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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檔案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檔案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九條 應稅行為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執行。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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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的徵稅範圍的一般規定

      【提示】不含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加工、修配勞務。

      4.提供應稅服務——“營改增”的應稅服務

      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科技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基本印象】

      增值稅的徵收範圍涉及到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環節;

      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的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勞務服務中,“營改增”試點的“2+7”行業繳納增值稅,其他一般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地域界定——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突破基本行為界定的應稅行為:

      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無償、營業性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1)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歸納與提示2】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

      1.交通運輸服務,包含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

      【注意6個問題】

      (1)陸路包括地上、地下運送客貨,包括鐵路運輸和其他陸路運輸;

      (2)計程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計程車的計程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陸路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稅;

      (3)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於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的溼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4)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5)航空運輸企業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屬於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2.郵政業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訊、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注意】郵政匯兌不等於郵政儲蓄。郵政儲蓄銀行的郵政儲蓄業務屬於營業稅金融業的範圍。

      3.部分現代服務包括七項:

      (1)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2)資訊科技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訊網路等技術對資訊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儲存、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資訊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

      (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租賃。

      (6)鑑證諮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鑑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7)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務。

      【注意辨析】

      (1)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屬於研發和技術服務;

      但軟體開發服務、提供積體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援服務屬於資訊科技服務;

      而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網遊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等等屬於文化創意服務。

      (2)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但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屬於文化創意服務。

      (3)有形動產租賃已經“營改增”,但不動產租賃依然繳納營業稅。

      (4)遠洋運輸企業的光租、航空運輸企業的幹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5)代理記賬、翻譯服務按照“諮詢服務”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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