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 8 項原則是:
1.清晰界定邊界
2.佔用規則、提供規則、當地條件,三者相一致
3.集體選擇
4.監督和制裁
5.分級制裁
6.衝突解決機制
7.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的認可
8.巢狀式組織
設計原則與真實案例中的制度績效
清晰界定邊界
界定邊界是公地治理的第一步,因為若不界定就沒有人知道管理什麼和為誰管理。不能限制「外來者」的進入,當地佔用者就面臨著自己努力創造的成果被未做任何貢獻的人獲取的風險,或者讓投資於該資源中的人得不到預期的回報。
佔用者必須把其他人進入和佔用的權利排除在外。潛在佔用者可能把佔用者的貼現率提高到100%,貼現率越高,就越可能出現一次性博弈的困境,即所有參與者都以過度使用公共池塘資源作為支配策略。
清晰界定邊界包括兩點,一是指明確規定資源本身的邊界,二是指明確規定有權從資源中提取資源的人。
集體選擇
集體選擇是指受治理制度影響的絕大多數個人能夠參與到對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上來。
使用這條原則的公共池塘資源制度更易成功,因為人們與彼此、人們與本地物質世界之間有著直接的互動關係,因而能夠使制度更好地適應所在場景的特定條件,也能讓制度執行、變遷的成本保持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以及有效地減少潛在的衝突。
以制度的監督和制裁成本為例。當佔用者能夠設計自己的規則時,他們就會透過總結經驗,精心制定一些可實施的而不是不可實施的規則,也就是說,他們會考慮儘量減少監督和執行的成本。
在許多長期存續的公共池塘資源中,監督成本很低,欺騙者可以被那些在特定時間和場所最想阻止欺騙者的人以很低的成本發現。
監督和制裁
不管規則是怎麼制定出來的,保證規則能得到遵守的方法常常被認為只有一種,即依賴於一個無所不知並擁有全部權力的外部威權對規則的強制執行。
但在對公共池塘資源治理的研究中有一個令人震驚的發現,就是在所有這些有效的制度中,對規則的保證都不是由外部權威實現的,而是由參與者自己完成的,人們能夠透過「權變」策略達成最優均衡。
實際上,外部政府沒有干預是非常重要的,在這樣的情形中,對某些規則的實施方式不滿的佔用者便不可能去找更上一級的政治家,以對政治家的支援為交易來換取政治家對現狀的干預。
權變策略是指當策略行動者認識到(1)集體的目標會實現、(2)其他人也遵守規則時,他自己也會遵守規則。每個人對規則的遵守取決於其他人對規則的遵守,權變策略是形成長期穩定的合作結局的來源。
而為了阻止那些企圖違規的人,並由此使所有人相信其他人也是遵守規則的,監督和制裁必不可少。在所有長期存續的公共池塘資源治理案例中,人們對監督和制裁都有積極的資源投入。
分級制裁
在公共池塘資源系統中,佔用者同時也是監督者的雙重身份使得人們可以掌握準自願遵守規則(權變策略)的程度。
如果沒有發現違規行為,佔用者-監督者等於瞭解到其他人都是遵守規則的,他自己也會繼續遵循規則。
如果發現違規行為,但該行為是在某一特殊場合下偶然出現的,發現者也許只對違規者施以適當的制裁,此時一個小小的懲罰足以提醒違規者遵守規則的重要性。在有效的公共池塘資源治理制度中,最初的制裁往往輕得令人吃驚,發現者在未來可能也會置身於類似的局面中,他會希望在那時自己也能得到某種理解。
如果佔用者-監督者發現有人反覆違規,可能對權變策略產生真正的威脅時,他們會提高制裁強度,以制止這些違規者新的違規行為發生,並防止其他人去效仿這些違規者的做法。
從僅課徵微不足道的罰金,到開除違規者,對違反規則的佔用者的制裁程度取決於其違規的內容和嚴重性,這種分級懲罰比統一徵收大量罰金要遠為有效,前者是在瞭解違規發生的特定環境下的更合適的制裁措施。
衝突解決機制
在現實的場景中,制度中規則的運用從來不是清楚明確的,對那些尋找機會以避開規則或破壞規則的人來說,總能找到各種方法對規則加以「解釋」,從而使他們能在實際上違反規則的同時宣稱已經遵守了規則。
如果想要人們長時期地遵守規則,就必須有一些機制去討論和確定究竟什麼構成違規,否則規則就可能被認為是欠公正的,遵守規則的比例就可能下降。
衝突解決機制即是指佔用者和他們的「官員」能夠迅速透過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論壇,來確定具體的違規行為,解決佔用者之間或佔用者和官員之間的衝突。
巢狀式組織
巢狀式組織是指將佔用、供應、監督、強制執行、衝突解決、治理活動放在一個多層次的巢狀式結構中加以組織。所有複雜的、存續時間更長的公共池塘資源制度都滿足這一項原則。
一般情況下需要三個層次的規則來規範公共池塘資源的使用,分別是操作規則、集體選擇規則、憲法選擇規則。
操作規則影響的是佔用者的日常決策:何時、何地以及如何提取資源單位,由誰來監督以及如何監督其他人的行動,什麼樣的資訊必須交換,如何對行為和結果進行獎勵或制裁等等。
集體選擇規則是佔用者及「官員」在為公共池塘資源制定「操作規則」時使用的規則。憲法選擇規則是決定誰具有資格來制定影響「集體選擇規則」的特殊規則。
佔用、提供、監督和強制實施發正在操作規則層次;決策的制定、管理和評估發生在集體選擇規則層次;憲法決策的規劃設計、治理、評判和修改發生在憲法選擇規則層次。
所有的規則都被納入「規定如何改變該套規則」的另一套規則中,一個層次的行動規則的變更是在較之更高層次上的一套固定規則中發生的;更高層次上的規則的變更通常更難完成,成本也更高,因此提高了根據規則行事的個人對穩定性的預期。
這 8 項原則是:
1.清晰界定邊界
2.佔用規則、提供規則、當地條件,三者相一致
3.集體選擇
4.監督和制裁
5.分級制裁
6.衝突解決機制
7.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的認可
8.巢狀式組織
設計原則與真實案例中的制度績效
清晰界定邊界
界定邊界是公地治理的第一步,因為若不界定就沒有人知道管理什麼和為誰管理。不能限制「外來者」的進入,當地佔用者就面臨著自己努力創造的成果被未做任何貢獻的人獲取的風險,或者讓投資於該資源中的人得不到預期的回報。
佔用者必須把其他人進入和佔用的權利排除在外。潛在佔用者可能把佔用者的貼現率提高到100%,貼現率越高,就越可能出現一次性博弈的困境,即所有參與者都以過度使用公共池塘資源作為支配策略。
清晰界定邊界包括兩點,一是指明確規定資源本身的邊界,二是指明確規定有權從資源中提取資源的人。
集體選擇
集體選擇是指受治理制度影響的絕大多數個人能夠參與到對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上來。
使用這條原則的公共池塘資源制度更易成功,因為人們與彼此、人們與本地物質世界之間有著直接的互動關係,因而能夠使制度更好地適應所在場景的特定條件,也能讓制度執行、變遷的成本保持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以及有效地減少潛在的衝突。
以制度的監督和制裁成本為例。當佔用者能夠設計自己的規則時,他們就會透過總結經驗,精心制定一些可實施的而不是不可實施的規則,也就是說,他們會考慮儘量減少監督和執行的成本。
在許多長期存續的公共池塘資源中,監督成本很低,欺騙者可以被那些在特定時間和場所最想阻止欺騙者的人以很低的成本發現。
監督和制裁
不管規則是怎麼制定出來的,保證規則能得到遵守的方法常常被認為只有一種,即依賴於一個無所不知並擁有全部權力的外部威權對規則的強制執行。
但在對公共池塘資源治理的研究中有一個令人震驚的發現,就是在所有這些有效的制度中,對規則的保證都不是由外部權威實現的,而是由參與者自己完成的,人們能夠透過「權變」策略達成最優均衡。
實際上,外部政府沒有干預是非常重要的,在這樣的情形中,對某些規則的實施方式不滿的佔用者便不可能去找更上一級的政治家,以對政治家的支援為交易來換取政治家對現狀的干預。
權變策略是指當策略行動者認識到(1)集體的目標會實現、(2)其他人也遵守規則時,他自己也會遵守規則。每個人對規則的遵守取決於其他人對規則的遵守,權變策略是形成長期穩定的合作結局的來源。
而為了阻止那些企圖違規的人,並由此使所有人相信其他人也是遵守規則的,監督和制裁必不可少。在所有長期存續的公共池塘資源治理案例中,人們對監督和制裁都有積極的資源投入。
分級制裁
在公共池塘資源系統中,佔用者同時也是監督者的雙重身份使得人們可以掌握準自願遵守規則(權變策略)的程度。
如果沒有發現違規行為,佔用者-監督者等於瞭解到其他人都是遵守規則的,他自己也會繼續遵循規則。
如果發現違規行為,但該行為是在某一特殊場合下偶然出現的,發現者也許只對違規者施以適當的制裁,此時一個小小的懲罰足以提醒違規者遵守規則的重要性。在有效的公共池塘資源治理制度中,最初的制裁往往輕得令人吃驚,發現者在未來可能也會置身於類似的局面中,他會希望在那時自己也能得到某種理解。
如果佔用者-監督者發現有人反覆違規,可能對權變策略產生真正的威脅時,他們會提高制裁強度,以制止這些違規者新的違規行為發生,並防止其他人去效仿這些違規者的做法。
從僅課徵微不足道的罰金,到開除違規者,對違反規則的佔用者的制裁程度取決於其違規的內容和嚴重性,這種分級懲罰比統一徵收大量罰金要遠為有效,前者是在瞭解違規發生的特定環境下的更合適的制裁措施。
衝突解決機制
在現實的場景中,制度中規則的運用從來不是清楚明確的,對那些尋找機會以避開規則或破壞規則的人來說,總能找到各種方法對規則加以「解釋」,從而使他們能在實際上違反規則的同時宣稱已經遵守了規則。
如果想要人們長時期地遵守規則,就必須有一些機制去討論和確定究竟什麼構成違規,否則規則就可能被認為是欠公正的,遵守規則的比例就可能下降。
衝突解決機制即是指佔用者和他們的「官員」能夠迅速透過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論壇,來確定具體的違規行為,解決佔用者之間或佔用者和官員之間的衝突。
巢狀式組織
巢狀式組織是指將佔用、供應、監督、強制執行、衝突解決、治理活動放在一個多層次的巢狀式結構中加以組織。所有複雜的、存續時間更長的公共池塘資源制度都滿足這一項原則。
一般情況下需要三個層次的規則來規範公共池塘資源的使用,分別是操作規則、集體選擇規則、憲法選擇規則。
操作規則影響的是佔用者的日常決策:何時、何地以及如何提取資源單位,由誰來監督以及如何監督其他人的行動,什麼樣的資訊必須交換,如何對行為和結果進行獎勵或制裁等等。
集體選擇規則是佔用者及「官員」在為公共池塘資源制定「操作規則」時使用的規則。憲法選擇規則是決定誰具有資格來制定影響「集體選擇規則」的特殊規則。
佔用、提供、監督和強制實施發正在操作規則層次;決策的制定、管理和評估發生在集體選擇規則層次;憲法決策的規劃設計、治理、評判和修改發生在憲法選擇規則層次。
所有的規則都被納入「規定如何改變該套規則」的另一套規則中,一個層次的行動規則的變更是在較之更高層次上的一套固定規則中發生的;更高層次上的規則的變更通常更難完成,成本也更高,因此提高了根據規則行事的個人對穩定性的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