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知你是何時上大學的,僅查詢到以下資料《河北省關於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 8、關於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注意以下四點:(1)一九七○年以前因工作需要選送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在學習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發原工資的,屬進修性質,其學習期間計算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學習期間凡是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2)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國家正式職工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習,不論是普通班,還是進修班,也不論是帶原工資,還是領取生活費或人民助學金,其學習期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3)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入學的民辦教師、鄉村醫生、知識青年,其上學期間是否計算連續工齡的問題,要區別對待,民辦教師、鄉村醫生因入學前不是國家正式職工,上學期間不能計算連續工齡,下鄉知青插隊期間是按正式職工對待的,因此,下鄉知青在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間入學的,其上學期間計算連續工齡,這是個特殊問題,其他人員不能互相攀比。(4)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在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其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但是,在這個期間,由於工作需要,經組織選送或經組織批准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國家正式職工,在學習期間,工資如由原單位照發,並享受原單位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其學習期間和入學前後沒有間斷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以下是查詢到的其他資料,有點久遠。 1、入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學習
優秀工農幹部和產業工人,離職人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學習
的,在學習期間,其原有的軍齡、工齡應連續計算。
職工離職在工農速成中學的學習期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政務院關於舉辦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的指示》1950年12月14日
2、經組織批准進入高等學校學習
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畢業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在高等學校學習期間一般不計算為工作年限。但個別參加工作時間很久的(如抗日戰爭時期及以前參加工作)和因所在部門工作需要,保送深造並且帶職、帶薪學習的學習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
《國務院人事局關於工作人員進人高等學校學習是否計算工作年限的覆函》(57)華人事字第906號 1957年6月12日
3、 入黨校、幹部學校、技工學校、各種訓練班和大中專學 校學習
職工經組織上調到上級機關舉辦的黨校、幹部學校、技工學校或政治.文化、業務訓練班在職學習時,在學習期間由原企業支付工資的,學習期間計算本企業(連續)工齡;如果是學習期間不由原企業領取工資,只享受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計算本企業(連續)工齡,學習前後的本企業(連續)工齡合併計算。
職工離開企業參加中等技術學校或一般大、中學校學習時。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學習前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
經勞動部門介紹或調配到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或復員軍人,其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學習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各技工學校在社會上招來的工人、青年、學生或經勞動部門介紹來的失業工人,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學期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併計算。
《全國總工會關於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單位的職工調到學校.訓練班學習期間的工齡和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58)保險字第342號 1958年5月30日
4、 本人申請考人高、中專學習
對職工本人申請,組織同意報考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學習期間不應計算工齡;技工學校畢業生參加工作以後,其在校學習期間也不應計算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61)中勞薪字第78號 1961年8月14日
5、 革命軍人復員,退伍後考人各類學校學習革命軍人復員、退伍後,再考入各類學校學習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原在部隊時的軍齡,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復關於調幹生的解釋及工齡計算問題》(62)中勞薪字第292號 1962年10月13日
6、 畢業調幹生自找工作
調幹學生畢業後,不服從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學前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如因 病退學自行就業的;其入學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 續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復關於凋於學生畢業後不服從分配的工齡計算問題》(62)中勞薪字第286號節 1962年10月15日
7、 參加新生公學學習
解放初期在新生公學學習;學習後由組織分配了工作的,他們在新生公學的學習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學習後被清洗或判處徒刑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
《內務部關於新上公學學習期間是否計算工作年限問題的覆函》(65) 內人工字第66號 1965年4月21日
8、1966年、1967年、1968年大專畢業生
1966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1967年9月1日起計算參加工作時間。
1967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1968年7月起計算參加工作時間。
1968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1968年12月起計算參加工作時間。
摘自中發(67)290號通知、中發(68) 92號通知、中發158號通知
9、半工半讀學校學員
半工半讀學校的學員,半工半讀的時間不應計算工齡.但如以作工為主,可按工作日計算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半工半讀的時間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覆函》(67)中勞薪字第94號 1967年8月12日
10、上海船舶學校學生
國防部第七研究院上海船舶設計學校學生,無軍籍以及不是屬於在職職工帶原薪上學學習的,不應計算為軍齡、工齡,應從分配報到開始工作之日起計算工 齡。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在上海船舶學校學習期間是否計算為工齡問題的覆函》(77)勞薪字168號 1977年11月18日
11、滑翔學校學員
滑翔學校學習的學員,在校學習 期 間,不應計算為工齡。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滑翔學校學員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78)勞薪字96號 1978年12月16日
12、在職工高等院校學習
在職工高等院校全脫產、半脫產學習的職工,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發給工資的,學習期間工齡連續計算;但其中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井下等特殊工種工作的職工,在學習期間的工齡不能折算。
《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高等院校脫產、半脫產學 習的學員工資福利等待遇的暫行規定》(一)、(二)條(79)教工農字021號 (79)勞總薪字176號1979年12月 1日
13、大專畢業生考取研究生
高等學校畢業後考取的研究 生,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分配工作報到之日起計算。
《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關於研究生在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的覆函》(80)民人字第171號 1980年2月8日…………………(見選編579頁)
14、精簡復學學生
1962年國民經濟調整時。把學生精簡下放,事後又收回復學,造成延長學習年限,推延分配。這些學生參加工作的時間從1968年2月發工資時起計算。
《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1962年延長學習年限學生畢業分配問題》(80)教計字120號 1980年3月28日
15、文化大革命前從高等學校在校生中抽調出來工作,後又復學者,他們的畢業時間應按復學後實際畢業時間計算。
《教育部關於提前抽調的高等學校學生復學後畢業時間計算問題》(80)教計字 144號 1980年 4月 18日
16、1970年至1979年入大、中專學習的國家職工
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或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照發原工資的,學習期間及調派學習前後的連續工齡合併計算。離職考人各類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學習前後的連續工齡合併計算。
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學習期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1979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原國家計委勞動局(72)計勞業宇35號文及國家勞動總局(77)勞新字137號文規定的職工在校學習期間計算工作年限的辦法,只適用於那兩次調整工資,不得作為計算職工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依據。
《教育部關於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80)教計字279號 1980年7月19日
17、自費留學
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5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5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工齡。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2年以上工齡的,在批准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可按上述辦法辦理。
《國務院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第五條》國發(1984) 185號 1984年12月26日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檔案執行,即:“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其學習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檔案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檔案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工齡計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檔案執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對何為“國家職工”,省教育局、勞動局1980年8月12日發出的冀教政字[80]158號、[80]冀勞險字第25號文曾作過一個規定,即:係指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幹部和固定工(包括學徒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建設兵團的正式職工)。這就把臨時工排除在外了。
但對下鄉知青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81]勞險字4號檔案規定,1979年以後進入中專和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在學習期間也不計算工齡。
4、關於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規定:1、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齡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即: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的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執行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現行規定,非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如應屆大學畢業生等),學習期間仍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該規定從1990年1月起開始執行。過去與工齡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5、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檔案《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工齡。
這一檔案還規定,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准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 按自費留學的辦法計算。
因不知你是何時上大學的,僅查詢到以下資料《河北省關於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 8、關於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注意以下四點:(1)一九七○年以前因工作需要選送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在學習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發原工資的,屬進修性質,其學習期間計算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學習期間凡是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2)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國家正式職工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習,不論是普通班,還是進修班,也不論是帶原工資,還是領取生活費或人民助學金,其學習期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3)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入學的民辦教師、鄉村醫生、知識青年,其上學期間是否計算連續工齡的問題,要區別對待,民辦教師、鄉村醫生因入學前不是國家正式職工,上學期間不能計算連續工齡,下鄉知青插隊期間是按正式職工對待的,因此,下鄉知青在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間入學的,其上學期間計算連續工齡,這是個特殊問題,其他人員不能互相攀比。(4)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在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其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但是,在這個期間,由於工作需要,經組織選送或經組織批准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國家正式職工,在學習期間,工資如由原單位照發,並享受原單位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其學習期間和入學前後沒有間斷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以下是查詢到的其他資料,有點久遠。 1、入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學習
優秀工農幹部和產業工人,離職人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學習
的,在學習期間,其原有的軍齡、工齡應連續計算。
職工離職在工農速成中學的學習期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政務院關於舉辦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的指示》1950年12月14日
2、經組織批准進入高等學校學習
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畢業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在高等學校學習期間一般不計算為工作年限。但個別參加工作時間很久的(如抗日戰爭時期及以前參加工作)和因所在部門工作需要,保送深造並且帶職、帶薪學習的學習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
《國務院人事局關於工作人員進人高等學校學習是否計算工作年限的覆函》(57)華人事字第906號 1957年6月12日
3、 入黨校、幹部學校、技工學校、各種訓練班和大中專學 校學習
職工經組織上調到上級機關舉辦的黨校、幹部學校、技工學校或政治.文化、業務訓練班在職學習時,在學習期間由原企業支付工資的,學習期間計算本企業(連續)工齡;如果是學習期間不由原企業領取工資,只享受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計算本企業(連續)工齡,學習前後的本企業(連續)工齡合併計算。
職工離開企業參加中等技術學校或一般大、中學校學習時。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學習前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
經勞動部門介紹或調配到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或復員軍人,其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學習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各技工學校在社會上招來的工人、青年、學生或經勞動部門介紹來的失業工人,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學期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併計算。
《全國總工會關於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單位的職工調到學校.訓練班學習期間的工齡和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58)保險字第342號 1958年5月30日
4、 本人申請考人高、中專學習
對職工本人申請,組織同意報考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學習期間不應計算工齡;技工學校畢業生參加工作以後,其在校學習期間也不應計算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61)中勞薪字第78號 1961年8月14日
5、 革命軍人復員,退伍後考人各類學校學習革命軍人復員、退伍後,再考入各類學校學習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原在部隊時的軍齡,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復關於調幹生的解釋及工齡計算問題》(62)中勞薪字第292號 1962年10月13日
6、 畢業調幹生自找工作
調幹學生畢業後,不服從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學前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如因 病退學自行就業的;其入學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 續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復關於凋於學生畢業後不服從分配的工齡計算問題》(62)中勞薪字第286號節 1962年10月15日
7、 參加新生公學學習
解放初期在新生公學學習;學習後由組織分配了工作的,他們在新生公學的學習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學習後被清洗或判處徒刑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
《內務部關於新上公學學習期間是否計算工作年限問題的覆函》(65) 內人工字第66號 1965年4月21日
8、1966年、1967年、1968年大專畢業生
1966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1967年9月1日起計算參加工作時間。
1967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1968年7月起計算參加工作時間。
1968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1968年12月起計算參加工作時間。
摘自中發(67)290號通知、中發(68) 92號通知、中發158號通知
9、半工半讀學校學員
半工半讀學校的學員,半工半讀的時間不應計算工齡.但如以作工為主,可按工作日計算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半工半讀的時間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覆函》(67)中勞薪字第94號 1967年8月12日
10、上海船舶學校學生
國防部第七研究院上海船舶設計學校學生,無軍籍以及不是屬於在職職工帶原薪上學學習的,不應計算為軍齡、工齡,應從分配報到開始工作之日起計算工 齡。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在上海船舶學校學習期間是否計算為工齡問題的覆函》(77)勞薪字168號 1977年11月18日
11、滑翔學校學員
滑翔學校學習的學員,在校學習 期 間,不應計算為工齡。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滑翔學校學員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78)勞薪字96號 1978年12月16日
12、在職工高等院校學習
在職工高等院校全脫產、半脫產學習的職工,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發給工資的,學習期間工齡連續計算;但其中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井下等特殊工種工作的職工,在學習期間的工齡不能折算。
《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高等院校脫產、半脫產學 習的學員工資福利等待遇的暫行規定》(一)、(二)條(79)教工農字021號 (79)勞總薪字176號1979年12月 1日
13、大專畢業生考取研究生
高等學校畢業後考取的研究 生,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分配工作報到之日起計算。
《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關於研究生在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的覆函》(80)民人字第171號 1980年2月8日…………………(見選編579頁)
14、精簡復學學生
1962年國民經濟調整時。把學生精簡下放,事後又收回復學,造成延長學習年限,推延分配。這些學生參加工作的時間從1968年2月發工資時起計算。
《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1962年延長學習年限學生畢業分配問題》(80)教計字120號 1980年3月28日
15、文化大革命前從高等學校在校生中抽調出來工作,後又復學者,他們的畢業時間應按復學後實際畢業時間計算。
《教育部關於提前抽調的高等學校學生復學後畢業時間計算問題》(80)教計字 144號 1980年 4月 18日
16、1970年至1979年入大、中專學習的國家職工
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或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照發原工資的,學習期間及調派學習前後的連續工齡合併計算。離職考人各類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學習前後的連續工齡合併計算。
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學習期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1979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原國家計委勞動局(72)計勞業宇35號文及國家勞動總局(77)勞新字137號文規定的職工在校學習期間計算工作年限的辦法,只適用於那兩次調整工資,不得作為計算職工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依據。
《教育部關於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80)教計字279號 1980年7月19日
17、自費留學
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5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5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工齡。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2年以上工齡的,在批准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可按上述辦法辦理。
《國務院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第五條》國發(1984) 185號 1984年12月26日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檔案執行,即:“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其學習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檔案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檔案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工齡計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檔案執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對何為“國家職工”,省教育局、勞動局1980年8月12日發出的冀教政字[80]158號、[80]冀勞險字第25號文曾作過一個規定,即:係指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幹部和固定工(包括學徒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建設兵團的正式職工)。這就把臨時工排除在外了。
但對下鄉知青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81]勞險字4號檔案規定,1979年以後進入中專和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在學習期間也不計算工齡。
4、關於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規定:1、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齡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即: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的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執行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現行規定,非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如應屆大學畢業生等),學習期間仍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該規定從1990年1月起開始執行。過去與工齡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5、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檔案《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工齡。
這一檔案還規定,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准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 按自費留學的辦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