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審查的標準有哪些:
第一部分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誌的審查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中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中國國家名稱的。申請人為外華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判定為容易使公眾發生誤認而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申請人:(比利時)PAPERLOOP S.P.R.L.
(二)同中國的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中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中國國旗、國徽相聯絡的,判定為與中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商標含有“軍旗”字樣,但在發音、含義或者外觀上明顯有別於軍旗,從而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錢包、衣箱。
2.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中國勳章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勳章相聯絡的,判定為與中國勳章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獨立自由勳章) (解放勳章) (八一勳章)
(三)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四)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稱、簡稱和縮寫。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本標準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本標準中的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信仰。
1.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例如:(佛教偶像)(道教偶像)(民間信仰)
(2)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例如:(MECCA的含義為宗教聖地“麥加”)(常見道觀名稱)
(3)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
2.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企業,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於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
(2)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雖然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有關,但具有其他含義或者其與宗教有關聯的含義已經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聯絡的。
例如: (太極圖為道教標誌之一)
(六)與中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黨派包括中國共產黨和被統稱為民主黨派的八個政黨。
例如: (中國民主建國會的簡稱) (與中國海關關徽近似) (與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標誌相同)
(七)與中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本條中的黨政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載明的住址為準;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所在地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地為準。
第二部分 商標顯著特徵的審查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第三部分 立體商標的審查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
(二)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是指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立體商標中的三維標誌具有顯著特徵,但在視覺效果上與平面商標具有顯著特徵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帽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帽
第四部分 顏色組合商標的審查
(一)《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芥末
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服務場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顏色。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 指定使用服務:計算機 指定服務專案:美髮 指定使用商品:積體電路卡、計算磁碟
(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之間和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近似,但由於整體效果差別較大,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第五部分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申請人對於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應在省級或省級以上的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中予以確認,該地域範圍無需與所在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一致。
生產地域範圍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
(1)經緯度的方式;
(2)自然環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徵為界限的方式;
(3)地圖示示的方式;
(4)其他能夠明確確定生產地域範圍的方式。
第六部分 特殊標誌的審查
國務院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
請求宣告特殊標誌登記無效程式。已獲准登記的特殊標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特殊標誌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明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請求宣告特殊標誌登記無效:
(一)同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已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中國商標審查的標準有哪些:
第一部分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誌的審查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中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中國國家名稱的。申請人為外華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判定為容易使公眾發生誤認而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申請人:(比利時)PAPERLOOP S.P.R.L.
(二)同中國的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中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中國國旗、國徽相聯絡的,判定為與中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商標含有“軍旗”字樣,但在發音、含義或者外觀上明顯有別於軍旗,從而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錢包、衣箱。
2.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中國勳章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勳章相聯絡的,判定為與中國勳章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獨立自由勳章) (解放勳章) (八一勳章)
(三)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四)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稱、簡稱和縮寫。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本標準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本標準中的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信仰。
1.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例如:(佛教偶像)(道教偶像)(民間信仰)
(2)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例如:(MECCA的含義為宗教聖地“麥加”)(常見道觀名稱)
(3)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
2.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企業,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於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
(2)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雖然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有關,但具有其他含義或者其與宗教有關聯的含義已經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聯絡的。
例如: (太極圖為道教標誌之一)
(六)與中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黨派包括中國共產黨和被統稱為民主黨派的八個政黨。
例如: (中國民主建國會的簡稱) (與中國海關關徽近似) (與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標誌相同)
(七)與中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本條中的黨政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載明的住址為準;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所在地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地為準。
第二部分 商標顯著特徵的審查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第三部分 立體商標的審查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
(二)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是指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立體商標中的三維標誌具有顯著特徵,但在視覺效果上與平面商標具有顯著特徵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帽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帽
第四部分 顏色組合商標的審查
法律依據
(一)《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芥末
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服務場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顏色。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 指定使用服務:計算機 指定服務專案:美髮 指定使用商品:積體電路卡、計算磁碟
(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之間和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近似,但由於整體效果差別較大,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第五部分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申請人對於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應在省級或省級以上的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中予以確認,該地域範圍無需與所在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一致。
生產地域範圍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
(1)經緯度的方式;
(2)自然環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徵為界限的方式;
(3)地圖示示的方式;
(4)其他能夠明確確定生產地域範圍的方式。
第六部分 特殊標誌的審查
法律依據
國務院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
請求宣告特殊標誌登記無效程式。已獲准登記的特殊標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特殊標誌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明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請求宣告特殊標誌登記無效:
(一)同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已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