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3
回覆列表
  • 1 # YJ休息一會兒

    唐代的戶籍制度在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發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唐前期律令體制下的戶籍制度是漢魏以來戶籍制度發展演變的總結,標誌著以人口統計為基礎、以賦役徵派為目的的籍帳體系和管理制度臻於完備,反映了唐前期國家治理能力的強大。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一方面社會相對穩定,經濟快速發展,唐朝的統治進入一個前所未有的盛世局面,另一方面社會矛盾也在向深處發展和積累,並反映到戶口核查和戶籍編制上來,動搖了唐朝的統治。唐代中期兩稅法實施以後,唐前期的籍帳體系被廢棄,服務於新的賦稅體制的帳簿文書系統得以建立。


    唐前期戶籍的編制過程與基層組織


    唐代法令中“戶”是土地還授與賦役徵派的單位,戶籍以戶為單位編制,每三年編造一次。據《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記載,戶部郎中員外郎“掌領天下州縣戶口之事”,具體做法是“每一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縣以籍成於州,州成於(尚書)省,戶部總而領焉(原注:諸造籍起正月,畢三月)。戶籍編制的基礎是民戶自身申報戶口和土地資訊的“手實”。唐前期,里正“收手實”之後彙總到縣級官府(唐代稱為縣司),以鄉為單位編制戶籍,形成一縣的戶籍文書。經過縣司和州府逐級彙編,最後申報至尚書省,由尚書戶部以州府為單位核對存檔。唐代國家治理依託眾多簿籍類文書,而戶籍是其中最重要的國家基礎資訊載體。


    對於戶籍編造是在縣司還是在州府一級完成,上引《唐六典》的概括是相對含糊的。《唐律疏議》規定的“里正之任,掌案比戶口,收手實,造籍書”,反映的是唐前期戶籍編造在縣司完成的情況,因為里正收手實之後只能彙總到縣司去編造戶籍。開元中期大規模檢括戶口之後,為了加強對戶籍的統一管理,將戶籍編造工作收歸到州府一級官府(州司或府司)。

    《唐會要》卷八五《籍帳》記載的開元十八年(公元730年)一月敕規定:“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三月三十日納訖,並裝潢一通,送尚書省。

    州縣各留一通。所須紙筆裝潢,並皆出當戶內口,戶別一錢。其戶每以造籍年預定為九等,便注籍腳。有析生新附者,於舊戶後,以次編附。”這條敕文重申了每三年一造戶籍的制度,時間是造籍年的正月至三月,三月三十日之前必須完成並裝潢,送至尚書省;同時也調整了造籍的程式和主持的官府,此前是各鄉的里正將收集上來的手實文書彙總到縣司,在縣級官府完成戶籍的編造,這條敕文則規定要由縣司彙總各鄉上報的手實和計帳,“赴州依式勘造”,即到州一級官府去完成資訊彙總、核對和戶籍文書的編造。“依式”指的是依照《戶部式》規定的工作細則和文書體式。這個變化在出土的戶籍文書上也有反映。


    戶籍文書由多張紙粘接而成一卷,在紙縫拼接處,標註有鄉、里名稱。吐魯番出土的《開元四年西州高昌縣安西鄉安樂裡籍》,即在紙縫處標註到裡。開元十八年(公元730年)新規定出臺後,戶籍到州司勘造,鄉別為卷,按規定是“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但在出土的唐代戶籍文書實物資料中,可知實際上還是標註到某鄉,如吐魯番出土的《唐開元十九年西州柳中縣高寧鄉籍》。里名退出戶籍文書的標註,對於鄉里組織走向鬆弛,尤其是裡在實際政務執行中的廢棄影響較大。


    唐朝前期的鄉、裡劃分是服務於戶籍編制的,關於設定“裡”的規定便放在了《戶令》之中。令文規定的是按照戶數來設立鄉、裡,百戶為裡,五里為鄉,一鄉戶數為五百戶。鄉是基層政務執行中實際發揮作用的單位,每鄉設有五個里正,代表本鄉輪流到縣司當值,核心工作就是在核實戶口資訊、編制戶籍文書的基礎上,按照法令規定落實賦稅徭役的徵派。里正在唐代法令中的身份屬於“雜任”,即《唐律疏議·職制律》中界定的“在官供事,無流外品”者。

    唐代地方官府中有諸多具體經辦各項事務的人員都屬於雜任,其中如錄事、市令之類,在等第較高的州府則屬於流內官,但在等第較低的州府中則屬於雜任。說明雜任是沒有官品的地方官府辦事人員,這種身份的辦事人員要是在中央官府則屬於有流外品的流外官。里正代表的不是基層社會中的民間力量,里正也不是政府的代理人,而是地方官府的聘用人員。里正的待遇就是本人可以免除課役。唐代有品級的官員最低只設置到縣一級,但縣司卻透過里正這樣的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基層政務的管理。

  • 2 # 使用者4689057849923

    1.應該是一個量詞.

    2.封戶一般是立功者被皇帝賜予的殊榮,比如說千戶侯,是你一個人享有千戶的食邑,包括糧食和財產等。而且有時在某地可以對當地人進行管理,類似於給你分了一塊小的屬地。

    3.古代一戶以青壯年男人登記的,一般家庭3代,5到10人,其中一般登記2到3個男子(可以少繳納人頭稅),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汽車上ACC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