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有規定動作、技術自選和自由自選,奧運會只進行技術自選和自由自選比賽。規定動作比賽沒有預賽,只進行一次比賽。技術自選、自由自選和自由組合,如果參賽隊伍超過12個隊時將要進行預賽,最後選出前12名參加決賽。在集體專案比賽中,每隊由8名正式運動員和2名替補運動員組成,其報名人數最多不能超過10人。在自由組合專案比賽中,每隊由10名正式運動員和2名替補運動員組成,其報名人數最多不能超過12人。
比賽順序由抽籤決定,抽籤儀式在第一部分比賽開始前的18~72小時前公開舉行。預賽總分的前12名參加決賽。決賽出場順序也由抽籤決定,總分1~6名抽7~12號的出場順序,總分7~12名抽1~6號的出場順序。
集體專案每隊最少4人,最多8人(奧運會必須8人)。每減少1人則在總分中扣除0.5分。
自由自選和自由組合比賽在音樂的選擇、內容和編排方面沒有嚴格的限制,但技術自選比賽則在內容的選擇和順序方面有嚴格的限制。
技術自選比賽
在單人、雙人和集體技術自選比賽中必須根據規定的動作、順序和要求完成比賽,單人技術自選要求時間為2分鐘、雙人技術自選為2分20秒、集體技術自選為2分50秒,時間誤差±15秒。
自由自選比賽
自由自選對音樂的選擇、動作的編排內容方面沒有任何限制。單人自由自選比賽要求時間為3分鐘,雙人自由自選比賽要求時間為3分30秒,集體自由自選為4分鐘,自由組合為5分鐘,時間誤差±15秒。
技術自選和自由自選比賽的時間限制包括10秒鐘的岸上動作。
比賽成績
如果比賽由技術自選和自由自選兩部分組成,總成績是技術自選佔50%、自由自選佔50%;如果比賽為規定動作和自由自選兩部分組成,總成績是規定動作佔50%、自由自選佔50%;如果比賽為規定動作、技術自選和自由自選三部分組成,總成績是規定動作佔25%、技術自選佔25%、自由自選佔50%;得分最高的隊伍獲得金牌。
評 分
評分由5名或7名裁判員進行,當有1名裁判員因病或其他意外情況不能打分時,以其餘的4名或6名裁判員給分的平均數作為該裁判員的給分,比賽最後得分為0~10分,精確到0.1分。裁判員評分時應按照規則要求認真、公正、準確。
評分分值的計算方法:
①規定動作得分
刪去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後,將其餘的5個或3個得分相加,除以5或3再乘以難度係數得到每個規定動作的得分。
②自選動作得分
在自由自選和自由組合比賽中,要有2組裁判員,一組負責評判技術價值分,另一組負責藝術印象分;在技術自選比賽中,也要有2組裁判員,一組負責評判完成情況分,另一組負責整體印象分。每組刪去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將其餘的評分相加,除以裁判員人數乘以5,然後將技術價值(完成情況)得分與藝術印象(整體印象)得分相加為自選部分的總分。
自選動作的評判應看其技術價值和藝術印象。技術價值是透過運動員對高水平特殊技巧的掌握來表現,技術價值分包括質量、同步和難度三個方面。藝術印象是運動員的技巧和良好的藝術表現力的表演所留下的效果、印象和感覺。藝術印象分包括編排設計、音樂的表達和表演。
比賽有規定動作、技術自選和自由自選,奧運會只進行技術自選和自由自選比賽。規定動作比賽沒有預賽,只進行一次比賽。技術自選、自由自選和自由組合,如果參賽隊伍超過12個隊時將要進行預賽,最後選出前12名參加決賽。在集體專案比賽中,每隊由8名正式運動員和2名替補運動員組成,其報名人數最多不能超過10人。在自由組合專案比賽中,每隊由10名正式運動員和2名替補運動員組成,其報名人數最多不能超過12人。
比賽順序由抽籤決定,抽籤儀式在第一部分比賽開始前的18~72小時前公開舉行。預賽總分的前12名參加決賽。決賽出場順序也由抽籤決定,總分1~6名抽7~12號的出場順序,總分7~12名抽1~6號的出場順序。
集體專案每隊最少4人,最多8人(奧運會必須8人)。每減少1人則在總分中扣除0.5分。
自由自選和自由組合比賽在音樂的選擇、內容和編排方面沒有嚴格的限制,但技術自選比賽則在內容的選擇和順序方面有嚴格的限制。
技術自選比賽
在單人、雙人和集體技術自選比賽中必須根據規定的動作、順序和要求完成比賽,單人技術自選要求時間為2分鐘、雙人技術自選為2分20秒、集體技術自選為2分50秒,時間誤差±15秒。
自由自選比賽
自由自選對音樂的選擇、動作的編排內容方面沒有任何限制。單人自由自選比賽要求時間為3分鐘,雙人自由自選比賽要求時間為3分30秒,集體自由自選為4分鐘,自由組合為5分鐘,時間誤差±15秒。
技術自選和自由自選比賽的時間限制包括10秒鐘的岸上動作。
比賽成績
如果比賽由技術自選和自由自選兩部分組成,總成績是技術自選佔50%、自由自選佔50%;如果比賽為規定動作和自由自選兩部分組成,總成績是規定動作佔50%、自由自選佔50%;如果比賽為規定動作、技術自選和自由自選三部分組成,總成績是規定動作佔25%、技術自選佔25%、自由自選佔50%;得分最高的隊伍獲得金牌。
評 分
評分由5名或7名裁判員進行,當有1名裁判員因病或其他意外情況不能打分時,以其餘的4名或6名裁判員給分的平均數作為該裁判員的給分,比賽最後得分為0~10分,精確到0.1分。裁判員評分時應按照規則要求認真、公正、準確。
評分分值的計算方法:
①規定動作得分
刪去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後,將其餘的5個或3個得分相加,除以5或3再乘以難度係數得到每個規定動作的得分。
②自選動作得分
在自由自選和自由組合比賽中,要有2組裁判員,一組負責評判技術價值分,另一組負責藝術印象分;在技術自選比賽中,也要有2組裁判員,一組負責評判完成情況分,另一組負責整體印象分。每組刪去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將其餘的評分相加,除以裁判員人數乘以5,然後將技術價值(完成情況)得分與藝術印象(整體印象)得分相加為自選部分的總分。
自選動作的評判應看其技術價值和藝術印象。技術價值是透過運動員對高水平特殊技巧的掌握來表現,技術價值分包括質量、同步和難度三個方面。藝術印象是運動員的技巧和良好的藝術表現力的表演所留下的效果、印象和感覺。藝術印象分包括編排設計、音樂的表達和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