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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森林

    1 城鎮燃氣(應按基準氣分類)的發熱量和組分的波動應符合城鎮燃氣互換的要求;

    2 城鎮燃氣偏離基準氣的波動範圍宜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城市燃氣分類》GB/T13611 的規定採用,並應適當留有餘地。

    3.2.2 採用不同種類的燃氣除應符合第3.2.1條外,還應分別符合下列第1~4款的規定。

    1 天然氣的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天然氣發熱量、總硫和硫化氫含量、水露點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天然氣》GB17820的一類氣或二類氣的規定;

    2)在天然氣交接點的壓力和溫度條件下:

    天然氣的烴露點應比最低環境溫度低5℃;

    天然氣中不應有固態、液態或膠狀物質。

    2 液化石油氣質量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油氣田液化石油氣》GB9052.1或《液化石油氣》GB 11174 的規定;

    3 人工煤氣質量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工煤氣》GB13612 的規定;

    4 液化石油氣與空氣的混合氣做主氣源時,液化石油氣的體積分數應高於其爆炸上限的2 倍,且混合氣的露點溫度應低於管道外壁溫度5℃。硫化氫含量不應大於20mg/m³。

    3.2.3 城鎮燃氣應具有可以察覺的臭味,燃氣中加臭劑的最小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毒燃氣洩漏到空氣中,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應能察覺;

    2 有毒燃氣洩漏到空氣中,達到對人體允許的有害濃度時,應能察覺;

    對於以一氧化碳為有毒成分的燃氣,空氣中一氧化碳含量達到0.02%(體積分數)時,應能察覺。

    3.2.4 城鎮燃氣加臭劑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加臭劑和燃氣混合在一起後應具有特殊的臭味;

    2 加臭劑不應對人體、管道或與其接觸的材料有害;

    3 加臭劑的燃燒產物不應對人體呼吸有害,並不應腐蝕或傷害與此燃燒產物經常接觸的材料;

    4 加臭劑溶解於水的程度不應大於2.5%(質量分數);

    5 加臭劑應有在空氣中應能察覺的加臭劑含量指標。

  • 2 # 使用者5648398747528

    (1)熱值高城鎮燃氣應儘量選擇熱值較高的氣源。燃氣熱值過低,輸配系統的投資和金屬耗量就會增加。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才容許使用熱值較低的燃氣作為城鎮氣源。根據規範燃氣低熱值一般應大於14.7MJ/m3。當小城鎮採用人工燃氣做氣源時,燃氣的熱值可適當降低,但不應低於11.7MJ/m3。


    (2)毒性小為防止燃氣洩露引起中毒,確保用氣安全,城鎮燃氣中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成分的含量必須控制。


    (3)雜質少城鎮燃氣供應中,常常由於燃氣中的雜質及有害成分影響燃氣的安全供應。雜質可引起燃氣系統的裝置故障、儀表失靈、管道阻塞、燃具不能正常使用,甚至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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