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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02273263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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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偌1
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社會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基本特徵之一。其程度的大小輕重,是劃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錯誤行為的基本依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因社會條件的變化而改變,故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應根據社會發展變化的要求加以判斷。
刑法第13條列舉的犯罪基本內容,概括起來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即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基礎
(2)危害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即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
(3)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 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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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868079514129
1、可能實施新罪(如系多次、連續、連竄作案,有證據或跡象表明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策劃、組織或預備實施新的犯罪,揚言實施新的犯罪,一年內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有吸毒、賭博等惡習)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性(有證據或跡象表明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策劃、組織或預備實施上述行為,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積極參與的。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存在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行為
4、可能存在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行為
5、企圖自殺或逃跑
一、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認定
1.犯罪嫌疑人是否慣犯或多次、流竄、結夥作案;是否預謀犯罪;犯罪物件是否是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婦、病人等弱勢人員;犯罪地點是否在醫院、公共場所等特定地點;是否是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等。2.犯罪嫌疑人五年內是否故意犯罪、被勞動教養或者多次受行政處罰等。
二、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認定
1.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犯罪,是否參與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集團。2.犯罪嫌疑人是否因長期存在的矛盾引發犯罪,不批准逮捕可能激化矛盾,引發更嚴重後果等。
三、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認定
1.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於共同犯罪、團伙犯罪、結夥作案,是否有在逃同案犯等。2.是否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經在著手實施毀滅、偽造、隱匿、轉移證據等行為。3.犯罪嫌疑人是否對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及其近親屬採取暴力、威脅、恐嚇、引誘、收買等手段阻撓、干擾作證等。
四、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認定
1.犯罪嫌疑人是否恐嚇以及揚言對證人、檢舉人、被害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等。2.犯罪嫌疑人是否因與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長期存在矛盾引發犯罪等。3.犯罪嫌疑人是否滋擾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正常生活、工作等。
五、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認定
1.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是否逃跑、是否為網上追逃人員等。2.犯罪嫌疑人是否以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等。3.犯罪嫌疑人有無自殺傾向,是否有過自殺或者自傷、自殘以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等。4.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