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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521364060873949

    秦朝以伍戶十戶百戶來劃定管理的小範圍,百戶長就是管理一百戶的首領

    還有一個百夫長 是軍隊中管一百個人的軍官 大致相當於連長

    同類的還有千夫長 千戶長等等

  • 2 # 使用者4646588954376

    就是管理一百戶的首領

  • 3 # _175463492

    百夫長為西周時期的官銜。


    簡介:百夫長,西周軍事兵制官名。簡稱“百夫”,也稱作“卒帥”為低階武職,統率百人。《尚書·周書·牧誓》:“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意為周天子下面設有各諸侯國國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等官職。


    《周禮·地官·司徒》雲:“五人為伍,五伍為兩,五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按此說法,五人為伍,無賬統率五人,五伍為兩,一兩為二十五人,長官為什長,五兩為卒,長官為卒帥即百夫長,統率約一百人。

  • 4 # 使用者4409240111037

    百戶,官名。 金初設定,為世襲軍職。 元代相沿,設百戶為百夫之長,隸屬於千戶,而千戶又隸屬於萬戶,為世襲軍職,受萬戶管轄。駐守各地者,設百戶所,分隸於各千戶所。

    百戶所有兩等,上所設蒙、漢百戶各1員,俱作從六品銀牌。下所設百戶1員,從七品銀牌。百戶之下,設牌子頭,有時設“五十戶”之職。明代衛所兵制亦設百戶所,為世襲軍職,百戶統兵120人,正六品。

    試百戶為(從六品)。百戶所分為2總旗,總旗(正七品)、旗各50人;10小旗,小旗(從七品),旗各10人,隸屬千戶所。百戶為百戶所的長官。

    如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公(袁可立)先鳳陽人,始祖榮以開國功為睢陽百戶,因家焉。”官吏制度。清雍正十年(1732)夏,應西寧辦事大臣達鼐奏請,西寧、四川、西藏派員勘定界址,三方交界之地的藏民七十九族之中近西寧者歸西寧管轄,近西藏者暫隸西藏。

    在歸西寧管轄的四十族之內,依據族人多寡,從本族豪酋之中委任土官,令其治理地方,管轄屬民。“其族內人戶,千戶以上,設千戶一員。百戶以上,設百戶一員。不及百戶者,設百長一員……千百戶之下,設散百長數名”。可見,“千戶”、“百戶”的稱謂與他們當初所管轄的屬民戶數直接相關。

    這裡提到的“百長”有兩種:一是管轄屬民不足百戶的土官,並規定:“每十戶設立頭目一名”,若不遵行,千百戶要受到處罰。顧名思義,“十家長”只是在十戶左右的屬民中產生影響。在《番例》各條款中,十家長和小頭目從未被同時提及,二者所指很可能是同一職級,只不過稱謂不同而已。《番例》在量刑時,常常把十家長或小頭目與平人相提並論,說明他們的地位與平人相差無幾。

    《番例》在論及有關職權時,往往沒有提到“散百長”或“小百長”,表明他們在諸多方面沒有權威。這樣,千戶、百戶和管束部落的百長是千百戶中的主要人物。

    管理中央王朝透過千百戶對藏族地區實施有效的統治,具體方式如下:第一、委任職務百戶的職務由中央政府分封,並依據其是否管束部落分級管理,百戶和管束部落的百長“俱由兵部頒給號紙,準其世襲”其世襲傳承,無疑由西寧辦事大臣呈報有關材料經朝廷審批,換取相應執據,完成權力交替。散百長“由西寧夷情衙門發給委牌”由於他們不管束部落,其管理許可權在西寧辦事大臣衙門。散百長職務不能世襲,因此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對其職務任命、人選變動有較大的自主權。

    第二、以會盟形式與千百戶保持政治聯絡史書記載,歷史上清廷曾與藏族千百戶實行會盟制,即1年會盟1次,3年後間年會盟1次。乾隆二年(1737),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副都統保祝以玉樹四十族藏民漸知禮法,奏改間2年會盟1次。差章系1員,守備1員,帶綠旗兵20名,蒙古兵50名,前往會盟。為保證會盟如期舉行,(番例)專闢條款做出規定:“凡會盟已經傳知,如有推故不到者,千戶等罰犏牛十五條,百戶等罰犏牛十條,管束部落之百長等罰犏牛五條;如過期不到者,計日罰犏牛”。

    這表明,一經傳知則必須參加,會盟是千百戶責無旁貸的義務。清王朝透過會盟顯示出對千百戶的絕對領導和對藏區的嚴格管轄權。職責百戶作為清政府委任的基層官吏,對維護藏族地區安寧、推動社會經濟發展、體現清王朝的統治意志負有重要責任。首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諧的家庭關係是社會安定的基本因素,《番例》極力維護藏族傳統的婚姻家庭習俗和倫理關係。

    由男女雙方商議締結婚姻關係,不得謀娶他人議定之女,違者受罰“平人將平人所定之婦謀娶者,主婚與謀娶之人,如系頭目等,各罰三九;如系平人,各罰—九;其失離異,仍歸前夫”。夫妻不睦,可以離異,合理分割家庭財產。“凡出妻者,其妻陪嫁物件,全行給回;除夫妻和睦時花費物件不償外,現在所有物件,悉行還給。”調戲或姦淫他人之妻者,依照情節輕重罰取三九至五九牲畜,並嚴厲處罰姦婦。

    千百戶在必要時介入轄區內屬民家庭糾紛和男女關係糾葛的處理。人員流動在當時被視為一種不安定因素,於是嚴格實行戶口管制。凡部落人內,如有二十人以下攜帶軍器逃走者,本寨人等即行追趕;若二十人以上攜帶軍器逃走者,其鄰近寨落之頭目等酌量逃走人數,即行裝束口糧、馬匹,無論方向,速行抵剿追趕。”並由千百戶據報逃去緣由,違者受處罰。

    對於過往逃人,責成當地百戶捉拿並立即解送指定地方。凡部落不分管束不管束之頭目等,明知外處逃來之人不行追拿,反而為其提供馬匹等便利者,更嚴厲處置。如果殺死外地逃來之人,當地頭目要立即上報,否則視為違法。

    其次,維護畜牧業生產秩序。《番例》說:“凡分定地方,有他處千戶等移進住牧者,罰犏牛七條,百戶等罰犏牛五條,管束部落之百長等罰犏牛三條;系平人戶,各罰牛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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