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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防範支付風險,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人民銀行法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 華人民銀行令 〔 2010 〕第 2號公佈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付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 , 是指取得 《 支付業務許可證 》 , 獲准辦理 “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 ” 業務的髮卡機構和獲准辦理 “ 預付卡受理 ” 業務的受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 , 是指髮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 、可在髮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第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資訊保安和交易安全。
第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准的業務型別和業務覆蓋範圍從事預付卡業務,不得在未設立省級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事預付卡業務。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華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等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二章 發 行
第六條 預付卡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
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身份資訊的預付卡。
不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不記載持卡人身份資訊的預付卡。
第七條 髮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應當以人民幣計價,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 5000 元 , 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 1000 元。
華人民銀行可視情況調整預付卡資金限額。
第八條 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 , 可贖回 , 不得設定有效期 。
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於 3 年。預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髮卡機構發行銷售預付卡時,應向持卡人告知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預付卡,髮卡機構應當提供延期、啟用、換卡等服務,保障持卡人繼續使用。
第九條 預付卡卡面應當記載預付卡名稱、髮卡機構名稱、是否記名、卡號、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項、客戶服務電話等要素。
第十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 1 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髮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資訊,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影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髮卡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係,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資訊,並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影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條 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髮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 單位經辦人姓名 、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 、聯絡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資訊。
對於記名預付卡 , 髮卡機構還應當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資訊 、 預付卡卡號 、 金額等資訊 。
第十二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 5000 元以上 , 個人一次性 購買預付卡 5 萬元以上的,應當透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第十三條 採用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預付卡的,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購卡人名稱應當一致。
髮卡機構應當核對賬戶資訊和身份資訊的一致性,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收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轉賬金額等資訊。
第十四條 髮卡機構應當向購卡人公示、提供預付卡章程或簽訂協議。
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預付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 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
(三) 預付卡購買、使用、贖回、掛失的條件和方法;
(四) 為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便利或優惠內容;
(五)預付卡發行、延期、啟用、換髮、贖回、掛失等服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
(六)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七)交易、賬務糾紛處理程式。
髮卡機構變更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文字的 , 應當提前 30 日在其網點、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告。新章程或協議文字中涉及新增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降低優惠條件等內容的,髮卡機構在新章程或協議文字生效之日起 180 日內,對原有客戶應當按照原章程或協議執行。
第十五條 髮卡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購卡人和持卡人資訊的保護,確保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和濫用。未經購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於與購卡人和持卡人的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髮卡機構應當按照實收人民幣資金等值發行預付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髮卡機構應當透過實體網點發行銷售預付卡。除單張資金限額 200 元以下的預付卡外,不得采取代理銷售方式。
髮卡機構委託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建立代銷風險
控制機制。銷售資金應當直接存入髮卡機構備付金銀行賬戶。髮卡機構應當要求銷售合作機構在購卡人達到本辦法實名購卡要求時,參照相關規定銷售預付卡。
髮卡機構作為預付卡發行主體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不因代理銷售而轉移。
第十八條 髮卡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 並自主執行獨立、安全 的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確保預付卡業務處理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包含但不限於髮卡系統、賬務主機系統、卡片管理系統及客戶資訊管理系統。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不得外包或變相外包。
第十九條 髮卡機構不得發行或代理銷售採用或變相採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分配的髮卡機構標識程式碼的預付卡,卡面上不得使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品牌標識;不得與其他支付機構合作發行預付卡;不同的髮卡機構不得采用具有統一識別性的品牌標識。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條 髮卡機構應當為其發行的預付卡提供受理服務,其自行拓展、簽約和管理的特約商戶數不低於受理該預付卡全部特約商戶數的 70% 。
第二十一條 受理機構只能受理髮卡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行的預付卡,受理範圍不得超過髮卡機構獲准辦理 “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 ” 的業務覆蓋範圍。
受理機構應 當 獲得髮卡機構的委託,並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與髮卡機構、特約商戶簽訂三方合作協議。 受理機構不得將 髮卡機構委託其開展的 預付卡受理業務外包。
預付卡只能在本髮卡機構參與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使用,卡面上不得使用髮卡機構委託的受理機構的品牌標識。髮卡機構對特約商戶應承擔的資金結算與風險管理責任不因受理機構參與預付卡受理而轉移。
第二十二條 預付卡可與銀行卡共用受理終端,但應當使用與銀行卡不同的應用程式和受理網路,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與銀行卡交易分別處理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髮卡機構、受理機構 不得發展非法設立、非法經營或無實體經營場所的特約商戶。
髮卡機構、受理機構 拓展特約商戶時應 當 嚴格稽核特約 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留存相關證件的影印件或影印件,並對商戶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拍照留存 。
第二十四條 髮卡機構應當透過其客戶備付金存管銀行直接向特約商戶劃轉結算資金,受理機構不得參與資金結算。
特約商戶只能指定其一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收款。髮卡機構應當核驗特約商戶指定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其開戶銀行出具的開戶證明,留存加蓋公章的影印件。
第二十五條 髮卡機構應當與特約商戶簽訂預付卡受理協議。受理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特約商戶基本資訊;
(二)收費專案和標準;
回覆列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範資金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具體行業分類表見附件1)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資訊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第三條 集團髮卡企業是指發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品牌髮卡企業是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售卡企業是指集團髮卡企業或品牌髮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第四條 規模髮卡企業是指除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
(二)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商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規模髮卡企業標準,以公告的形式公佈。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資訊諮詢和宣傳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二章 備 案
第七條 髮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一)集團髮卡企業和品牌髮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模髮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髮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髮卡企業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用途卡髮卡企業備案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
髮卡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印件。
《單用途卡髮卡企業備案表》可以從備案機關處領取或透過商務部政府網站(www.mofcom.gov.cn)下載 (格式見附件2)。
第九條 規模髮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規模髮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資訊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資訊和資金存管協議。
第十條 集團髮卡企業和品牌髮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資訊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資訊和資金存管協議;
(六)與售卡企業簽訂的協議文字及售卡企業清單;
(七)集團髮卡企業提交集團股權關係說明;品牌髮卡企業提交企業標誌、註冊商標所有權或排他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對已備案的髮卡企業予以編號,並在商務部和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第十二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髮卡企業型別改變或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時,髮卡企業應在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登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