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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5年11月13日釋出,2016年11月13日實施。·前言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請注意本檔案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檔案的釋出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5年11月13日釋出,2016年11月13日實施。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請注意本檔案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檔案的釋出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水產品加工分技術委員會(SAC/TC156/SC3)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中國海洋大學、大連棒棰島海產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好當家海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海洋漁業協會、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島老尹家海參有限公司、青島海濱食品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青島佳日隆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青島海棧水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聯珠、朱文嘉、薛長湖、郭瑩瑩、吳巖強、盛曉風、翟毓秀、孫永軍、黃萬成、江豔華、姚琳、李鳳鈴、尹寶昌、劉雲濤、胡煒、楊清、姜玉寶、郭清和。

      1範 圍

      本標準規定了幹海參等級規格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籤、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刺參(Stichepus japonicus)原料,經去內臟、煮制、乾燥等工序製成的幹海參。以其他品種海參為原料製成的幹海參產品可參照執行。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273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鮮、凍動物性水產品

      GB5461食用鹽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T30891-2014水產品抽樣規範

      GB31602-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幹海參

      JJF1070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3要求

      3.1 原輔材料

      3.1.1 刺參

      應符合GB2733的規定。

      3.1.2 鹽

      應符合GB5461的規定。

      3.1.3 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應為飲用水或清潔水,飲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清潔海水中微生物、有害汙染物的要求應達到GB 5749的規定。

      3.2 規格

      幹海參規格按個體大小劃分,以每500g所含海參的數量確定規格,同規格個體大小應基本均勻。

      3.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見表1。

      3.4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見表2。

      3.5 安全指標

      汙染物、獸藥殘應符合GB31602-2015的規定。

      3.6 淨含量

      淨含量偏差應符合JJF1070的規定。

      4試驗方法

      4.1 規格

      隨機抽取10只~20只幹海參,稱重(精確至0.1g),並換算為每500g樣品中海參數量。

      4.2 感官

      4.2.1 覆水前的感官

      將樣品平攤於白搪瓷盤內,於光線充足無異味的環境中,按3.3的要求檢查色澤、氣味、外觀、雜質。

      4.2.2 覆水後感官

      4.2.2.1 取三隻海參,置入1000mL高型燒杯中,倒入約300mL蒸餾水(水量應浸沒參體),再蓋上表面皿,室溫浸泡18b~24h;剖開海參體,清洗附著的泥砂,去除嘴部石灰質

      4.2.2.2 另取一隻1000mL高型燒杯,將洗好的海參置於其中,倒入約300mL蒸餾水,蓋上表面皿,大火煮沸,然後調至小火,保持沸騰30min,涼至室溫後,置於0℃~10℃冰箱中,放置24h;再重複煮沸一次,放置24h,即可。注意,煮沸過程中應保持水量浸沒參體。

      4.2.2.3檢查覆水後海參的肉質、外形、彈性等。

      4.3 蛋白質

      按GB 31602-2015的規定執行。

      4.4 水分

      按GB 31602-2015的規定執行。

      4.5 鹽分

      按GB 31602-2015的規定執行。

      4.6 水溶性總糖

      按GB 31602-2015的規定執行。

      4.7 覆水後乾重率

      按GB 31602-2015中A,4的規定執行。

      4.8 含砂量

      按GB 31602-2015中A.的規定執行。

      4.9 淨含量檢驗

      4.10 安全指標

      按GB 31602-2015的規定執行。

      5檢驗規則

      5.1 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法

      5.1.1組批規則

      同一產地,同一條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種、同一等級、同一規格的產品組成檢查批;或以交貨批組成檢驗批。

      5.1.2 抽樣方法

      按GB/T 30891-2014的規定執行,抽樣量為200g。

      5.2 檢驗分類

      5.2.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執行,檢驗專案為感官、水分,鹽分、淨含量檢驗合格簽發檢驗合格證,產品憑檢驗合格證入庫或出廠。

      5.2.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專案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專案。

      a)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b)原料變化或改變主要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加工原料來源或生長環境發生變化時;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e)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大差異時;

      f)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兩次的週期性檢驗。

      5.3 判定規則

      5.3.1 感官檢驗所檢專案全部符合3.3規定,合格樣本數符合GB/T 30891-2014表A.1規定,則判本批合格。

      5.3.2 規格應與產品的標識相符合;淨含量應符合JJF1070的規定。

      5.3.3 其他專案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定為合格。

      5.3.4 所檢專案檢驗結果中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時,允許加倍抽樣將此項指標複驗一次,按複驗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

      5.3.5 所檢專案檢驗結果中若有兩項或兩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時,則判定本批產品不合格。

      6標籤、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籤

      銷售包裝的標籤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並標示產品鹽分含量範圍。

      6.2 包裝

      6.2.1 包裝材料

      所用塑膠袋、紙盒、瓦楞紙箱等包裝材料應潔淨、堅固、無毒、無異味,質量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規定。

      6.2.2 包裝要求

      一定數量的小包裝,再裝入紙箱中。箱中產品要排列整齊,應有產品合格證。包裝應牢固、防潮、不易破損。

      6.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運輸中防止受潮、日曬、蟲害、有害物質的汙染、不得靠近或接觸腐蝕性的物質、不得與有毒有害及氣味濃郁物品混運。

      6.4 貯存

      本品應貯存於乾燥陰涼處,防止受潮、日曬、蟲害、有害物質的汙染和其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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