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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現稱國際消費者協會)於1983年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2、這一日期的選定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其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消費者有獲得消費安全的權利;取得消費正確資訊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及合法申訴的權利。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認可,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5年4月9日,第三十九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透過《保護消費者準則》,大大促進了世界各國制定並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工作。
3、自1983年以來,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選擇這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國際範圍內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帕金女士所說:人民的交往,產品的交換,技術和通訊的活動等等,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全球範圍內考慮並行動。當這種鬥爭每天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每年選擇一天,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而發出的聲音,並且獲得為未來的任務而努力的精神動力.
1960年,美國、英國、澳洲、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的倫敦。目前,它的成員已有來自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三百多個消費者組織。
“3.15”“即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獲得產品正確資料、自由決定選擇以及要求賠償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環境等權利。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一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援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頒佈、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的頒佈實施,是中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此舉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範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頒佈、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的頒佈實施,是中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此舉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範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