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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羅斯特里

    1、律師有權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地行使辯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3、律師庭前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4、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見和通訊。憑此,瞭解案情,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

      5、律師有權進行調查取證。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經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6、律師有權參加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經審判長的許可,可以對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有權申請延期審理;有權對公訴人不正確的發問方式提出異議,請求審判長予以制止;有權出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有權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發表意見,進行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反駁控訴,也有權與公訴人、代理人相互辯論。

      7、有權經被告人同意,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8、有權獲取法律文書,瞭解案件處理結果。人民法院應將起訴狀副本按時送達辯護律師,以便其根據指控,準備應訴;判決宣告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送達辯護律師。

  • 2 # 蟹菻㴫


    1.律師幫助權發展:律師幫助權自1891年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確立以來,經過了一個漫長的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共經歷了三個標誌性時期。

      第一時期為1932年的Powell v.Alabama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必須為面臨死刑的貧窮被告人免費提供律師幫助。

      第二個時期吉迪恩訴溫賴特案,改變了美國被告人律師幫助權的適用範圍,使得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的律師幫助權適用於各州和聯邦法院的重罪案件。

      第三個時期始於1972年,律師幫助權在聯邦和各州都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在Argersingerv.Hamlin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不僅適用於受到重罪指控的州和聯邦的被告,而且適用於所有可能被定罪將入獄刑的刑事被告人。 現在,美國律師協會(ABA)為窮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請不起律師的人只要提出申請,就可以獲得律師的幫助。

    2.律師幫助權的弊端:在美國社會中,由於貧困階層犯罪率較高(貧困階層約佔全美人口總數15%左右,但卻佔罪犯總數60%左右),致使司法成本急劇增加。實際上,這筆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社會中弱勢群體合法權利的費用,最終被轉嫁到中產階級納稅人身上。

      美國聯邦和州各級法院日常運作的經費,主要來自納稅人交納的稅金。然而,由於中產階級納稅人不堪重負,叫苦連天,所以,聯邦和州各級法院付給公共辯護律師的酬金,通常大大低於那些非公共辯護律師辦案的收費。這樣一來,由於公共辯護律師這一行報酬過低,所以除了一些替天行道、仗義疏財的大牌律師時常不計金錢,為窮人出庭打抱不平之外,出任這種免費公共辯護工作的律師,大多數都是一些初出茅廬的新手或是一些七老八十快退休的主兒。他們處理一些比較簡單的案子還馬馬虎虎,一旦碰上錯綜複雜的大案,則難免犯傻漏怯,使這種法律服務的質量大打折扣。

    如今美國,保障窮人律師權的問題,實際上已逐步演變為如何保證貧窮被告人獲得稱職的辯護律師的全新難題。否認律師幫助權,在特定背景下構成對基本公平原則的否定,並對普遍意義上的公正構成了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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