款的銀行、信用卡中心、持卡客戶,客戶與信用卡中心又存在債務債權關係。

    第二,我們在卡債到期進行還款的時候,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主動還款,這需要我們主動進行網銀轉賬;另一種是被動還款,比如設定了到期自動劃扣,或者逾期之後信用卡按協議從關聯銀行卡中有多少劃扣多少。

    看似兩種方式都是為了還款,但其實性質存在很大的不同,尤其是還款金來自於銀行誤轉資金的基礎上,舉個例子:

    1,倘若收到銀行誤轉資金,客戶進行主動還款,那麼該行為就已經觸犯了刑法,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為什麼呢?資金雖然是銀行工作失誤誤轉進來的,但是站在客戶的角度講,一旦對該筆資金進行消費、轉賬等處理,那麼就涉嫌構成“侵佔罪”。

    明知該筆鉅款不屬於自己的合法財產而用於個人債務的主動清償,最高可構成“侵佔罪”:

    《刑法》第270條中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倘若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量刑標準是2年以上,5年以下。

    足足50萬用於償還卡債,顯然已經屬於“數額巨大”的範疇,被以“侵佔罪”提起公訴並承擔刑事責任是大機率事件。

    2,倘若收到銀行誤轉資金,客戶“被動還款”,那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

    從問題的描述來看,客戶在收到銀行誤轉進來的鉅款後,並未主動用於清償卡債,沒有進行任何主動償債的操作,錢是被信用卡中心“被動”劃扣的。

    該種情況下,客戶就大可不必擔心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了:轉賬的是銀行,是出於工作失誤;劃扣的是信用卡中心,依據的是先前簽訂的代扣協議,客戶在其中沒有任何操作和責任,更談不上違法,頂多是民事糾紛而已。

    因此,此種情況下先把客戶刑事責任和違法責任排除在外,不會因此承擔任何法律法規層面的處罰。

    雖然客戶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那這筆賬總得處理吧?畢竟銀行不可能預設“啞巴虧”,那該筆鉅款應當如何追回呢?誰負責償還呢?

    有人可能會說,銀行找信用卡中心索要或追償即可,畢竟錢是被信用卡中心划走的,屬於直接受益人。

    但其實並非如此,原因就在於信用卡中心事前並不知道這筆錢“來路不正”,法律上屬於“善意第三人”的範疇,沒有歸還的義務。

    所謂“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銀行和客戶)的真實情況的第三人(信用卡中心)。

    法律上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除非銀行能提供證據證明信用卡中心在劃扣前就知道這筆錢是“誤轉”,歸屬權不屬於客戶,否則信用卡中心根本就沒有返還的義務。

    所以,銀行找信用卡中心討要這筆錢是不現實的,大機率不會得到司法層面的支援。

    實際上,歸還該筆鉅款的義務人應當是客戶本人:

    雖然是被動劃扣,但客戶清償了卡債,屬於受益人之一,雖然不構成刑事層面的“侵佔罪”,但亦屬於“不當得利”的範疇。

    《民法典》第985條中明文規定,對於不當得利的,應“物歸原主”,不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客戶可以暫時保管,但必須承擔返還的義務,就像是上文所說的湖南劉先生。

    所以接下來銀行會對客戶提起民事訴訟,依法向客戶追償這筆鉅款。倘若客戶名下有資產,那麼可能會被查封、劃扣或者拍賣變現,對有能力履行歸還義務而拒不履行的,還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綜上,對於該具體問題,最終承擔償還義務的還是客戶個人。

    雖然因“被動劃扣”而避免了承擔“侵佔罪”這一刑事責任,但本質上這筆鉅款屬於“不當得利”的範疇,法律層面對不當得利的處理是“負有歸還義務”。

    至於扣款的信用卡中心,因事先不知道這筆款項的歸屬權不屬於客戶,因此法律上屬於“善意第三人”,是沒有義務歸還這筆款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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