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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鎏十三

    大學校園就交通的概念,它已不僅僅是關係學生的生活、學習,而且開始部分擔當社會交通的角色。大學校園人員密度大,學生活動相對集中,教職工私有車輛和部分社會車輛進入校園,隨之而來的是校園交通安全事故案件的頻發,本文對大學校園交通事故中學校和學生之間法律關係、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對校園交通安全事故中學校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

      [關鍵詞]

    大學校園,交通事故,責任歸責

      近年來,高校校園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率呈上升趨勢,學生因受到傷害而要求學校承擔侵權責任而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案件逐漸增多。因此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歸責原則以及舉證責任對學校合法地處理大學校園交通事故,保護學校和學生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很大幫助。

      一、大學校園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

      1.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學校園交通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高校校園的規模不斷擴大,學校與社會的交往不斷增多,校園內交通與社會大交通的關係日益密切,社會車輛和人員進入學校的數量不斷增加。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大學教職工私家車越來越多,一年新增數十輛甚至上百輛私人車輛已成常態。以北京建築大學為例,2004年至2014年機動車有87輛增加到559輛,增長了近六倍。另外,大學生自駕私家車進入校園不斷增加,加之校園教學區和生活區不能分開,社會車輛和師生車輛經常從教學區和生活區穿越,都給校園的交通安全帶來新的隱患。

      2.學生安全意識淡薄。大學生從中學到大學,校園環境發生了變化,且剛剛離開父母,在中學家庭式的教育下,缺乏社會生活經驗,頭腦裡交通安全意識比較淡薄,意識不到中學和大學校園交通環境的變化,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

      3.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弱。校園道路沒有條件分道行駛,不能設車倆、行人分道線,人車混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導致交通秩序混亂;剛取得駕駛資格就購買車輛,駕駛技術差;社會車輛大量進入校園,但不瞭解校園交通環境的特點,都是校園交通事故頻發的原因。

      4.高校沒有交通執法權。儘管學校已經盡最大努力完善了管理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但由於缺乏強制性的執法權力,學校只能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因此校園交通秩序的維護主要靠機動車駕駛員的自覺遵守,對於違反管理規定的駕駛員只能以說服教育為主。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對校園交通管理做出明確規定,校園交通執法主體不明晰,社會交通管理部門也因此無法進校園執法,使校園變成了交通執法的盲區。

      二、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係

      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和告知責任。而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應是民事過錯責任。根據新頒佈的《侵權責任法》和教育部《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本原因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從這一點來看,學校對學生的教育、指導、監督、保護、照顧以及組織、管理等各項職責和義務,其總的目的在於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防止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歸責,只能是違反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

      校園交通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三、大學校園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解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所以,高校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處理可以借鑑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在法律實踐中,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在歸責原則上有無過錯責任說和過錯推定責任說兩種觀點。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中國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的法律淵源。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與否,“無損害,即無責任”是其典型特徵,是一種客觀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說。是指在因果關係存在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案件的需要,依據已有的事實,推定加害人具有過錯,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證推翻對其過錯的推定,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學界公認的處理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本人認為在校園交通安全事故中也應當遵循無過錯原則,維護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而且,從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社會效益看,無過錯原則一方面能及時、有效地填補受害人損害,較好地維護受害學生的利益;另一方面無過錯責任原則能充分提高當事人在校園道路上行駛時對造成損害的預見和警惕程度,減少損害發生。

      1.學校過錯責任認定。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是有明顯不安全因素。(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顯的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由此可見,學校的硬體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安全制度是否具有明顯的疏漏,是判斷學校是否具有過錯事實依據。如果在校園內發生了交通事故,是因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必要的交通設施不健全造成的,學校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事故的原因不是學校不作為造成的,自然就不存在過錯,也就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2.學校對第三人肇事的責任。校外的第三人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已經成逐年增多的趨勢,有成為大學校園內交通安全隱患的主要因素。校外第三人在校園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學校有無責任呢?如果學校盡到了管理職責,具有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說在校門口外來車輛進入時,門衛實施了嚴格的登記制度,在校園內設定了明顯的限速等交通標誌。盡到了完全管理職責,學校就可以提出免責。

      四、減少大學校園交通事故的措施學校應最大限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安全。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學校在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責任和風險。目前高校職能部門不具有執法權,這也給日常管理帶來相當大的難度。此外,中國現行的交通法對高校校園的行駛速度、處罰細則等均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造成了高校保衛部門難以依法約束進出校園的機動車,無法做出任何懲罰性處理,只能採取措施杜絕或減少校園交通事故的發生。

      1.加強校園的交通安全教育。建立長期有效的校園交通安全教育機制。貫徹北京市關於交通安全宣傳進校園的精神,結合大學生新生入學教育活動,開展組織交通安全知識法規講課。做好學校師生員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專項宣傳和教育。加強對校內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機動車駕駛人員遵紀守法;把交通安全宣傳納入學校的日常教育之中,切實提高師生員工交通安全意識,提高師生員工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規和自我保護的自覺性。

      2.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基礎建設、健全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完善校園道路交通設施、根據校園道路實際需要配備各種交通標誌、劃設交通標線,在主要交通幹道安裝減速帶,使得校內車輛與行人更加和諧暢通,從跟本上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希望經過對發生在大學校園裡的交通事故歸責問題分析、探討,引起學術和司法界對校園交通事故的研究和重視,呼籲人大立法,規範校園交通事故的歸責,建議校園交通事故的處理納入公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範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入校園執法。或者賦予學校一定的執法權,減少校園交通事故的發生,使高等教育事業能夠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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