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是創立鹽鐵專賣制度的鼻祖。
距今2700年前的春秋時期,管仲任齊相,為齊桓公擴充套件財源,提出了“官山海”的壟斷集中的經濟政策,主要是指鹽鐵官營。《管子・海王》對推行此制度的好處與辦法做了詳細的記載:
“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藉於臺雉何如?管子對曰:此毀成也。吾欲藉於樹木?管子對曰:此伐生也。吾欲藉於六畜?管子對曰:此殺生也。吾欲藉於人何如?管子對曰:此隱情也。桓公曰:然則吾何以為國?管子對曰:唯官山海為可耳。”
所謂“隱情”,就是“離情”。要徵人頭稅,人民就會離心離德,流浪逃亡,有的竟變成大富戶的農奴、傭工。這是不可取的。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官山海”,把山海資源收歸國有,實行鹽鐵專賣。
管子曰:
“海王之國,謹正鹽莢。”
就是造好賣鹽的戶口冊子,將稅寓於價。計口賣鹽的大致情況。
《管子・海王》中記載:
“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
如果每升鹽提價二錢出售,則國家每月可得六千萬錢的稅利,相當於上百萬人頭稅兩倍的收入。
就鐵專賣來說,也採取計口徵稅的辦法。
鐵製工具人人需要,
“一女必有一針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銚,若其事立;行服連軺輦者必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
如若一針提價一錢,則三十針為三十錢,相當於一人應繳之稅。全國也不會少於人頭稅的總數。
總之,實行鹽鐵官營,不但稅額多,且被徵稅之人不知道,不致引起“囂號”,以示反對。
管子還對華人煮鹽的時間作了周到安排,即從十月到正月,共四個月。華人煮鹽後就是春季,官府將徵集華人之鹽,“陽春農事方作”出賣,《管子・地數》中記載:
“令民毋得築垣牆,毋得繕冢墓;大夫毋得治官室,毋得立臺榭;北海之眾,毋得聚庸而煮鹽;然鹽之賈必四什倍”。
關於管仲在齊推行的鹽業專賣,有的學者認為是“以民製為主,官制為輔”,有的學者認為“鹽的生產是官民並制,官煮時禁止民煮”。其實,管仲的鹽專賣是民產,官府統一收購,進行運銷。
管子將鐵租給民制,既收稅,又將其鐵製品收購、統一運銷。這與鹽的官營相同。
上面列舉的種種原始史料,足以說明管仲推行的鹽專賣是民制。有的學者對管仲所推行的鹽鐵政策之所以堅持說是“官民並制”、“官煮時禁止民制”,其原因是對《管子・輕重甲》的“齊有渠展之鹽,請君伐菹薪,煮沸火為鹽”句有不同理解。認為“君伐菹薪”是官煮,這是斷章取義!因為關鍵的一句抽掉了,即“正而積之”。“正”者徵也,政府徵取民制之鹽在陽春時配賣給人民。這恰恰是民制官購的最好例證。
管仲雖然推行鹽業民制,但對成鹽實行官購官銷。
總結:在這種經濟思想指導下,齊國每年獲得了大利。一般年產量達36000鍾,齊國都城臨淄也逐漸形成有7多戶的商業城市。由於擴大了財政收入,使齊國能一匡天下,成為“五霸”之首。所以,我們說,管仲是鹽鐵專賣制度的鼻祖,對後世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
管仲是創立鹽鐵專賣制度的鼻祖。
距今2700年前的春秋時期,管仲任齊相,為齊桓公擴充套件財源,提出了“官山海”的壟斷集中的經濟政策,主要是指鹽鐵官營。《管子・海王》對推行此制度的好處與辦法做了詳細的記載:
“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藉於臺雉何如?管子對曰:此毀成也。吾欲藉於樹木?管子對曰:此伐生也。吾欲藉於六畜?管子對曰:此殺生也。吾欲藉於人何如?管子對曰:此隱情也。桓公曰:然則吾何以為國?管子對曰:唯官山海為可耳。”
所謂“隱情”,就是“離情”。要徵人頭稅,人民就會離心離德,流浪逃亡,有的竟變成大富戶的農奴、傭工。這是不可取的。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官山海”,把山海資源收歸國有,實行鹽鐵專賣。
管子曰:
“海王之國,謹正鹽莢。”
就是造好賣鹽的戶口冊子,將稅寓於價。計口賣鹽的大致情況。
《管子・海王》中記載:
“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
如果每升鹽提價二錢出售,則國家每月可得六千萬錢的稅利,相當於上百萬人頭稅兩倍的收入。
就鐵專賣來說,也採取計口徵稅的辦法。
鐵製工具人人需要,
“一女必有一針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銚,若其事立;行服連軺輦者必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
如若一針提價一錢,則三十針為三十錢,相當於一人應繳之稅。全國也不會少於人頭稅的總數。
總之,實行鹽鐵官營,不但稅額多,且被徵稅之人不知道,不致引起“囂號”,以示反對。
管子還對華人煮鹽的時間作了周到安排,即從十月到正月,共四個月。華人煮鹽後就是春季,官府將徵集華人之鹽,“陽春農事方作”出賣,《管子・地數》中記載:
“令民毋得築垣牆,毋得繕冢墓;大夫毋得治官室,毋得立臺榭;北海之眾,毋得聚庸而煮鹽;然鹽之賈必四什倍”。
關於管仲在齊推行的鹽業專賣,有的學者認為是“以民製為主,官制為輔”,有的學者認為“鹽的生產是官民並制,官煮時禁止民煮”。其實,管仲的鹽專賣是民產,官府統一收購,進行運銷。
管子將鐵租給民制,既收稅,又將其鐵製品收購、統一運銷。這與鹽的官營相同。
上面列舉的種種原始史料,足以說明管仲推行的鹽專賣是民制。有的學者對管仲所推行的鹽鐵政策之所以堅持說是“官民並制”、“官煮時禁止民制”,其原因是對《管子・輕重甲》的“齊有渠展之鹽,請君伐菹薪,煮沸火為鹽”句有不同理解。認為“君伐菹薪”是官煮,這是斷章取義!因為關鍵的一句抽掉了,即“正而積之”。“正”者徵也,政府徵取民制之鹽在陽春時配賣給人民。這恰恰是民制官購的最好例證。
管仲雖然推行鹽業民制,但對成鹽實行官購官銷。
總結:在這種經濟思想指導下,齊國每年獲得了大利。一般年產量達36000鍾,齊國都城臨淄也逐漸形成有7多戶的商業城市。由於擴大了財政收入,使齊國能一匡天下,成為“五霸”之首。所以,我們說,管仲是鹽鐵專賣制度的鼻祖,對後世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