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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簡單來說就是由法律規定的規則、規矩,它包含假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個部分。比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產,構成盜竊罪”,就是一項法律規則。
由於法律、法規眾多,統一部法律檔案中的條款也很多,該如何適用這些條款,尤其是當這些條款互相沖突的時候該優先適用哪條就是個問題了,這時,就出現了法律適用規則。它解決的是,對於已經確定的法律規則該如何協調、適用的問題。比如,上位法優先於下違法,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就是最典型的法律適用規則。
2、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型別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們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係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寬廣。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4、在結構上,法律規則是採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行為規範。
在邏輯意義上是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可為模式、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合法後果和違法後果)三要素組成。 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各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範。
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如法律平等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和政策性原則(如憲法中的“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擴充套件資料法律原則的分類: 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1)公理性原則,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構成的原則,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匯出來的法律原則,是嚴格意義的法律原則,例如法律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價有償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它們在國際範圍內具有較大的普適性。(2)政策性原則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出於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則,如中國憲法中規定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原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婚姻法中“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等等。政策性原則具有針對性、民族性和時代性。法律規則的分類:
1、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所謂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它又可分為權利性規則和職權性規則。 所謂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它也分為兩種:
(1)命令性規則。
(2)禁止性規則。 2、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
在法律條文中規定的絕大多數法律規則屬於此種規則。 所謂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國家機關透過相應途徑或程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 所謂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規則。 3、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所謂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義務性規則,職權性規則屬於強行性規則。 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權利性規則中,有些屬於任意性規則。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