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健全和完善幹部雙重管理制度,理順工作關係,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我部1983年10月釋出的《關於改革幹部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精神和幹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現將幹部雙重管理工作中主管與協管雙方職責許可權和任免程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和地方黨委,都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將雙重管理單位的領導幹部職務區別主管、協管,列入管理幹部職務名稱表。
二、在幹部管理上實行雙重管理,以中央各有關部門為主的,中央各有關部門黨組(黨委)的職責是:
1.黨政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黨委換屆時,審批黨委會候選人及黨的關係不在地方和跨省區的單位黨委會選舉結果;
2.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
3.幹部考察、考核、任免、調動、交流、出國審批、工資待遇、行政獎懲、幹部檔案管理;
4.政治審查;
5.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培訓,幹部崗位職務培訓和各類業務培訓;
6.退(離)休工作和老幹部管理;
7.後備幹部選拔培養;
8.幹部隊伍的管理。
地方黨委協助中央各有關部門黨組(黨委)管理幹部的職責是:
1.對黨政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提出建議,審批黨的關係在地方的黨委會換屆選舉結果;
2.協助做好黨政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工作;
3.協助做好乾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審查工作;
4.協助做好乾部的政治理論學習、培訓和業務培訓;
5.推薦優秀幹部,協助做好乾部交流工作;
6.協助做好老幹部管理工作;
7.協助做好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工作。
三、在幹部管理上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黨委為主的,地方黨委的職責是:
1.黨政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黨委換屆時,審批黨委會候選人及選舉結果;
3.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調動、交流、出國審批、工資待遇、獎懲、幹部檔案管理;
4.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培訓;
5.政治審查;
中央各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協助地方黨委管理幹部的職責是:
1.對黨政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提出建議;
4.指導和規劃本系統幹部崗位職務培訓和各類業務培訓,並會同地方黨委安排落實;
6.協助做好後備幹部選拔培養工作。
四、主管協管雙方可從實際情況出發,經協商後,將某些幹部管理工作委託對方辦理。
五、主管協管雙方要做好乾部考察、考核工作。調整配備領導班子考察干部時,主管方要事先邀請協管方參加,協管方要積極配合,一般不要重複考察。考察干部協管方沒有參加的,主管方在考察後應向協管方通報情況。
六、凡任免調動幹部,主管方須事先徵求協管方意見。徵求意見要正式行文,並附幹部任免呈報表,屬於提拔任用的應附考察材料。一般情況下,協管方應在接到徵求意見函後一個月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復的,可視為沒有意見。
換屆時,主管方應提前兩個月發函徵求協管方意見。
為了減少工作環節,徵求和答覆意見時,中央各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只對省(區、市)黨委或省(區)轄市黨委,省(區、市)黨委和省(區)轄市黨委只對中央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具體工作分別由中央有關部委幹部、人事司(局)和地方黨委組織部(或由地方黨委授權的部門)負責。
幹部任免後,主管方要將任免通知及時抄送協管方。
七、主管協管雙方意見不一致時,不要倉促作出決定,要認真協商,充分聽取和考慮對方意見,在此基礎上由主管方作出決定。向中央備案的,要將協管方的不同意見在備案報告中註明。
八、主管和協管雙方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工作聯絡,互相尊重,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共同做好乾部管理工作。
為了健全和完善幹部雙重管理制度,理順工作關係,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我部1983年10月釋出的《關於改革幹部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精神和幹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現將幹部雙重管理工作中主管與協管雙方職責許可權和任免程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和地方黨委,都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將雙重管理單位的領導幹部職務區別主管、協管,列入管理幹部職務名稱表。
二、在幹部管理上實行雙重管理,以中央各有關部門為主的,中央各有關部門黨組(黨委)的職責是:
1.黨政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黨委換屆時,審批黨委會候選人及黨的關係不在地方和跨省區的單位黨委會選舉結果;
2.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
3.幹部考察、考核、任免、調動、交流、出國審批、工資待遇、行政獎懲、幹部檔案管理;
4.政治審查;
5.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培訓,幹部崗位職務培訓和各類業務培訓;
6.退(離)休工作和老幹部管理;
7.後備幹部選拔培養;
8.幹部隊伍的管理。
地方黨委協助中央各有關部門黨組(黨委)管理幹部的職責是:
1.對黨政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提出建議,審批黨的關係在地方的黨委會換屆選舉結果;
2.協助做好黨政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工作;
3.協助做好乾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審查工作;
4.協助做好乾部的政治理論學習、培訓和業務培訓;
5.推薦優秀幹部,協助做好乾部交流工作;
6.協助做好老幹部管理工作;
7.協助做好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工作。
三、在幹部管理上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黨委為主的,地方黨委的職責是:
1.黨政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黨委換屆時,審批黨委會候選人及選舉結果;
2.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
3.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調動、交流、出國審批、工資待遇、獎懲、幹部檔案管理;
4.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培訓;
5.政治審查;
6.退(離)休工作和老幹部管理;
7.後備幹部選拔培養;
8.幹部隊伍的管理。
中央各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協助地方黨委管理幹部的職責是:
1.對黨政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提出建議;
2.協助做好黨政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工作;
3.協助做好乾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審查工作;
4.指導和規劃本系統幹部崗位職務培訓和各類業務培訓,並會同地方黨委安排落實;
5.推薦優秀幹部,協助做好乾部交流工作;
6.協助做好後備幹部選拔培養工作。
四、主管協管雙方可從實際情況出發,經協商後,將某些幹部管理工作委託對方辦理。
五、主管協管雙方要做好乾部考察、考核工作。調整配備領導班子考察干部時,主管方要事先邀請協管方參加,協管方要積極配合,一般不要重複考察。考察干部協管方沒有參加的,主管方在考察後應向協管方通報情況。
六、凡任免調動幹部,主管方須事先徵求協管方意見。徵求意見要正式行文,並附幹部任免呈報表,屬於提拔任用的應附考察材料。一般情況下,協管方應在接到徵求意見函後一個月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復的,可視為沒有意見。
換屆時,主管方應提前兩個月發函徵求協管方意見。
為了減少工作環節,徵求和答覆意見時,中央各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只對省(區、市)黨委或省(區)轄市黨委,省(區、市)黨委和省(區)轄市黨委只對中央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具體工作分別由中央有關部委幹部、人事司(局)和地方黨委組織部(或由地方黨委授權的部門)負責。
幹部任免後,主管方要將任免通知及時抄送協管方。
七、主管協管雙方意見不一致時,不要倉促作出決定,要認真協商,充分聽取和考慮對方意見,在此基礎上由主管方作出決定。向中央備案的,要將協管方的不同意見在備案報告中註明。
八、主管和協管雙方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工作聯絡,互相尊重,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共同做好乾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