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專利法的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等。
中國《專利法》對不授予專利的客體也作了明確規定。
一、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一)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
法律,是指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或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佈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如用於賭博的裝置、機器,偽造公文、印章、文物的裝置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於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換言之,有些發明創造的目的本身並不違法,但其技術特徵決定了它可以成為違法犯罪的手段時,應具體分析。如電子遊戲機本以娛樂為目的,但也能用於賭博。如專利申請中包含了這方面用途,就應將這方面內容刪掉。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
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不利於中國精神文明建設,不能取得專利權。社會公德可以理解為公眾普遍認為是正當的、並被接受的倫理道德觀念和行為準則。發明創造在客觀上與社會公德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帶有暴力兇殺或者淫穢的圖片或者照片的外觀設計,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三)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給公眾或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會使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受到影響。例如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嚴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如果因為對發明創造的濫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發明創造在產生積極效果的同時存在某種缺點的,例如對人體有某種副作用的藥品,則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二、違法獲取或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5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這就增加了對遺傳資源專利權保護方面的規定。該規定旨在建立一種機制,防止違反中國遺傳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而完成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在實踐中,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本身可能具備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但由於該遺傳資源獲取或利用違反了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仍然不能授予專利權。
中國是批准加入1993年12月29日開始生效的《生物多樣性公約》最早的國家之一。該公約旨在保護遺傳資源和人類生存環境,促進資源的合理研究開發與利用,並保障資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權利。公約明確規定遺傳資源的利用應遵循國家主權、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則,並且專利制度應有助於實現保護遺傳資源的目標。中國既是該公約的成員國,也是一個擁有巨大遺傳資源的國家。對遺傳資源的保護不僅關係到中國生物多樣化,而且關係到中國農業和製藥業的發展,關係到中國對戰略資源的合理規劃與利用。利用專利法修改之際,增加保護遺傳資源的內容,是很有必要的。因此,2008年《專利法》增加了上述規定。這一規定對於防止非法竊取中國遺傳資源進行技術開發並申請專利,保護中國遺傳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三、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是對客觀世界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徵和規律的揭示和認識,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不能授予專利權。但是,將新的發現付諸使用則可能取得專利。如將新發現的元素與其他化學元素或化合物用特殊方法結合起來產生一種新化合物,即是一種可以取得專利的發明。而且,科學發現仍可受專利法以外形式的法律保護,如中國的《自然科學獎勵條例》。
發明和科學發現兩者關係密切。通常,很多發明是建立在科學發現的基礎之上的,進而發明又促進了發現。發明與發現的這種密切關係在化學物質的“用途發明”上表現最為突出,當發現某種化學物質的特殊性質之後,利用這種性質的“用途發明”則應運而生。同時,科學發現與發明之間也具有重要區別。科學發現是揭示自然界本身的存在,而不是從無到有創造以前並不存在的東西。發明則不同,它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
四、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人們進行推理、分析、判斷、記憶等思維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如計算方法、統計方法、速記方法。它不是利用自然規律的過程,不能在工業上使用,因而不是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一項發明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亦即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本身,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例如儀器和裝置的操作說明;計算機的語言及計算規則;計算機程式本身。
五、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這是指確定或消除有生命的人體和動物體病灶及病因的步驟過程。它不能在工業上應用,也不適用於專利保護。從社會人倫的角度考慮,也不允許壟斷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如西醫外科手術的方法、中醫的針灸和脈診方法都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在疾病診斷和治療中所使用的器械、儀器等醫療裝置可以獲得專利權。
診斷方法,是指為識別、研究和確定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病因或病灶狀態的全過程。
治療方法,是指為使有生命的人體、動物體恢復或獲得健康或者減少痛苦,進行阻斷、緩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它包括以治療為目的或者具有治療性質的各種方法。預防疾病或免疫的方法視為治療方法。
六、動物和植物品種
這種發明是針對動物和植物品種本身而言的。對於動物、植物品種的發明是否授予專利,目前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授予專利。美國、法國等國授予植物品種以發明專利,匈牙利等國授予動物品種以專利。二是不授予發明專利。這是多數國家的做法。從國際趨勢看,動植物品種發明專利有可能從專利法中分離出來,賦予特別法的保護。1961年簽訂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就規定,各成員國應以特別證書或專利的方式對植物培育者給予保護。
中國專利法規定對動物和植物品種不給予專利保護。但是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與一般的方法發明一樣可以取得專利。這裡的生產方法,即生物方法以外的方法。此外,微生物不屬於動物或植物範疇,微生物方法也不是生物方法。微生物品種以及微生物方法可以依照中國專利法給予保護。
中國專利法不保護動植物品種,並不意味著動植物品種不受其他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為有效保護植物品種,中國已制定實施了一系列鼓勵植物新品種開發、應用的法規、規章,如《種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等。特別是1997年頒佈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這對於建立中國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七、原子核變換方法和用該方法獲得的物質
原子核變換方法是指使一個或幾個原子核經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個或幾個新原子核的過程、步驟。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是指用核裂變或核聚變的方法獲得的元素或化合物。對這類物質的發明,除極少數國家外,大多數國家都不授予專利權。這主要是因為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關係到國家的國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為單位或私人壟斷,所以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為實現核變換方法的各種裝置、儀器及其部件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為實現原子核變換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電子行波加速法、電子駐波加速法等因其不屬於原子核變換方法,屬於可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客體,可以被授予專利權。
八、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專利法》第25條第6項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與該法第23條第1款、第2款增加外觀設計絕對新穎性標準和創造性標準一樣,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促進外觀設計的創新。近年來,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和授權數量增長迅速,但其中也不乏僅涉及主要起標識作用的、以瓶貼和平面包裝為主要特色的圖案設計,屬於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這類設計固然有一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但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本質不夠協調,需要透過立法修改引導外觀設計的創造者重視對產品本身外觀的創新活動,以提高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另外,將瓶貼和平面包裝為主要特色的圖案設計申請專利,容易產生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權、著作權的衝突。[2]基於這些考慮,2008年《專利法》作出了上述修改。可以預料,這一修改有利於鼓勵設計人對產品本身的外觀設計創新,提高外觀設計創新水平。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等。
中國《專利法》對不授予專利的客體也作了明確規定。
一、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一)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
法律,是指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或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佈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如用於賭博的裝置、機器,偽造公文、印章、文物的裝置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於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換言之,有些發明創造的目的本身並不違法,但其技術特徵決定了它可以成為違法犯罪的手段時,應具體分析。如電子遊戲機本以娛樂為目的,但也能用於賭博。如專利申請中包含了這方面用途,就應將這方面內容刪掉。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
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不利於中國精神文明建設,不能取得專利權。社會公德可以理解為公眾普遍認為是正當的、並被接受的倫理道德觀念和行為準則。發明創造在客觀上與社會公德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帶有暴力兇殺或者淫穢的圖片或者照片的外觀設計,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三)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給公眾或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會使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受到影響。例如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嚴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如果因為對發明創造的濫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發明創造在產生積極效果的同時存在某種缺點的,例如對人體有某種副作用的藥品,則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二、違法獲取或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5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這就增加了對遺傳資源專利權保護方面的規定。該規定旨在建立一種機制,防止違反中國遺傳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而完成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在實踐中,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本身可能具備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但由於該遺傳資源獲取或利用違反了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仍然不能授予專利權。
中國是批准加入1993年12月29日開始生效的《生物多樣性公約》最早的國家之一。該公約旨在保護遺傳資源和人類生存環境,促進資源的合理研究開發與利用,並保障資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權利。公約明確規定遺傳資源的利用應遵循國家主權、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則,並且專利制度應有助於實現保護遺傳資源的目標。中國既是該公約的成員國,也是一個擁有巨大遺傳資源的國家。對遺傳資源的保護不僅關係到中國生物多樣化,而且關係到中國農業和製藥業的發展,關係到中國對戰略資源的合理規劃與利用。利用專利法修改之際,增加保護遺傳資源的內容,是很有必要的。因此,2008年《專利法》增加了上述規定。這一規定對於防止非法竊取中國遺傳資源進行技術開發並申請專利,保護中國遺傳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三、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是對客觀世界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徵和規律的揭示和認識,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不能授予專利權。但是,將新的發現付諸使用則可能取得專利。如將新發現的元素與其他化學元素或化合物用特殊方法結合起來產生一種新化合物,即是一種可以取得專利的發明。而且,科學發現仍可受專利法以外形式的法律保護,如中國的《自然科學獎勵條例》。
發明和科學發現兩者關係密切。通常,很多發明是建立在科學發現的基礎之上的,進而發明又促進了發現。發明與發現的這種密切關係在化學物質的“用途發明”上表現最為突出,當發現某種化學物質的特殊性質之後,利用這種性質的“用途發明”則應運而生。同時,科學發現與發明之間也具有重要區別。科學發現是揭示自然界本身的存在,而不是從無到有創造以前並不存在的東西。發明則不同,它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
四、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人們進行推理、分析、判斷、記憶等思維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如計算方法、統計方法、速記方法。它不是利用自然規律的過程,不能在工業上使用,因而不是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一項發明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亦即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本身,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例如儀器和裝置的操作說明;計算機的語言及計算規則;計算機程式本身。
五、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這是指確定或消除有生命的人體和動物體病灶及病因的步驟過程。它不能在工業上應用,也不適用於專利保護。從社會人倫的角度考慮,也不允許壟斷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如西醫外科手術的方法、中醫的針灸和脈診方法都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在疾病診斷和治療中所使用的器械、儀器等醫療裝置可以獲得專利權。
診斷方法,是指為識別、研究和確定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病因或病灶狀態的全過程。
治療方法,是指為使有生命的人體、動物體恢復或獲得健康或者減少痛苦,進行阻斷、緩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它包括以治療為目的或者具有治療性質的各種方法。預防疾病或免疫的方法視為治療方法。
六、動物和植物品種
這種發明是針對動物和植物品種本身而言的。對於動物、植物品種的發明是否授予專利,目前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授予專利。美國、法國等國授予植物品種以發明專利,匈牙利等國授予動物品種以專利。二是不授予發明專利。這是多數國家的做法。從國際趨勢看,動植物品種發明專利有可能從專利法中分離出來,賦予特別法的保護。1961年簽訂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就規定,各成員國應以特別證書或專利的方式對植物培育者給予保護。
中國專利法規定對動物和植物品種不給予專利保護。但是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與一般的方法發明一樣可以取得專利。這裡的生產方法,即生物方法以外的方法。此外,微生物不屬於動物或植物範疇,微生物方法也不是生物方法。微生物品種以及微生物方法可以依照中國專利法給予保護。
中國專利法不保護動植物品種,並不意味著動植物品種不受其他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為有效保護植物品種,中國已制定實施了一系列鼓勵植物新品種開發、應用的法規、規章,如《種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等。特別是1997年頒佈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這對於建立中國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七、原子核變換方法和用該方法獲得的物質
原子核變換方法是指使一個或幾個原子核經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個或幾個新原子核的過程、步驟。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是指用核裂變或核聚變的方法獲得的元素或化合物。對這類物質的發明,除極少數國家外,大多數國家都不授予專利權。這主要是因為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關係到國家的國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為單位或私人壟斷,所以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為實現核變換方法的各種裝置、儀器及其部件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為實現原子核變換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電子行波加速法、電子駐波加速法等因其不屬於原子核變換方法,屬於可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客體,可以被授予專利權。
八、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專利法》第25條第6項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與該法第23條第1款、第2款增加外觀設計絕對新穎性標準和創造性標準一樣,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促進外觀設計的創新。近年來,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和授權數量增長迅速,但其中也不乏僅涉及主要起標識作用的、以瓶貼和平面包裝為主要特色的圖案設計,屬於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這類設計固然有一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但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本質不夠協調,需要透過立法修改引導外觀設計的創造者重視對產品本身外觀的創新活動,以提高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另外,將瓶貼和平面包裝為主要特色的圖案設計申請專利,容易產生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權、著作權的衝突。[2]基於這些考慮,2008年《專利法》作出了上述修改。可以預料,這一修改有利於鼓勵設計人對產品本身的外觀設計創新,提高外觀設計創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