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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評說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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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灘塗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灘塗,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口、東海和杭州灣沿岸以及島嶼四周的灘塗。現有港區以及國家和本市確定的規劃港區除外。
本條例所稱開發利用灘塗,是指灘塗的促淤、圈圍、利用和保護。
第三條 本市灘塗屬國家所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佔用灘塗。
第四條 開發利用灘塗應當根據本市城鄉建設需要,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的原則。
本市鼓勵和支援國內外投資者開發利用灘塗,誰投資誰受益。
本市依法保護開發利用灘塗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和濱江沿海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促進灘塗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簡稱市水利局)是本市開發利用灘塗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上海市灘塗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灘塗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開發利用灘塗的管理工作。
濱江沿海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灘塗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水利局的領導。
本市城市規劃、房屋土地、港務、航道、海監、海洋、環境保護、財政、物價、農業、漁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 本市開發利用灘塗總體規劃由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開發利用灘塗規劃應當與航道、港口、環境保護、土地利用、海洋開發等專業規劃相協調。灘塗的圈圍規劃線不得超過駁岸規劃線。
第八條 促淤工程應當根據本市開發利用灘塗總體規劃,結合長江口、杭州灣的整治規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方式,籌集開發利用灘塗資金。
開發利用灘塗資金來源主要有:
(一)土地墾複基金;
(二)灘塗使用費;
(三)國家和本市的財政撥款;
(四)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
前款資金應當用於開發利用灘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條 開發利用灘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開發利用灘塗總體規劃;
(二)灘勢穩定或者灘塗處淤漲狀態;
(三)對周圍地區的生態環境、水產資源、航道、河勢、防汛工程設施等無不利影響。
第十一條 本市開發利用灘塗,實行許可證制度。
開發利用灘塗的專案在八十公頃以下(含八十公頃)的,向灘塗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開發利用灘塗在八十公頃以上的,向市灘塗管理處提出申請。申請應當說明開發利用專案的用途、範圍、使用方式及其開發利用期限等。
第十二條 市灘塗管理處或者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開發利用灘塗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水利局審批。
市水利局應當自收到市灘塗管理處或者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市水利局在作出審批決定之前,應當徵詢市級相關部門的意見;其中由市灘塗管理處初審的專案,市水利局在作出審批決定之前,還應當徵求灘塗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批准開發利用灘塗的,由市水利局核發《灘塗開發利用許可證》,確認其灘塗使用權;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者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開發利用灘塗後,需要改變開發利用專案的用途、範圍、使用方式及其開發利用期限的,應當按照原申報程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開發利用灘塗後,需要轉讓灘塗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原申報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促淤和圈圍灘塗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程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十五條 灘塗圈圍工程竣工後,市水利局應當組織市城市規劃、房屋土地和灘塗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進行工程驗收。
工程不符合規定標準的,開發利用灘塗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返工重建。返工重建的經費,由開發利用灘塗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 圈圍灘塗形成的土地屬國家所有。
圈圍灘塗工程竣工驗收後,開發利用灘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和《灘塗開發利用許可證》,向市或者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本市圈圍灘塗形成土地的使用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經批准開發利用灘塗的單位或者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圈圍灘塗形成土地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法律允許的其他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圈圍灘塗用於農業生產及其關鍵性配套設施建設的,由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在經濟上給予補助;
(三)圈圍灘塗用於農業生產,按照國家規定的年限免徵農業稅;
(四)圈圍灘塗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經市水利局批准,予以減免灘塗使用費。
第十八條 在灘塗上從事養殖、捕撈作業,鋪設海底電纜、管道,衝灘拆船以及搭建房屋、棚舍的,不得影響防汛安全。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開發利用灘塗時,未經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除已失去功能的護灘、保岸、促淤工程設施;
(二)在灘塗上割青、放牧;
(三)在灘塗設定或者擴大排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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灘塗地也是國有土地資源,歸所屬地集體所有制機構管理,使用開發需經集體研究討論透過並經過科學合理的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