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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問答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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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齊東晏子
買的宅基地可不可以確權,取決於買賣是否合法。合法落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在農村宅基地確權中,都是可以進行確權的。而買賣合法不合法,取決於買房人的身份和房子本身是合是合法住房。
我們知道,買賣住房,必須首先保障產權清晰,房子沒有糾紛,屬於合法建築。如果房子本身是違章建築,那不管買房的人是什麼身份,買到手後還是違章建築。違章建築必須要進行拆除,不可能進行確權。如果房屋產權不清晰,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子產權存在糾紛(比如說父母留下的房子,兄弟幾人在爭產權),那麼這樣的房子暫時無法買賣,即使買賣了,在登記確權時,也因產權不清無法進行確權。
如果房子產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都非常清晰,原則上講,農村的房產也是可以買賣的。但是,農村房產買賣,受宅基地使用權的限制,在政策上也有一些限制。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允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內的成員使用,為了避免使用權外流,國家禁止農民將房屋賣給外村人口和城鎮人口。農村房屋,只允許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達不到一戶一宅要求的缺房農民,除此之外的買賣均不合法。
也就是說,農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民,如果因為宅基地凍結等原因無法取得宅基地,可以透過購買本村多出一戶一宅標準的農民多餘的房屋,從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這種買賣,是合理合法的,要經濟村委會見證同意,依法辦理過戶口手續。這樣的房屋,雖然是買來的,但在宅基地確權中,完全可以確權。
如果買農村宅基地的人,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比如農村人口本來有住房,達到了一戶一宅的基本要求,是不允許再在本村購買住房的,不合法的買賣,自然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無法進行確權。比如城市人口和外村人口,在農村購買的住房,因為不合政策,所以也無法進行確權。
但是,農村宅基地確權,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在一戶一宅政策出臺之前,農村的房屋買賣相對混亂,政策沒有禁止外來人口和城鎮人口買房,更沒禁止本村人口購買多餘的住房。最嚴宅基地政策出臺以前形成的買賣關係,只要不是強買強賣,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在這次宅基地確權時,可以根據提供的證據,依法進行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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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過這方面的工作,從專業的角度來說,您的這個提問相對來說是比較寬泛的,那麼我就圍繞我的工作實際來給你詳細解答可能出現的幾種情況吧。主要圍繞的角度是: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
農業戶口買賣宅基地確權的問題
村集體內部成員之間的買賣,重點還是要強調不能突破“一戶一宅”的限制。在目前農村住房能夠滿足人口居住需求的情況下,又再次買入宅基地的行為,就違反了政策,不能宅基地確權。
另外的一種情況是因為人口突然增多或者分戶後暫時沒有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這樣的買賣透過實際情況判斷屬於有實際需求的範疇,後期是可以認定符合政策的行為,也可以宅基地確權,並不是把這種行為機械性的就認為違反“一戶一宅”政策。
第三種情況下就是外嫁女和入贅的特殊情況,因為這類人群在定居地變動的前後兩個區域名下都有可能有宅基地份額,再次買賣的宅基地的很容易突破政策限制。尤其要注意的是這類人群最好不要做宅基地的戶主,因為很容易發現兩個集體內都有宅基地的問題,再買賣的話容易違規,難以確權或者產生糾紛。
第四種情況就是雖然本身具有農業戶口身份,但是到外村購買宅基地的行為。無論本身出於什麼原因和有什麼客觀事實存在,按照宅基地的取得權和使用權僅限於本集體內部成員的規定,這種買賣不僅無效而且違法,不僅要被處罰還不能確權。
非農業戶口買賣宅基地的行為
從政策規定上來說,具有非農業戶口身份的人是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但近期國家下發相關規定,城鎮戶籍的子女可以透過繼承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是透過“城鎮戶籍”繼承而來的宅基地是可以依法確權的,相應的說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在所在集體內部把宅基地轉讓,買入的一方可以確權。但是本身屬於城鎮戶籍人口,又不能透過繼承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到農村買賣宅基地的行為是不允許的,即使買了也不能把宅基地確權,因為這就屬於違法行為了。
除了城鎮戶籍以外的非農人口到農村買賣的行為是非法的,無論怎麼買賣都不能確權,大家一定要切記!這是國家命令禁止的行為!
特別說明:
在具有合法取得宅基地身份的人群中,買賣宅基地的行為是否能確權要注意不能出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幾種情況:
②未經審批私自使用宅基地或者存在違法超佔、亂佔、違建的宅基地;
④因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性質,雖然買賣宅基地的行為合法的,但村集體不予認可買賣行為有效的;
以上幾點只是進一步為了能讓大家在宅基地買賣的過程中能夠較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其實宅基地的買賣首先要保證“權屬合法”,買賣行為要真實有效,這才是能確權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