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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7376507636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上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責任有四個特徵:

      一是義務性。行政權從一開始產生,就是以國家管理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服務於民眾利益是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義務。因此,義務性是行政責任的根本特徵。

      二是國家性。行政責任是一種國家責任。陳晉勝教授認為,行政是國家和社會的第一責任,行政在整個國家機關活動中具有榜樣和示範作用。行政是國家機器的心臟,是國家機器運轉的發動機。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的是國家權力,是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為防止行政權的異化,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組織規則等進行。如果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如果不是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違法造成了損害,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國家性是行政責任的基本特徵。

      三是懲治性。行政責任是一種監控手段和制裁措施。民主政治的實質是責任政治,為了防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施行政行為,損害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必須建立明確的行政責任制度對行政權加以監督、控制,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加以制裁。

      四是法定性。行政責任的承擔必須依法進行。具體來說,在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上,一般應以直接責任為主,間接責任次之;在組織責任與個人責任上,一般應以組織責任為主,個人責任次之;在下級責任與上級責任上,一般應以下級責任為主,上級責任次之;在主管責任與監管責任上,一般應以主管責任為主,監管責任次之。

      第八條行政人員有下列應當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一)對依申請、請求、申訴的行政行為,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查、決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未制止、糾正的;

      (四)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未予處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六)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對人詢問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給付條件、程式、標準等事項,拒絕答覆的;

      (八)未履行行政複議職責、行政訴訟應訴職責、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職責,損害政府與行政相對人關係的;

      (九)未履行資訊公開義務、告知義務或者保密義務的;

      (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

  • 2 # 使用者3294911700860

    一是在問責方式上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分別作出規定。在以往的有關問責法規制度中,多數都只規定了對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的雖然也有追究單位責任的內容,但在問責方式上沒有明確區分。《條例》分別作出規定,體現了問責工作理論認識和實踐發展的進一步深化,使問責方式與責任主體相對應,與相關法規相銜接,增強問責的嚴密性、可操作性,提高了問責的精準性、科學性。

      二是把黨紀處分納入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中。這是在總結實踐做法基礎上作出的規定。從黨的問責實踐看,黨紀處分歷來都屬於問責的一種重要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問責實踐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其中,許多都對失職失責的領導幹部給予了黨紀處分。如果不將黨紀處分納入問責方式,不僅與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不符,也使問責制度脫離問責工作實踐需要。因此,《條例》總結實踐做法,強化責任追究,將黨紀處分納入到問責方式中來。

      三是未直接規定每一類問責情形的問責方式,只在《條例》第八條概括規定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問責方式。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每一類問責情形的具體情況複雜多樣,失職失責問題涉及的主體範圍較廣,責任劃分種類較多,需要綜合考慮主客觀多方面因素。所以,不宜採取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違紀行為直接規定處分種類和檔次的形式。《條例》第八條規定中的“危害程度”,是指失職失責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具體情況”,是指主客觀因素,包括失職失責行為發生時的具體情況和事後認錯悔過態度等,比如貫徹執行黨中央或者上級決策部署過程中的執行不當、執行不力、不執行等情形;《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從輕或者減輕、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等情形。在問責工作實踐中,具體適用哪種問責方式,要綜合進行考量,既認真衡量失職失責造成的後果、影響等危害程度,又要考慮被問責物件的主觀態度,是不擔當不作為,還是主觀願望是好的但結果“不盡如人意”,做到輕重合理、精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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