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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9年8月30日透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透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專案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前款所列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專案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專案、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專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專案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專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專案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釋出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公告,應當透過國家指定的報刊、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介釋出。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專案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專案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專案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專案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專案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專案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專案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專案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專案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專案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專案的機械裝置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儲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專案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專案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專案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專案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專案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專案。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專案,也不得將中標專案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專案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專案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專案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專案,可以暫停專案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洩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專案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專案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專案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專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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