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樹木砍掉改種玉米是不一定違法,如果毀林等行為屬於違法,如果是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可以砍伐變更使用。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非法佔用林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林地使用權而佔用林地的行為,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稽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
(2)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
(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檔案、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林地。
擅自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是指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汙染的情形。
《森林法》
第三十二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森林保護法》
第十九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採砂、採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誌。
第二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把樹木砍掉改種玉米是不一定違法,如果毀林等行為屬於違法,如果是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可以砍伐變更使用。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非法佔用林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林地使用權而佔用林地的行為,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稽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
(2)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
(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檔案、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林地。
擅自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是指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汙染的情形。
《森林法》
第三十二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森林保護法》
第十九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採砂、採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誌。
第二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