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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66476453920835

      對物證的審查判斷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審查物證是否真實。物證的特點是比較穩定,所反映的事實一般不易發生變化。但問題的關鍵是物證必須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要著重審查物證是不是複製品、替代品。另外,有些物證因為自然因素的影響而使其資訊內容發生改變,在審查判斷時就要注意,有無這種情況。  2.審查物證的來源。司法人員收集物證後,必須追根溯源,查明它的原始出處,以此發現問題。  3.審查物證和案件事實有無客觀聯絡。證據的相關性屬性,對於物證來說,尤為重要,因為它自己不會“講清”它與案件的客觀聯絡,需要予以認真審查。  4.檢驗、審查物證的外形、屬性等特徵,並注意因時間、條件的變化對這些特徵的影響,如褪色、變色、變形、缺損、變質等。  5.判明每個物證在整個案件證據體系中的證明作用,即合理地判定每個物證所具有的資訊內容及對案件的證明價值。  對物證的審查判斷,一般採取交由被害人、證人等有關人員辨認,科學技術鑑定,或採取將物證與物證、物證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物證與自然規律和客觀情理結合起來進行審查等方法。  從表面看來,對物證的審查判斷,發生於對物證的發現、收集、固定和保全之後,其實它貫穿於物證發揮證明作用的始終。從發現物證開始就需要對其進行審查判斷,只不過是隨著案件辦理過程的進展,有著程式和側重點的不同而已。  (二)書證的審查判斷  審查判斷書證,應根據它的特點,著重注意以下問題:  1.審查書證的產生過程。如是什麼人制作的,在什麼情況下製作的,有無外在壓力的影響等。如需核對書證上的筆跡、印章,這種核對的性質屬於勘驗,可依有關勘驗的規定進行,需要交付鑑定時,就適用有關鑑定的規定。  2.審查書證的獲取過程。書證是由誰提供的,或者在什麼時間、地點、條件下獲取的,保管或固定的情況等等。特別要著重審查書證的內容是否因為提取的手段不當而遭到破壞。  3.審查書證的內容。即內容是否真實,是否和案件有聯絡,是否偽造、變造等。在法庭上出示書證或宣讀書證的內容後,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書證的意見。  最後,還須指出,審查判斷書證,也應聯絡案內其他各種證據,將彼此結合起來進行審查。應審查它們所證明的問題是否一致,互相之間有無矛盾以及產生矛盾的原因。發現矛盾就要抓住不放,深入調查研究,求得正確的解決,直到確認書證中所反映的內容與案件事實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採用,否則,就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審查判斷證人證言,包括以下諸方面:  1.審查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如果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關係,他就可能從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洩憤等思想出發,提供虛假的證言。因此在審查證人證言時,特別注意審查這方面的問題。  2.審查證言的來源。要查清證人是直接耳聞目睹案件事實的,還是聽他人講述而間接得知案件事實的。對傳聞的證言,應進一步審查證人是在什麼情況下聽說的,有無失實的可能,並儘可能向直接感知案件情況的人調查、核對,取得原始證言後,採用原始證言作為定案的根據。  3.審查證言的內容。著重分析證言中有無矛盾和可疑之點,當發現證言內容有矛盾和可疑之處時,必須深入核查,求得合理的解決。當證人對其敘述中的矛盾和向其提出的疑問,不能做出有說服力的解答時,應進一步審查其感知案件事實的主客觀條件,其記憶力、表述力有無問題。  4.審查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客觀環境和條件。如距離的遠近,光線的明暗等。如果發現疑點,應再行詢問或深入有關場所核查。  5.審查證人的感知、記憶和表述能力。證人的這些能力的強弱,對證言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響,例如一個色盲的證人提供的有關衣服顏色的事實,就很值得懷疑。為審查這方面的問題,必要時,可以對證人的作證能力進行鑑定,有時還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6.審查證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主要審查證人是否受到司法人員的威脅、引誘、欺騙,是否受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賄賂、脅迫、指使等非法行為的影響。  7.審查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協調一致,如果發現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有矛盾,就要認真分析、核查是證人證言真實,還是其他證據真實。  8.對幼年證人證言的審查,要特別注意幼年證人富於幻想的特點,根據幼年證人的年齡和智力發育程度,審查其證言的內容和所使用的語言是否與之相適應。  (四)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判斷  審查被害人陳述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審查被害人陳述的來源。首先要查明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直接感知的,還是由他人告知的,或是自己想象、推測的。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如果是聽他人告知的,應問清是在什麼時間、地點、聽什麼人說的,並盡力向直接瞭解案件情況的人調查、核實。如果是被害人的推測,可以要求其說明推測的根據,以供分析研究時參考,以利於進一步收集證據。對於被害人受犯罪行為侵害時直接感知的陳述,也要具體瞭解、仔細分析被害人受犯罪行為侵害時的環境、條件、他的精神狀況等。  2.審查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係。如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素不相識或關係正常,一般來說故意捏造事實、提供虛偽陳述的可能性較小。如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冤仇或者關係密切,則較容易作虛假的陳述。  3.分析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合情合理。如果發現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不合情理或是前後矛盾,就應進一步詢問或採取其他方法進行核實。  4.審查被害人陳述與案件其他證據有無矛盾。被害人陳述應與收集的其他證據對比分析,互相印證。如果發現被害人陳述的內容與其他證據有矛盾,就應分析矛盾的內容,或再行收集證據,並以確實的證據來解決矛盾,從而肯定或否定被害人陳述的證據價值。  5.對幼年被害人陳述進行審查判斷。要特別注意查清幼年被害人是否受人暗示、指使、引誘,為此,應查清被害人最初是在什麼情況下說出被害情況的,是主動向家長、教師等講的,還是在家長、教師等的查問下講的;被害人陳述的語言詞彙是否為幼年人通常使用的;被害人陳述的內容與被害人的智力水平、分析判斷能力和表達能力是否相稱等,以利於從中發現問題。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判斷。  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要注意以下幾點:  1.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否合理。要客觀地、全面地、仔細地審查和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否具有合理性。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實,要根據各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從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和後果等各個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可能實施犯罪,是否合情合理,有無矛盾。對於不合情理的或有矛盾的供述,就應進一步訊問,再行深入調查、核對。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同樣應審查其理由是否可信,所持的根據是否可靠,是否有矛盾。  2.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的動機。司法實踐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有各種各樣的動機。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於真誠悔罪,投案自首,能夠如實地供述犯罪事實;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確實、充分的證據面前,感到無法抵賴,被迫供認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政策感召下,經過教育後轉變了態度,也能坦白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於上述動機的供述,其真實性都較大。但是,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恐懼或顧慮沒有消除下進行供述,還有的出於“哥們義氣”或其他原因,願意承擔他人的罪責。出於這種動機的供述,其真實性很小或根本沒有真實性。就辯解而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自己無罪、罪輕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事實材料和意見;也有的企圖矇混過關,虛構事實,曲解法律,隨意狡辯。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於何種動機進行供述或辯解,對其真實性具有一定的影響。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動機,就成了正確判斷其真實性的一個重要方面。  3.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在什麼情況下做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有些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有的則並非如此,例如,某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威脅、引誘,在供述犯罪時,把犯罪行為說成是自己一人實施的。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由於司法人員刑訊逼供或者指供、誘供、騙供,才供認犯罪的。有些犯罪分子由於受到別人的指使,拒不供認犯罪,一味狡辯抵賴。總之,受到外界不良影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真實性就值得懷疑。  4.運用比對的方法審查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要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後多次口供以及與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口供有無矛盾,如有矛盾,應當分析研究存在矛盾的原因;  二是把口供同案件中的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加以比對印證,進行綜合分析。  (六)鑑定結論的審查判斷  審查鑑定結論,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鑑定人是否符合條件。  一是要審查鑑定人是否具備進行某項鑑定工作的技能和水平;  二是要審查鑑定人是否與案件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雖然這些條件,在指派或聘請鑑定人時,就應考慮,但在對其鑑定結論進行審查時,再行予以考查,則更有利於做出正確的判斷。  2.審查鑑定結論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實可靠。鑑定結論是否正確與鑑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實可靠密切相關。只有鑑定人掌握了進行鑑定所必需的可靠的材料,又對這些材料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才有可能做出正確的鑑定結論。經審查,如果發現鑑定結論所依據的材料不充分或不真實,就應當認為它的根據不足或沒有根據,因而是不可靠的。  3.審查鑑定的裝置和方法是否完備和科學。由於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對許多專門性問題的鑑定要求很高,必須使用精密良好的裝置。因此,遇有的鑑定事項必須使用專門的技術裝置才能進行鑑定時,如果只用了一般的技術方法,就不能做出正確的鑑定結論。有的鑑定事項即使有良好的裝置條件,如果方法不對,也會導致結論錯誤。例如血型鑑定,檢驗時間長的血跡和檢驗新鮮血跡所使用的方法就不一樣。  4.審查鑑定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論據是否充分,論據與結論是否有矛盾。  (七)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判斷  審查勘驗、檢查筆錄要圍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審查勘驗、檢查筆錄的內容是否完整。如筆錄中文字記錄部分、照相部分、繪圖部分是否齊全;是否反映了現場或其他勘驗、檢查物件的概貌;筆錄的每一部分內容是否詳細、具體等。  2.審查勘驗、檢查筆錄的內容是否真實。如現場、物品、痕跡是否被破壞或偽造;人身的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有無偽裝或變化;筆錄中記載的物證、書證等與收集到的物證、書證是否吻合;筆錄中記載的情況,與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等。  3.審查勘驗、檢查筆錄的記載是否準確。如筆錄中的文字術語是否確切;有關數字是否準確;有無含糊不清的字眼或主觀推測的內容;照片、繪圖等是否清晰、符合要求。  4.審查勘驗、檢查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責任心。業務能力差、責任心不強,是造成漏記和錯記的重要原因。  5.審查勘驗、檢查筆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勘驗、檢查人員有無勘驗、檢查的職權;是否邀請了見證人到場;指揮人員、勘驗人員、檢查人員、筆錄製作人是否簽名蓋章等。  (八)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  對視聽資料的審查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審查視聽資料的來源。  首先,要區分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如果是原始資料,就要審查其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案情;如是傳來證據,就要審查錄音錄影在轉錄過程中是否完整,有無遺漏和刪節。  其次,嚴格審查視聽資料是否在辦案人員採用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手段的情況下獲得的。  再次,嚴格審查視聽資料是否在罪犯的威脅、欺騙和引誘等情況下錄製的。  最後,審查視聽資料是否在裝置和裝置處於不靈敏或不正常狀態下獲得的。  2.審查視聽資料的內容。由於視聽資料都是高科技產品,容易被偽造。對其審查也要採用高科技手段,才能發現其虛假,例如,對錄音錄影資料進行審查可以透過慢速播放,鑑別是否有消磁和剪接等情況;利用高分辨儀,可以鑑別影象的真偽;利用音素分辨儀,可以鑑別聲音的真偽。  3.審查視聽資料所反映的背景。視聽資料,尤其是錄音錄影,不僅反映所確定的主體的活動,而且還反映該主體活動的背景,如建築物、山川,氣候條件等等。對於所確定的主體,人們可以進行偽裝或模仿,但不可能完全對音響和形象背景也進行模仿和偽裝。這就為人們對視聽資料本身的真偽進行鑑別提供了物質條件。依據這類背景所提供的資訊,一方面可以發現新的物證和書證,另一方面又可透過這種背景及新的物證、書證,去鑑別反映行為人活動的材料是否真實。  4.審查視聽資料能否同其他證據協調一致。要審查視聽資料的真偽,還必須把它放到案件的證據體系中去,與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加以驗證。例如,將錄音材料與聲紋鑑定相結合,便可準確地認定錄音中的聲音是不是被告人所說,將視聽資料與被告人口供及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進行比對、核對,也能審查視聽資料是否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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