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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木頭人99054111

    繼承父母遺產是否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在沒有明確表示歸一方個人所有的前提下,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有明確表示歸一方個人所有,則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雙方共同所有。

  • 2 # 劉芳律師

    那就書面約定並最好公證分別財產制;簽訂協議,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離婚不能分割,如果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

  • 3 # 一紙家書
    如果父母健在、想在百年後把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個人,只能透過遺囑的方式。如果父母已經過世,他們的生前個人合法財產發生法定繼承,則只能靠夫妻之間協商。

    按照中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中的有關規定:

    子女的配偶(除非代替去世子女為公婆或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也就是說,在法定繼承情況下,子女的配偶沒有繼承權。但是,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在法定繼承情況下將作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詳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除非父母生前透過遺囑指定由子女個人繼承。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中規定,夫妻之間可以透過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所以,如果想讓父母的遺產成為子女個人財產,只有兩種途徑:

    一種是父母生前訂立遺囑,寫明只給孩子個人

    未來發生繼承時,因為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將按照遺囑繼承執行。例如(父母為遺囑人):

    在本人過世後,以下財產全部由xx(本人子女,身份證號碼xx)個人繼承,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一種是夫妻之間簽訂協議

    如果父母已經過世,他們的財產發生了法定繼承,這種情況下,父母的遺產成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已經成為既定事實。唯一的方式就是夫妻之間協商,如果配偶同意該筆財產作為子女個人財產,雙方透過書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約定清楚。

  • 4 # 中年老劉聊財經

    雖然不建議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財產歸屬上劃分得太細緻或彼此設防,但既然讀者有這方面的需求,想必也是出於正當理由,我們不妨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支支招:

    首先,女婿或者兒媳是沒有對方父母的遺產繼承權的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規定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就是說女婿或者兒媳並非第一順位繼承人,理論上對方父母的遺產,作為女婿或兒媳是無權繼承的。

    《民法典》第1129條中更是直截了當地規定“兒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繼承人”。除非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喪偶,第二是對岳父母或者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如此才能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結合以上兩條規定,父母百年之後,作為女婿或兒媳,建立在婚姻關係之上的“婚配子女”不享有父母的繼承權。

    第二,不享有繼承權並不意味著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雖然女婿或兒媳一般不享有第一順位繼承權,但夫妻另一方繼承來的父母遺產並非屬於個人財產的範疇:

    《民法典》第1062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中,包括“繼承或受贈的財產”。

    也就是說,在沒有特別說明的前提下,比如父母百年後啟動法定繼承,對於夫妻一方繼承來的父母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支配。

    由此可以看出,“婚配子女”無對方父母遺產第一順位繼承權並不耽誤遺產成為共同財產,依然有50%屬於女婿或者兒媳。

    第三,有什麼辦法可以避免己方父母的遺產淪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實際上方法是有的,而且形式有很多,舉幾個例子:

    1,透過簽訂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的方式:

    《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款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針對這一規定,就有文章可做了,比如父母在世時可以先立下遺囑或者是贈與合同,把己方子女作為遺囑中的第一繼承人,或者把己方子女作為贈與合同中的唯一受益人。

    基於遺囑繼承先於法定繼承的法律地位,父母百年之後所留下的遺產就與己方子女的配偶沒有任何關係了,即便離婚,另一方也不能分割該遺產。

    透過簽訂遺囑或者贈與合同,這兩種方式是規避父母遺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最常用最直接的方式。

    2,透過簽訂婚內財產約定:

    “婚內財產約定”可以對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書面約定。這種方式將法定財產製度排除在外,是一種“約定財產製度”,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由此,針對一宗財產或者遺產,既可以約定全部一方或雙方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對其中一部分約定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歸屬比例上雙方協商而定,無論是0%對100%還是1%對99%,只要雙方簽字認可就是有效的。

    基於此,對父母百年後的遺產,可以簽訂“各自所有”的婚內財產約定,與另一方就沒有關係了。

    綜合以上,這一問題解決的途徑有三條,即遺囑、贈與合同和婚內財產約定。

    當然,為了避免以後出現糾紛和不必要的麻煩,無論是透過哪種方式,都要注意法律效力的問題,最好進行公證。

    第四,一旦沒有提前佈局,在法定繼承下,遺產必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透過以上三種方式不難看出,為了避免父母遺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遺囑、贈與協議還是婚內財產約定,都是“提前佈局”。

    法律法規層面講,倘若父母在世時沒有立遺囑或者簽訂贈與合同,那麼百年後是要“法定繼承”的,而法定繼承的結果就是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夫妻雙方各有50%的所有權,除非另一方書面放棄所有權。

    因此,想要避免成為共同財產,就要“提前佈局”,讓父母在世時就簽訂好遺囑或者贈與合同。

    其實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雙方而言,完全沒有必要在財產歸屬上劃分得這麼細緻,更沒有必要彼此設防,只要婚姻關係和諧,終究都是一家人的財產,經營好夫妻關係才是最重要的。

    除非婚姻真的出現了裂痕,未來不排除離婚的可能性,為了避免己方父母的遺產被另一方所分割,如此情況下才有必要考慮這一問題。

  • 5 # 靈山微笑

    咋辦,好辦,父母在世時可以生前立下遺囑,寫明生前財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和自己子女的配偶無關,也可以立公證遺囑自己生前財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子女的配偶無關,也可以立影片遺囑,最好的辦法就是立遺囑來解決

  • 6 # 凡人閒聊

    這句話使人費解

    首先,夫妻的婚前財產不能成為配偶的共同財產,這個好理解,也是好多人就是這麼做的。

    其次,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4種。

    其中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你說的那樣。

    再次,立遺囑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配偶除外)。

    還可以立遺囑將個人所有的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比如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

    立遺囑不可把夫妻共同財產當個人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或者以外的其他人。

    為什麼父母的遺產不想成為配偶的共同財產?

    子女怎麼知道的,是父母告訴你的嗎?

    有這種想法的人,說明父母的婚姻關係是名存實亡,是名義上的夫妻,在實際上早已不是夫妻。

    自己死了,自己那份遺產不想讓對方合法繼承,才會尋找“剝奪”配偶合法繼承的途徑。用合法的途徑,不讓配偶合法地得到自己的遺產。

    說明你父母的關係冷酷到什麼程度才能想到這一點。

    除非你父母有一方出軌,無錯方才會想招不讓出軌方在繼承財產上得到便宜。

    別想了,生前立遺囑就可以了。立遺囑把自己那一半財產留給子女,不留給對方,對方就繼承不了你那份財產了。

    父母的遺產不想成為配偶的共同財產,那得早點約定。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各自所有,有書面約定。

    父母的遺產該如何處理?

    是父母的事,作為子女勿摻合,別干預,更不能以欺騙手段讓父母多給自己遺產。

  • 7 # 大海水寒

    滿足你的要求很簡單,讓你的父母(被繼承人)立遺囑,指定所留的資產只給你。否則,只能按法律規定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有這種想法和要求的人,應該儘快讓被繼承人生前做遺囑公證。

    這種事其實法律上有個大的原則: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事先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前面兩者都沒有的具體參照行業規範、國情、民情民俗、倫理道德等一般社會大眾所認可的接受的來執行!

  • 8 # 泉城摩羯大叔

    一、雙方溝通達成共識,再不行就簽訂協議並進行公證。

    二、抓緊離婚,別讓財產玷汙了神聖的婚姻。

    上述兩種方法,我更傾向於後者。因為在我的觀念裡,如果夫妻之間對財產斤斤計較,那就說明沒有一點情分和責任了,還要這種沒情沒意的婚姻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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