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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這裡先糾正兩個觀點:

    女婿不贍養岳父母不違法,與《民法典》沒什麼關係。不要把女兒“另眼看待”,沒有什麼怎麼辦不怎麼辦的,兒、女對父母同樣有贍養義務。如果對女兒“另眼看待”,也別指望著女兒“坦誠相待”。養老不是隻靠男的,很多家庭中女兒、兒媳,比兒子、女婿還要靠譜。

    中國《民法典》沒有明確提出女婿不需贍養岳父母(兒媳對公婆同理),只不過話是“正”著說的: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而且從導向、鼓勵孝道文化上來講,也不可能明確寫明:女婿無須贍養岳父母。

    在中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有這樣一句明確提及:“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也就是說,對於獨生女的家庭,女婿需要協助妻子(女兒),對岳父母進行贍養。這句話其實表達了兩個意思:

    女兒是父母的贍養人,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女婿沒有對岳父母的直接贍養義務,但必須要協助女兒。因為從夫妻關係角度,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義務。

    因此,從義務關係角度是這樣一個邏輯:女婿有義務幫著女兒贍養岳父母。

    那麼,只有一個女兒的家庭,父母怎麼養老?其實答案很簡單:好好對待女兒,處理好與女兒、女婿的家庭關係。正確看待此問題的角度應該是:

    感覺在題主的思維中有男女之別。如果有,建議扔掉。唯一靠譜的因素是家庭關係,而不是性別。不要過多的把贍養放到法律層面去考慮。與其探討誰有義務、誰沒義務的問題,不如把精力、心思花在真正該花的地方——讓有血親、姻親關係的“一家人”,成為真正的一家人。

    對待女兒、兒子,女婿、兒媳,都是同樣的道理和建議。

  • 2 # 中年老劉聊財經

    特殊時代背景下,不少家庭都是單女戶或者雙女戶,倘若“女婿不贍養岳父母不違法”,那麼對養老確實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或弊端,不排除有些女婿以此為藉口堂而皇之的不給岳父母養老。

    01,《民法典》是否確有“女婿不贍養岳父母不違法”的規定?

    《民法典》第26條中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由此條規定可見,雖然《民法典》並未直接規定女婿不贍養岳父母不違法,但規定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的是“成年子女”,又鑑於“子女”的法定範疇僅限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繼子女,女婿或者兒媳並不在法定子女範圍之內,鑑於與岳父母或公婆因不存在直接的親屬關係,所以法律層面上女婿不養老並不違法。

    02,這一間接的規定是否完全將女婿排除在贍養義務人範圍了呢?

    其實並不是,雖然說女婿或兒媳對對方父母不贍養不違法,但從其他其他角度而言,對其贍養義務又有約束:

    比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中明文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見女婿對岳父母有“協助”贍養的義務;其實這一點與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特定情況下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贍養義務的規定如出一轍,並非子女是老人的唯一贍養義務人,只是首要贍養人罷了;

    再比如,在女婿對岳父母不贍養不違法的同時,女婿也不是岳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除非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可能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從遺產繼承的角度講,這是一個約束,在妻子已去世的情況下,只有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女婿才有繼承權,否則就無從談起。

    第三,從對等的角度講,既然女婿不贍養岳父母不違法,那麼兒媳不贍養公婆也不違法。這個時候女婿恐怕就要“三思”了,畢竟“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倘若不贍養岳父母,那麼兒媳會怎樣對待公婆?答案一目瞭然。

    最後,從公序良俗的角度講,中華傳統美德提倡、引導以家庭為單位對己方和對方父母進行贍養,這是幾千年來不變的傳統美德。有時候對於有些問題,道德層面的約束比法律層面的約束還要強一些,女婿一味對岳父母不管不顧是要遭受道德譴責的,這一點要想清楚。

    綜上四個方面,儘管法律層面上女婿對岳父母確實不負贍養義務,不贍養岳父母也不會承擔法律責任。但現實中幾乎不可行,除非他完全不考慮以上4個層面的問題。

    03,即便女婿不養老,作為獨生子女的女兒,其贍養義務也責無旁貸

    我們華人的傳統觀念是“養兒防老”,似乎只有兒子才應該承擔父母的養老問題。其實不然,這純粹是一種誤讀,無論是“子”還是“女”,在養老問題上負有的義務都是對等的。

    正如上文所說的“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一樣,在養老問題上不應該在性別上予以區分,女兒同樣負有贍養義務。

    無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不具有任何前置條件的, 都應當依法履行,這是《憲法》層面的基本規定。

    由此可見,即便個別女婿可能真以“不贍養,不違法”為藉口拒絕養老,但他是否養老是他的事。但作為女兒,應當承擔起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自己是女性就規避贍養義務,子、女在贍養義務上充當的角色其實一樣的,不存在任何差別。

    在此基礎上也就不存在“只有一個女兒的家庭,父母如何養老”的問題了,倘若女兒也拒絕贍養,那麼父母完全可以依據《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追究女兒的責任。

    綜上所述,鑑於女婿與岳父母直接不存在直接的親屬關係,也不屬於“法定子女”範疇中的一員,他不養老確實不存在違法的情況,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從道德層面而言,恐怕要自己衡量一下不贍養岳父母會引發的道德譴責。

    再就是無論老人有多少子女,所有子女在贍養義務方面的責任和地位都是等同的,不存在性別上區分和差異;即便女婿不養老,女兒也應依法盡到贍養義務,這是法律法規層面的硬性規定。

  • 3 # 沉著青山Kr

    又是那個磚家說的,女婿不養岳父母不違法,象我們這一輩就生一個孩子比如就一個女兒我們誰來養,老祖宗傳下來的晚輩必須扶養老一輩到你這給改了,太說不過去了

  • 4 # 鄉村閒者

    從法律上講女婿和兒媳與岳父岳母和公婆不存在血緣關係,就不存在贍養義務和繼承權,也就是父母與子女才有撫養義務和繼承權利。

    但是夫妻之間的財產,按法律應該是是共同的,那麼又怎樣來行使義務和權利,從而導致家庭矛盾,影響夫妻關係。

    應該是:只要是在婚姻存續之間,就有連帶權利和義務,這樣才能增強責任感,才合符傳統美德,公序良俗,才有利於家庭團結,才合符尊老愛幼之理,達到加深親情,減少雙方父母老有所憂。

  • 5 # 藍天白雲33035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能僅僅透過法律的層面去規範,許多事情需要用道德的理念去約束。作為子女,贍養老人是天經地義的義務,女婿可以不贍養岳父母,同樣,是不是兒媳可以不贍養公婆呢?尤其是獨生子女家庭,更是面臨著這樣的問題,法律規定是為了規範“不道德”的行為,更多的人都是履行道德義務的。

  • 6 # 端莊海燕PK

    `女婿有法典借口不贍養岳父岳母,但他妻子有贍養父母義務,如果女婿婿阻止,或不同意自己妻子贍養岳父岳母,法典就應以情節輕重維護其妻子權利。女婿在法典中有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在夫妻關係中有協調妻子贍養岳父岳母的道德觀念,也有維護自身家庭合理利益的權利,但不應有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因為父母有養育子女之恩,而岳父岳母沒有養育女婿之恩。不然岳父岳母有子也有女,而女婿有父母,也有岳父岳母,都由女婿義務贍養,岳父岳母的兒子就有推委或逃脫責任的理由。

  • 7 # 松84937162

    因為岳父母沒有撫養女婿,所以女婿沒有義務贍養岳父母,女婿孝敬岳父母是看在夫妻情份上。

    同樣兒媳婦也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兒媳婦孝敬公婆也是看在夫妻情份上。

  • 8 # 風如鐵

    這種問題其實就是企圖割裂了家庭。

    女婿自然沒有義務贍養岳父岳母,同樣,兒媳也沒有義務贍養公婆。這是公俗良序。

    但這並不影響兒女各自贍養父母。

    提出這種問題的人或者有這種想法的人,企圖割裂家庭,責任“外包”。但這不現實,也違背公俗良序。

    家庭關係本就有四條線:

    夫妻、婆媳(公公)、翁婿(含丈母孃)、親家。

    法律的意境是,不能把贍養義務,外延到非血脈之外的非直系親屬身上。但法律同時規定夫妻雙方不能阻礙對方盡贍養義務。

    說得直白點:夫妻雙方贍養各自的父母屬於家庭正常開銷,不得納入夫妻財產分配範疇。

    答案是,這個問題無解。

    法律和公俗良序能夠做的就是”夫妻雙方無權阻止對方贍養父母,並規定贍養費不能成為夫妻財產分配範疇”。

    但人生無常,企圖把責任“外包”卻是不可能的。

    我們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祈禱不要“白髮人送黑髮人”。和每個人都要保留自己後半生的“生活必須”。

  • 9 # 友善圓圓

    民法典應改,理由:女婿主外,女兒主內一分不收,無錢。獨生就一個女人怎麼辦?女婿沒有法定義務養外父母,那外父母等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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