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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正能量葉子Iz

    九項準則是:


    1、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


    2、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


    3、依據規範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


    4、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


    5、恪守保密準則,不洩露患者隱私。


    6、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


    7、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


    8、共建和諧關係,不收受患方“紅包”。


    9、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


    醫療行業未來趨勢:


    1、醫療服務產業從以治療服務為主逐漸轉為以健康服務為主。


    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期,中國的醫療服務產業還只是以醫療服務為主,核心為“治病”,而非“預防”。但是隨著中國醫療服務市場逐步開放以及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日漸提高,人們自身的保健意識逐漸增強,整個醫療服務產業逐漸從“醫療服務”向“健康服務”轉型。


    消費者更願意為更好的服務和高質量的健康醫療產品買單,由此帶動了健康體檢、健康調理、健康諮詢、健康管理、美容護理等預防、康復類健康服務行業的快速成長。


    2、醫療服務產業鏈出現分解、重組,產業生態不斷豐富。


    隨著新醫改的深入推進,國家逐步放開醫療市場準入,機構投資者和產業資本紛紛湧入醫療服務產業,在醫療服務市場化的大趨勢下,多元化醫療服務主體蓬勃發展。


    傳統醫療服務產業鏈不斷分解、重組,傳統公立醫院內的檢驗、影像、康復、護理、血透、消毒、體檢等非核心功能逐漸脫離主體,促進民營醫院、民營診所、第三方獨立醫療服務機構、健康管理機構、網際網路醫院等產業新業態的不斷湧現。


    3、新醫療技術帶來醫療服務產業的顛覆性變革。


    新醫療服務技術近幾年保持高增長態勢,早篩技術、3D列印、醫療機器人等新醫療技術帶來診療的顛覆性革命。新醫療技術已經越來越超出了單體的食品醫藥、醫療器械、健康服務等的產品範疇,超出了生物技術、微創技術、理療技術等的技術範疇,產品和服務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

  • 2 # 含淚的故事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 


    依法依規按勞取酬。嚴禁利用執業之便開單提成;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並從中謀取私利;嚴禁接受網際網路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 


    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醫保患者告知提供的醫藥服務是否在醫保規定的支付範圍內。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手段騙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 


    三、依據規範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 


    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嚴禁以單純增加醫療機構收入或謀取私利為目的過度治療和過度檢查,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和費用負擔。 


    四、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 


    依法依規接受捐贈。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或者假借單位名義接受利益相關者的捐贈資助,並據此區別對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準則,不洩露患者隱私。 


    確保患者院內資訊保安。嚴禁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資訊。 


    六、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 


    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資訊、運用醫療資源。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經由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七、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 


    堅持平等原則,共建公平就醫環境。嚴禁利用號源、床源、緊缺藥品耗材等醫療資源或者檢查、手術等診療安排收受好處、損公肥私。 


    八、共建和諧關係,不收受患方“紅包”。 


    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 


    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裝置、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後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九項準則》有關要求,服從管理、嚴格執行。


    對於違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依規處理。


    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並符合法定處罰處分情形的,


    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護士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予相關人員或科室中止或者終止醫保結算、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暫停處方權或者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等措施,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等措施,對有關人員依法作出處理;


    依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等規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單位依法作出處理。 


    有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反《九項準則》行為多發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其他嚴重後果的醫療機構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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