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
一、仲裁製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獨立原則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體表現在:
①仲裁機構不屬於行政機關;
②仲裁機構的設定以按地域設定為原則,相互獨立,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隸屬關係。
③仲裁委員會、仲裁協會與仲裁庭三者之間相互獨立,仲裁庭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受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的干預;
④法院必須依法對仲裁活動行使監督權,仲裁併不附屬於審判,仲裁機構也不附屬於法院。
3、合法、公平原則
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二、仲裁機構
1、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人員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
2、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並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1/3.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②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③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④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的;
⑤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設定仲裁員名冊,便於當事人挑選仲裁員。
2、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後,並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權。
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分為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其中1名為首席仲裁員,負責主持案件的仲裁,獨任制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三、仲裁的基本制度
1、或裁或審制度
該制度體現了對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的尊重,其含義是: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雖然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對受理的已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擁有管轄權,這些情況是:
A、仲裁協議無效或失效的;
B、一方當事人起訴後,另一方當事人應訴,進行了實質性答辯,並未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的,可視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法院可對案件繼續審理。
2、一裁終局制度
其基本含義是,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複議。當事人對裁決應當自動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噹噹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時,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審查核實,予以裁定撤銷。這是對一裁終局制度的一項補救措施。
四、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中國的涉外經濟貿易仲裁機構,它是中國唯一受理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仲裁機構,該機構設在北京,並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上海分會。
不是的
一、仲裁製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獨立原則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體表現在:
①仲裁機構不屬於行政機關;
②仲裁機構的設定以按地域設定為原則,相互獨立,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隸屬關係。
③仲裁委員會、仲裁協會與仲裁庭三者之間相互獨立,仲裁庭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受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的干預;
④法院必須依法對仲裁活動行使監督權,仲裁併不附屬於審判,仲裁機構也不附屬於法院。
3、合法、公平原則
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二、仲裁機構
1、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人員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
2、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並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1/3.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②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③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④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的;
⑤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設定仲裁員名冊,便於當事人挑選仲裁員。
2、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後,並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權。
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分為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其中1名為首席仲裁員,負責主持案件的仲裁,獨任制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三、仲裁的基本制度
1、或裁或審制度
該制度體現了對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的尊重,其含義是: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雖然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對受理的已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擁有管轄權,這些情況是:
A、仲裁協議無效或失效的;
B、一方當事人起訴後,另一方當事人應訴,進行了實質性答辯,並未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的,可視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法院可對案件繼續審理。
2、一裁終局制度
其基本含義是,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複議。當事人對裁決應當自動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噹噹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時,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審查核實,予以裁定撤銷。這是對一裁終局制度的一項補救措施。
四、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中國的涉外經濟貿易仲裁機構,它是中國唯一受理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仲裁機構,該機構設在北京,並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上海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