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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Challenge42

    用人單位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一點要注意以下10點!

    1、準確表達“解除勞動合同”

    避免用詞不當,協議無效

    勞動合同協議中表述詞一定要準確,不能用“準備解除”、“即將解除”、“希望解除”等一系列詞語,這樣用詞表示了對未來事件發展的期待,但並不是對協商一致結果的表述,協議因此失去為解決問題而簽訂的初衷,直接影響解除協議效力。(要直接表達為“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敲黑板!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一定要規範!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其他合同的終止會帶來的法律效果不一樣,甚至基於不同情況下的終止都會有些許差別,解除勞動合同有很多有些HR不注意,一不小心套用一般的“終止合同”協議範本,可能直接導致勞動合同終止而糾紛不止。

    2、明確協商解除的提出方

    實際情況中,大多是因為用人單位提出而協商解除,部分是由勞動者提出。提出人不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解除的效果,但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支付金額、失業金等,所以這時候協商解除的提出方至關重要。

    在擬定解除協議時要結合具體情況充分考慮經濟補償,進行約定。在雙方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這就需要用人單位要充分考慮周全,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爭端。

    3、約定勞動合同解除的具體日期或時間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解除時間有兩種:一種是雙方簽署解除協議時勞動合同解除;

    二、簽署解除協議後的某個時間點(或某個期限後)雙方勞動合同解除。

    解除協議應寫明解除的具體時間,如果解除時間寫到某日,參照《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該日的二十四時。如果是協定即日解除情況下,為避免雙方簽章後當日可能產生問題,可以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勞動合同即解除”。

    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在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中,除法定補償外,還可能包括加班費、社保、公積金、未休年假等其他補償金。這些是分別列項,還是一攬子支付加無爭議條款兜底?需要用人單位考慮清楚。

    2. 支付金額、幣種:經濟補償金額最好同時用大小寫寫明,幣種如無特別約定,則為人民幣。

    3. 稅前或稅後:經濟補償的稅金由誰承擔?雙方需要在解除協議中要說明個稅承擔方。

    4.支付時間和方式: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應在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支付。但是,實踐中雙方需要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時間和方式作出明確約定,一次還是分次支付,匯入的具體賬戶最好為員工本人工資賬戶,如果不是則更要寫清楚。

    5、協商解決工資支付截止日、社保、公積金繳納截止月份

    鑑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雙方通常約定最後工作日,但是工資支付的最後日期可能與最後工作日不同,建議約定明確,具體到日。

    社保和公積金繳到哪個月份也要約定清楚。如果雙方商在解除後仍要繳納一段時間社保或公積金,則雙方要對社保和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承擔部分分別約定清楚,由誰承擔,怎麼支付。

    6、對年休假、獎金、提成獎金等事項作出安排

    這幾項通常是解除勞動合同時會發生爭議的地方,年休假如未提前安排,則在要約定補償金額;年度獎金是否支付,情況如何。

    提成獎金問題相對複雜,可能涉及未回款部分獎金,則雙方約定獎金支付規則。

    7、點明無爭議或棄權條款

    這是解除協議中的又一關鍵點。

    注意,這一條款的表達方式可以靈活處理,但最終一句話不可少,“本協議簽署後,除履行本協議約定事項外,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不過,即使有這樣一個總括性條款,員工在簽署後還是會想起來有些什麼事情沒有了解清楚找到公司,因此,建議在此處儘量列出沒有爭議的具體專案。

    8、交接時間和方式

    員工離職後,如果交接不到位,會對後續工作開展造成麻煩。所以在《協議書》中一定要寫明交接時限、指定交接人、交接內容和交接方式等等。

    一般用人單位有交接制度和流程,可以約定按交接流程辦理。如果有特殊需要交接的事項,則要清晰約定具體交接方式、要求和交接時間。

    9、競業限制義務啟動

    如果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則勞動合同解除後是否啟動競業限制以及有關競業限制具體要求和競業限制報告義務、競業限制補償支付等要再次做出說明。

    即使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很清楚,最好此處也要重點提示。有必要,也可以另行簽署檔案。如果之前雙方沒有簽署競業限制協議,也可以就競業限制事宜進行協商和約定。

    10、保密義務和不侵犯利益約定

    所謂的“保密”,一方面是合同履行期間獲取商業秘密資訊的保密責任的重申,另一方面是關於本次協商解除及《協議書》內容作為保密事項,要求勞動者保密。

    同時,在協議中,通常也得要求員工不進行有損用人單位相關名譽和利益的行為。

    除上述重點內容外,解除協議書中通常還約有主體條款、離職手續條款、協議生效條款、協議語言文字條款等一般條款。除此,如雙方還有就特殊事項的約定,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疫情面前,員工們大多能體諒企業,甚至自願降薪與企業共患難。

    但在共抗疫情背後,有多少企業只是想趁機變相裁員?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企業與員工成了利益共同體。

    既然是共同體,更多地應該想的是“共度”,一起等疫情結束。

    因為疫情之下,沒有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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